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629-2025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
资料介绍
深圳 市地 方标 准
DB4403/T 629—2025代替 SZDB/Z 70—2018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
2025-05-29 发布 2025-06-01 实施
深圳市 市场监督 管理局发 布
目次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SZDB/Z 70—2018《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与SZDB/Z 70—2018相比,除编辑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核查组组建的要求(见6.2);
b) 更改了核查准备的具体要求(见6.3,2018年版的5.2.2);
c) 更改了实质性偏差门槛值的排放量下限要求(见6.4.1),增加了偏差计算的方法(见6.4.2);
d) 更改了文件审核对象要求(见7.1.1,2018年版的5.3.2);
e) 增加了文件审核的技术要求(见7.1.2);
f) 更改了“核查计划 ”(见7.2.1,2018年版的5.3.4);
g) 更改了多场所抽样方法的数量要求(见7.2.2.2a),2018年版的5.3.3.2b)),更改了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抽样比例要求(见7.2.2.2b),2018年版的5.3.3.2b));
h) 将“现场核查 ”(见2018年版的5.3.5)、“检验方法 ”(见2018年版的5.5.2.3)、“交叉检查 ”(见2018年版的5.5.3)更改后纳入“核查方法 ”(见7.3.1.1);
i) 增加了组织在现场核查过程中的职责(见7.3.2.2);
j) 增加了现场核查的内容及技术要求(见7.3.3);
k) 增加了末次会议的技术要求(见7.3.4);
l) 更改了温室气体信息管理评价要求(见7.4.1,2018年版的5.4);
m) 删除了温室气体信息分类(见2018年版的5.5.2.1)、异常情况的评价(见2018年版的5.5.2.4);
n) 将“核查报告的限定条件 ”相关内容(见2018年版的5.8.3)、“否定的核查报告 ”(见2018年版的5.8.5)更改后纳入“有限定条件或否定的评价 ”(见7.4.2.2);
o) 更改了核查报告要求(见8.1,2018年版5.8.1);
p) 更改了技术评审人员的能力要求(见8.2.2,2018年版的5.8.2);
q) 更改了核查记录保存年限要求(见8.6.2,2018年版的5.10)和文档类型要求(见8.6.3,2018年版的5.10);
r) 更改了文件审核表(见A.1,2018年版的表A.1)、现场核查计划表(见A.2,2018年版的表A.3、表A.4)、核查报告(见A.4,2018年版的表A.5、表A.4);
s) 增加了现场核查记录表(见A.3);
t) 增加了现场核查方法运用示例(见B.1)、现场核查文件清单示例(见B.2);
u) 删除了交叉检查参考示例(见2018年版的附录B)。
本文件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环学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华测认证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分中心、中国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力军、刘畅、张艺玮、黄祥燕、唐云鹭、蒋婷、李莲、林余、吴薇群、许立崔书海、聂小兵、王媚、王泽颖、刘慧敏、乔旭、陈秉楠、王璟睿、戴知友、刘彦君、张令昕、王
畔、陈泳铮、叶馨媛、刘俊朗、陈诗尧、 肖婷婷、赵琬莹、章程。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SZDB/Z 70—2012,2018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引言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基于市场机制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变、破解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的重要举措。深圳市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于 2012 年率先发布实施SZDB/Z 70—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并于 2018 年修订发布 SZDB/Z 70—2018《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为深圳市顺利启动和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标准支撑。SZDB/Z 70—2018已发布实施多年,在这期间碳排放核查相关研究和实践都发生了变化。一方面,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与运行,国家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要求趋严,不断更新完善碳排放核查标准。另一方面,随着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逐渐深入,碳核查领域的新需求不断产生。鉴于此,有必要修订完善SZDB/Z 70—2018,提升核查方法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以更好地适应国内相关标准要求的新变化以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变化,确保为碳排放权交易及减排行动提供公信力保障。
核算、报告与核查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基石,为了指导重点排放单位科学、准确地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同步修订 SZDB/Z 69—2018《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的原则、流程,提供了核查策划、核查程序、核查结果等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核查机构对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外部核查,复核机构进行复核、组织进行内部核查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403/T 628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DB4403/T 62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核查 verify
