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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628-2025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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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深圳 市地 方标 准

DB4403/T 628—2025代替 SZDB/Z 69—2018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025-05-29 发布 2025-06-01 实施

深圳市 市场监督 管理局发 布

目次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SZDB/Z 69—2018《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与 SZDB/Z 69—2018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生产经营 ”(见3.2)、“逸散排放 ”(见3.10)、“排放因子 ”(见3.13)术语和定义,更改了“组织 ”(见3.1,2018年版的3.1)、“温室气体 ”(见3.3,2018年版的3.3)、 “排放设施 ”(见3.6,2018年版的3.2)、“过程排放 ”(见3.9,2018年版的3.9)术语和定义,删除了“温室气体信息管理体系 ”(2018年版的3.11)、“碳氧化率 ”(2018年版的3.16)、 “重要限度 ”(2018年版的3.18)术语和定义;

b) 更改了“准确性 ”(见4.1.3,2018年版的4.1.5)具体要求;

c) 更改了基准年的设定要求(见6.1,2018年版的6.2);

d) 更改了核算边界的确定方法(见6.2,2018年版的6.3);

e) 删除了运行边界(见2018年版的6.4);

f) 更改了排放源的类型及要求(见7,2018年版的7);

g) 更改了物料平衡法适用场景及GWP值要求(见8.1,2018年版的8.1);

h) 增加了排放因子证据材料要求(见8.3,2018年版的8.3);

i) 更改了温室气体清单(见10.1,2018年版的10.1)、温室气体核算报告(见10.2,2018年版的10.2)的编制要求;

j) 更改了常见的排放源示例(见A.1,2018年版的附录C)、活动数据来源示例(见A.2,2018年版的附录D);

k) 删除了部分排放因子(见附录B,见2018年版的表E.1、表E.2、表E.3、表E.5);

l) 更改了温室气体清单模板(见C.1,2018年版的附录A)、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模板(见C.2,2018年版的附录B)。

本文件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华测认证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分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职业技术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力军、刘畅、张艺玮、唐云鹭、黄祥燕、蒋婷、李莲、林余、吴薇群、许立杰、崔书海、聂小兵、王媚、王泽颖、李正国、王静、刘慧敏、陈秉楠、乔旭、戴知友、张丛光、张令昕、刘彦君、王畔、陈泳铮、张艾嘉、章程、刘俊朗、陈诗尧、 肖婷婷、赵琬莹、王成祖。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SZDB/Z 69—2012,2018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引言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基于市场机制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变、破解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的重要举措。《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61 号)第三十七条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碳排放量化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 ”,量化与报告方法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至关重要。

深圳市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于 2012 年率先发布实施 SZDB/Z 69—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并于 2018 年修订发布 SZDB/Z 69—2018《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为深圳市顺利启动和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标准支撑。SZDB/Z 69—2018 已发布实施多年,在这期间碳排放核算理论研究和实践都发生了变化。一方面,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与运行,国家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要求趋严,不断更新完善碳排放核算方法学。另一方面,随着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逐渐深入,碳核算领域的新需求不断产生。鉴于此,有必要修订完善SZDB/Z 69 —2018,提升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适应国内相关标准要求的新变化以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变化,确保为碳排放权交易及减排行动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持。此外,为与国家碳排放核算指南名称协调统一,本文件名称由《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调整为《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原则、流程,提供了温室气体信息管理、确定基准年及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核算排放量、管理与改进数据质量、编制温室气体清单和核算报告等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其他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组织 organization

为实现其目标而具有自身职能和权限的法人和非法人。

[来源:ISO 14064-1 :2018,3.4.2,有修改]

生产经营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组织为了生产和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管理过程。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注:一般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来源:GB/T 24067—2024,3.2.1]

温室气体源 greenhouse gas source

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过程。

注:本文件简称排放源。

[来源:GB/T 32150—2015,3.5,有修改]

温室气体排放量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

DB4403/T 628—2025

注:本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

[来源:GB/T 24067—2024,3.2.5] 3.6

排放设施 emission facility

属于某一地理边界、组织单元或生产经营过程且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移动的或固定的一个装置、一组装置或一系列生产过程。

[来源:GB/T 32150—2015,3.3,有修改]

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生产经营系统内温室气体源(3.4)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燃料燃烧排放 fuel combustion emission

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GB/T 32150—2015,3.7] 3.9

过程排放 process emission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GB/T 32150—2015,3.8,有修改]

逸散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之外的有意或无意的泄漏。

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energy 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组织所消耗的外购电力、热力、冷等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GB/T 32150—2015,3.9,有修改]

活动数据 greenhouse gas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注:如各种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热量等。

[来源:GB/T 32150—2015,3.12]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活动数据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系数。

[来源:GB/T 24067—2024,3.2.7]

全球增温潜势 g 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

将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迫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迫影响相关联的系数。

[来源:GB/T 24067—2024,3.2.4]

温室气体清单 greenhouse gas inventory

组织的温室气体源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汇总的文件。

[来源:ISO 14064-1 :2018,3.2.6,有修改]

温室气体核算报告 greenhouse gas report

用来向目标用户提供的有关组织温室气体信息的文件。

[来源:ISO 14064-1 :2018,3.2.9,有修改]

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CO2e)

比较某种温室气体与二氧化碳的辐射强迫的单位。

注:给定温室气体二氧化碳当量等于给定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它的全球增温潜势。

[来源:GB/T 24067—2024,3.2.2]

基准年 base year

用来将不同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或其他温室气体相关信息进行参照比较的特定历史时段。

注:基准年排放量基于一个特定时期(例如一年)内的值,或基于若干个时期(例如若干个年份)的平均值。 [来源:ISO 14064-1 :2018,3.2.10,有修改]

排除门槛 exclusion threshold

用于界定不予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定性或定量的要求。

4 核算和报告原则、流程

4.1 原则

4.1.1 相关性

宜选择适应目标用户需求的排放源数据和方法。

4.1.2 完整性

宜包括所有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

4.1.3 准确性

在目前可知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偏差和不确定性。

4.1.4 一致性

能够对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4.1.5 透明性

宜发布充分适用的温室气体信息,使目标用户能够在合理的置信度内作出决策。

4.2 流程

组织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工作流程见图 1。

图 1 组织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工作流程

5 温室气体信息管理

5.1 职责和权限

宜确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的内部机构、岗位和人员,以及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体现在温室气体信息管理程序文件中。职责和权限的描述宜清晰明确,避免权责不清。

5.2 人员培训

对参与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首次工作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在后续年份开展的持续性培训。

5.3 程序文件

宜建立温室气体信息管理程序文件。程序文件划分为不同类型。

a) 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通常涵盖下列内容:

1) 建立和保持用于文件和记录的保管程序;

2) 保存和维护用于温室气体核算报告设计、编制和保持的文档;

3) 依据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对所有相关文档进行管理。

b) 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程序,宜包括核算边界、基准年的设定、排放源的识别和排放量的核算等内容。

c) 数据质量管理程序,宜对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常规检查,定期进行评价,寻求改进数据质量的机会。

6 确定基准年及核算边界

6.1 设定基准年

6.1.1 宜设定温室气体排放的基准年, 以便提供参照或满足目标用户的预定用途。

6.1.2 选择和设定基准年时,考虑下列因素:

a) 使用有代表性、可核查的温室气体活动数据的历史时段。温室气体活动数据可以是:

1) 典型年的数据;

2) 多年平均值;

3) 移动平均值。

b) 对基准年的选择作出解释。

c) 如果出现基准年调整的情形,对其中的任何改变作出解释。

注 1:基准年一般选取 3 个年度作为统计周期。

注 2:“典型年 ”是指组织温室气体活动数据收集完整、核算数据质量高、生产及设备稳定的年份。

注 3:“移动平均值 ”指每次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时,以距离最近的多个连续年份的平均排放量作为基准,以消除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异常波动,使温室气体排放量能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6.2 确定核算边界

6.2.1 宜以组织的生产经营系统的物理边界为组织的核算边界。

6.2.2 生产经营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a) 主要生产经营系统,如生产制造、物业管理、办公等;

b) 辅助生产经营系统,如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

c) 直接为生产经营服务的附属生产经营系统,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注:附属生产经营系统原则上不包括职工宿舍,并提供可溯源的计量数据凭证。

6.2.3 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组织,

其承租方原则上纳入核算边界。

注:组织所属的行业类型优先以深圳市统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6.2.4 如果核算边界发生变化,组织宜作出说明和解释。

7 识别排放源

7.1 仅识别二氧化碳排放源、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另有要求除外。

7.2 组织宜识别核算边界内的排放源,并形成文件。排放源包括下列类型:

a) 燃料燃烧排放:组织生产经营范围内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如锅炉使用天然气、货车使用柴油等燃烧产生的排放;

b) 过程排放:组织生产经营范围内除燃料燃烧之外的化学变化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如印制线路板生产过程使用高锰酸钾或高锰酸钠除胶渣产生的排放;

c) 逸散排放:组织生产经营范围内除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之外的有意或无意的排放,如二氧化碳保护气在使用过程产生的泄漏;

d) 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组织消耗的外部输入的电力、热力、冷量等生产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注: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逸散排放均归类于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7.3 组织宜对源自生物质或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采用空气分离法及生物发酵法产生的二氧化碳排