对组织的温室气体核算报告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地、独立地、客观地核实与查证,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来源:ISO 14064-3 :2019,3.6.2,有修改]
核查准则 verification criteria
核查(3.1)过程中作为依据的方针、程序或要求。
[来源:ISO 14064-3 :2019,3.6.10,有修改]
实质性偏差 material discrepancy
用于界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报告中可能影响目标用户决策的一个或若干个累积的实际错误、遗漏和错误解释的定性或定量的要求。
[来源:ISO 14064-3 :2019,3.6.9,有修改]
核查报告 verification report
关于核查(3.1)过程和结果的温室气体核查文件。
4 原则
4.1 独立性
独立于所核查的活动之外,不带偏见,无利益冲突,在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以确保其发现和结论都是建立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
4.2 守信用
在整个核查活动中做到诚信、正直、保密和谨慎。
4.3 公正性
真实准确地反映核查的活动、发现、结论和报告。如实报告核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分歧意见。
4.4 专业性
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应的职业谨慎和判断力,具备从事核查所需的技能。
5 核查流程
组织温室气体核查流程见图 1。
图 1 组织温室气体核查流程图
6 核查策划
6.1 核查协议
6.1.1 核查机构宜与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可包括核查目的、核查范围、核查准则、核
查年份、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核查费用、违约责任、协议的解除等相关内容。
6.1.2 核查机构宜与核查员签订保密协议。
6.2 组建核查组
6.2.1 核查机构在签订核查协议之后,宜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至少由
两名核查员组成。组建核查组时,宜考虑以下因素:
a) 确保核查组独立于组织的活动并避免利益冲突;
b) 组织所在行业领域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c) 核查范围以及预计的核查时间;
d) 核查组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
e) 其他。
6.2.2 核查组长宜具有三年或以上的核查或复核经验。核查组长制定核查计划并明确核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
6.3 核查准备
核查组长宜与组织温室气体管理人员建立联系、进行沟通,沟通事项包括:
a) 确定沟通渠道;
b) 确认实施核查的时间与核查安排;
c) 初步确认核查范围,包括核算边界、排放源等;
d) 提出组织可事先准备的、可作为证据支持的数据和信息要求;
e) 就核查会议参与人员的需求达成一致意见;
f) 提供有关核查组的信息;
g) 为组织提供提问的机会;
h) 确定实质性偏差门槛值。
6.4 实质性偏差
6.4.1 等级划分
核查活动的实质性偏差门槛值按温室气体排放量分为 6 个等级:
a) 排放量<3 千吨二氧化碳当量,实质性偏差门槛值为 150 吨二氧化碳当量;
b) 3 千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1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实质性偏差门槛值为 5%;
c) 1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5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实质性偏差门槛值为4%;
d) 5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10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实质性偏差门槛值为 3%;
e) 10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100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实质性偏差门槛值为 2%;
f) 排放量≥100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实质性偏差门槛值为 1%。
6.4.2 偏差计算
在给定条件下,如果报告中的一个偏差或多个偏差的累积,达到或超过了与排放量对应的实质性偏差门槛值,视为不符合。根据核查工作及复核工作将偏差划分为 2 种类别,宜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a) 核查偏差,判定组织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的偏差情况,按式(1)计算;
式中:
εv——核查偏差,单位为%;
Ea ——组织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Ev ——组织温室气体核查报告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b) 复核偏差,判定组织温室气体核查报告的偏差情况,按式(2)计算。
0%···························································· (2)
εr——复核偏差,单位为%;
Ev ——组织温室气体核查报告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Er ——组织温室气体复核报告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7 核查程序
7.1 文件审核
7.1.1 审核文件
7.1.1.1 核查组宜对组织提交的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温室气体清单、活动数据证据进行审核,可
与基准年核查报告、上一年度核查报告进行比对。
7.1.1.2 核查组可对组织提交的温室气体信息管理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图、 电力计量网络图、厂
区平面图或建筑平面图、组织架构图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注: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排放设施设备清单、燃料清单、《组织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
7.1.1.3 核查组宜记录并保存文件审核表,文件审核表宜符合图 A.1 的规定。
7.1.2 审核要求