放予以识别,但不核算这些排放源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7.4 如果排放源发生变化,组织宜作出解释。组织宜将排放源识别工作的过程与结果形成文件。A.1

给出了常见行业的排放源示例。

8 核算排放量

8.1 选择核算方法

8.1.1 组织宜选择和使用能得出准确、一致、可再现的结果的核算方法。组织宜对核算方法的选择加

以说明,并对先前使用的核算方法中的任何变化作出解释。

注:先前是指基准年或上一年。

8.1.2 常见的核算方法包括以下两种:

a) 物料平衡法:一些物理或化学反应等过程中涉及物质质量与能量的产生、消耗及转化,可利用物料平衡的方法来计算某些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b) 排放因子法,按公式(1)计算。

Ei = Σj (ADi,j × EFi,j × GWP) · ················································ (1)

式中:

Ei ——第i个排放源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ADi,j ——第i个排放源j类燃料的活动数据,单位为吨(t)或立方米(m3)或兆瓦时(MWh)等; EFi,j ——第i个排放源j类燃料的排放因子,单位为tCO2/t燃料或tCO2/m3燃料或tCO2/MWh等;

GWP——全球增温潜势,无量纲,GWP采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公布的评估报告的GWP100最新数值。

注:排放源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参考公式(1)计算。

8.2 收集活动数据

8.2.1 组织宜选择和收集与选定的核算方法规定相一致的温室气体活动数据。温室气体活动数据分为

下列 3 类,数据质量依次递减,宜优先选择数据质量较高的活动数据:

a) 连续测量数据:仪器不间断测量的活动数据;

b) 间歇测量数据:仪器间歇工作测量的活动数据;

c) 推估数据:非仪器测量的、根据一定方法推估的活动数据。

8.2.2 宜将8.2.1 各类数据的证据材料予以保存。A.2 给出了一些常见的排放源的活动数据来源。

8.3 确定排放因子

8.3.1 组织宜考虑所选排放因子在计算期内的时效性,确保排放因子满足相关性、准确性、一致性的

原则。宜对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的确定或变化作出解释,并形成文件。

8.3.2 排放因子按照数据质量依次递减的顺序分为下列6 类,组织宜优先选择数据质量较高的排放因子:

a) 测量/质量平衡法获得的排放因子,通常包括两类:

1) 根据经过计量检定、校准的仪器测量获得的数据;

2) 通过化学反应方程式与质量守恒计算的因子。

b) 相同工艺/设备的经验系数获得的排放因子: 由相同的工艺或者设备根据相关经验和证据获得的因子;

c) 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排放因子:由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与温室气体排放输出相关的系数计算所得的排放因子;

d) 区域排放因子:特定的地区或区域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e) 国家排放因子:特定国家或国家区域内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f) 国际排放因子:国际通用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8.3.3 采用测量或质量平衡法获得的、相同工艺或设备的经验系数获得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排放因

子,宜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将排放因子确定相关的工作形成文件。

8.3.4 常见的燃料燃烧排放因子、外购电力排放因子缺省值, 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

为准。其余排放源的排放因子按附录 B 的规定计算。

8.4 计算排放量

8.4.1 组织宜根据所选定的核算方法对排放源层次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计算,排放量宜以吨二氧化碳

当量(tCO2e)表示。

8.4.2 技术上不可行、核算成本高而收效不明显,且预估的核算结果低于排除门槛的排放源可排除。

对于在核算中所排除的温室气体源,组织宜说明排除的理由。

8.4.3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排除门槛设定为0.5%。所有被排除的排放源的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 0.5%。

8.5 汇总排放量

将排放源层次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汇总到组织层次并形成文件。

9 管理与改进数据质量

9.1 数据质量管理

9.1.1 组织宜规划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活动, 以指导排放数据产生、记录、传递、汇报和报告

工作的执行。典型的数据质量管理流程见图 2。

图 2 数据质量管理

9.1.2 为了保证效率和完整性,组织宜将数据质量管理方案融入组织的数据质量管理程序文件中。数据质量管理方案见表 1。

表 1 数据质量管理方案

9.1.3 组织宜开展数据质量内部核查工作,对系统和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数据准确性和质量管理执行的有效性。

9.2 数据质量分析

9.2.1 组织宜对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过程中的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宜根据表 2 分别对活动数据、

排放因子的数据质量等级进行评分。

表 2 数据质量评分表

按表 2 的内容对各排放源的数据进行评分后,按公式(2)计算温室气体数据质量总评分。

S= Σ (Ei /Etotal ×SADi ×SEFi ) · ················································ (2)

S ——数据质量总评分;

Ei ——第 i 个排放源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Etotal——组织的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SADi ——第 i 个排放源的活动数据评分;

SEFi ——第 i 个排放源的排放因子评分。

9.2.2 组织的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等级分为 L1~L6 六个等级,数据质量依次递减。按照表 3 评估温室气

体清单的质量等级,定性描述组织编制的温室气体清单的质量。组织宜将此过程形成文件。

表 3 温室气体清单质量等级表

9.3 数据质量改进

9.3.1 组织宜选择数据质量等级较高的活动数据(见8.2)和排放因子(见 8.3),并不断提升数据质

量。对于数据质量的改进宜形成过程文件。

9.3.2 组织宜开展内部审核,公正客观地评审所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10 编制温室气体清单和核算报告

10.1 编制温室气体清单

10.1.1 组织宜按照组织层次形成温室气体清单,温室气体清单包括下列文件:

a) 温室气体排放汇总表;

b) 温室气体排放计算与质量评分表;

c) 排放源活动数据收集表。

10.1.2 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宜符合 C.1 的规定。

10.2 编制温室气体核算报告

10.2.1 组织宜编制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a) 报告年度、责任人;

b) 组织基本信息、组织架构、温室气体管理小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等概况;

c) 基准年及排放量信息、基准年调整情况(若有);

d) 核算边界描述;

e) 排放源识别,活动数据收集、排放因子选择、核算方法变更等排放量计算说明;

f) 温室气体排放量汇总;

g) 其他有关的说明。

10.2.2 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的编制宜符合 C.2 的规定。

附录 A

(资料性)

常见排放源及活动数据来源

A.1 常见排放源示例

表A.1给出了常见的排放源示例。

表 A.1 常见排放源示例

A.2 常见排放源活动数据来源示例

表 A.2 给出了常见的排放源活动数据来源示例。

表 A.2 常见排放源活动数据来源示例

表 A.2 常见排放源活动数据来源示例(续)

附录 B

(规范性)

排放因子计算方法

B.1 燃料燃烧排放因子

B.1.1 燃料燃烧排放因子按公式(B.1)计算排放因子。

EF=CC×NCV×OF×44/12················································ (B.1)式中:

EF ——排放因子,单位为tCO2/t燃料或tCO2/m3燃料等;

CC ——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tC/TJ;

NCV——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单位为kJ/kg燃料或kJ/m3燃料等;

OF ——燃料的碳氧化率。

B.1.2 公式(B.1) 中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参考GB/T 2589取值, 以区间段给出的,取区间段的上限值。

B.2 蒸汽排放因子

蒸汽排放因子按公式(B.2)计算。

EFg =EFe ×NCVg/ (NCVe × η) · ················································ (B.2)

EFg ——蒸汽排放因子,单位为 tCO2/t 蒸汽;

EFe ——生产蒸汽的能源排放因子,单位为tCO2/t燃料或tCO2/m3燃料;

NCVg——蒸汽的焓值,单位为kJ/kg蒸汽;

NCVe——生产蒸汽的能源热值,单位为kJ/kg燃料或kJ/m3燃料;

η ——蒸汽锅炉转换效率。

附录 C

温室气体清单及核算报告模板

C.1 温室气体清单模板

C.1.1 温室气体排放汇总表模板

表C.1给出了温室气体排放汇总表模板。

表 C.1 温室气体排放汇总表模板

C.1.2 温室气体排放计算与质量评分表模板

表C.2给出了温室气体排放计算与质量评分表模板。

表 C.2 温室气体排放计算与质量评分表模板

C.1.3 排放源活动数据收集表模板

C.1.3.1 连续测量数据

表C.3给出了连续测量活动数据收集表模板。

表 C.3 连续测量活动数据收集表模板

C.1.3.2 间歇测量数据

表C.4给出了间歇测量活动数据收集表模板。

表 C.4 间歇测量活动数据收集表模板

C.1.3.3 推估数据

表C.5给出了推估活动数据收集表模板。

表 C.5 推估活动数据收集表模板

表 C.5 推估活动数据收集表模板(续)

C.2 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模板

图C.1给出了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模板。

图 C.1 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模板

图 C.1 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模板(第 2 页/共6 页)

图 C.1 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模板(第 3 页/共 6 页)

图 C.1 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模板(第4 页/共6 页)

图 C.1 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模板(第 5 页/共 6 页)

图 C.1 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模板(第 6 页/共6 页)

参考 文献

[1] 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2]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3]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4] GB/T 20091—2021 组织机构类型

[5] GB/T 24067—2024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

[6] GB/T 32150—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7] DB11/T 1785—2020 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

[8] ISO 14064-1: 2018 Greenhouse Gases-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9] 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10]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2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R].2006

[11]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2019 Refinement to the 2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R].2019

[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1〕 1041号.2011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5〕1722 号.2015

[1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2022

[15]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24 年修订).2024

[16]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61 号.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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