核查组通过文件评审,宜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a) 组织的基本信息;
b) 识别核算边界、排放源,及其变更情况;
c) 排放量计算使用的活动数据及排放因子;
d) 识别现场核查重点,初步确立需要走访的场所、需要访问的人员、需要观察的设施/设备或操作以及需要查阅的证据文件等。
7.2 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7.2.1 核查计划
7.2.1.1 现场核查分为第一阶段现场核查和第二阶段现场核查,按 7.3 和 7.4 实施第一阶段和第
二阶段现场核查及评价工作。如果组织的核算边界简单、排放源少或活动数据核查工作量较小,可
只开展第二阶段现场核查,核查组至少开展 1 次第二阶段现场核查。每次现场核查宜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必要时,可现场修订核查计划。现场核查计划宜符合图 A.2 的规定。
7.2.1.2 现场核查计划宜包括以下内容:
a) 核查范围,具体涵盖组织名称、核查地址、核算边界描述、覆盖时间段;
b) 核查准则;
c) 实质性偏差门槛值;
d) 核查日期与核查组成员;
e) 核查活动及日程安排,具体涵盖时间安排、核查活动内容或过程、走访场所或访问部门、核查组人员分工;
f) 抽样计划,具体涵盖抽样场所或排放源的名称、抽查内容及比例。
7.2.2 抽样计划
7.2.2.1 制定抽样计划
核查组在制定抽样计划时,宜考虑:
a)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本;
b) 潜在错误、遗漏或错误解释的风险;
c) 所需的定量或定性数据的数量和类型;
d) 先前的核查结论(若适用)。
7.2.2.2 确定抽样比例
7.2.2.2.1 在确定抽样比例时,考虑以下情况:
a) 如果组织包含多个场所,宜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的差异:
1) 当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源类型差异较大时,每个场所宜进行现场审核;
2) 仅当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排放设施/设备以及排放源类型均较相似时,才对同类相似场所进行抽样,最多不超过 15 个。抽样的场所数 Y= /X (X 为同类相似场所总数,数值取整时进 1)。对于同类相似场所总数超过 25 个的组织,向深圳市碳交易主管部门报备后,可调整抽样的场所数量,最少不低于 5 个。当存在 4 个及以上相似场所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超过 50%;
注 1:复核机构参照本文件开展复核工作时,向深圳市碳交易主管部门报备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抽样的同类相似场所数量。
b) 为每个排放源制定抽样计划:
1) 燃料燃烧排放:原则上对所有相关活动数据和信息进行 100%核查,如果活动数据的核查单据量很大,抽样比例至少为60%,且为典型排放的月份;
2) 过程排放:原则上对所有相关活动数据和信息进行 100%核查,如果活动数据的核查单据量很大,抽样比例至少为60%,且为典型排放的月份;
3) 逸散排放:抽样比例至少为 30%,且为典型排放的设备;
4) 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原则上对所有相关活动数据和信息进行 100%核查。如果活动数据的核查单据量很大,向深圳市碳交易主管部门报备后可调整抽样比例,抽样比例至少为 60%,且覆盖典型排放的场所和月份。
注 2:单据量很大:活动数据的证据(通常指结算发票、通知单、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零散、数量多,且
每张单据上记录的活动数据计算出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很小。
注 3:典型排放的场所:同类相似场所中,在消耗均线之上的场所为典型排放的场所。
注 4:典型排放的月份:在消耗均线之上的月份为典型排放的月份。
7.2.2.2.2 在核查中,当发现温室气体信息和数据可能导致实质性偏差风险时,宜对所选择的抽样方法和信息样本作出相应的更改。
7.3 实施现场核查
7.3.1 核查方法与证据
7.3.1.1 核查方法
7.3.1.1.1 核查过程中,宜采用多种方法验证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可
采用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a) 数据追溯:通过追溯原始数据的书面材料来发现所报告的温室气体信息中的错误;
示例 1:通过供应商提供的加油卡对账单对外购燃油数量进行核实,由此断定所报告的温室气体信息都是有依据的。
b) 交叉检查:通过交叉检查多类型证据来发现所报告的温室气体信息有无遗漏、错误;
示例2:对外购电力发票和电力抄表数据进行交叉检查,以便核实外购电力活动数据的准确性。
c) 走访观察:通过现场走访查看场所、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运行来发现所报告的温室气体信息有无遗漏、错误;
示例3:走访查看确认市政电表,以便核实外购电力活动数据的完整性。
d) 交谈访问:通过开放式提问方式询问现场工作人员以获取核算边界、排放源、核算过程等信息;
示例4:询问行政人员关于场所租赁的情况,以便核实所有场所都纳入了核算边界。
e) 验算分析:通过重复计算或与历史数据对比验算等方式检查计算结果的正确性,或通过抽取样本、重复测试以确认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等。
7.3.1.1.2 现场核查方法运用示例见 B.1。
7.3.1.2 证据类型
7.3.1.2.1 核查组在核查过程中宜收集证据,通常证据包括下列 3 种类型:
a) 物理证据:通过对设备或过程的直接观察取得的、可见的或可触及的信息;
示例:设备包括计量燃料或电力等其他公用资源耗用的仪表、排放监测设备、校准设备等。
b) 文件证据:以纸质或电子媒介记载的信息,包括运行和控制程序、工作日志、检查单、票据和分析结果等。以查看文件证据原件为基本原则,在有据可循的情况下可接受电子扫描件、复印件以及照片等形式;
c) 证人证据:通过与从事技术、操作、行政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面谈收集的信息。证人证据为理解物理证据和文件证据提供了背景信息,但其可靠性取决于面谈对象的知识水平和客观性。
7.3.1.2.2 现场核查文件清单示例见 B.2。
7.3.2 举行首次会议
7.3.2.1 现场核查工作宜以首次会议开始。在首次会议上,核查组向组织代表介绍本次现场核查
的工作范围、核查准则、实质性偏差门槛值、核查组成员、核查活动安排、组织配合职责等;开展多次现场核查的,在后续核查的首次会议时,宜总结前一次现场核查的发现事项。
7.3.2.2 组织代表宜配合核查组工作,并且不影响或干扰核查的实施。组织代表在现场核查中有以下职责:
a) 安排对现场特定区域的走访;
b) 协调各部门人员配合现场核查;
c) 确保核查组成员了解和遵守有关场所的安全规则和安全程序;
d) 代表组织对核查进行确认;
e) 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做出澄清或提供帮助。
7.3.3 现场核查内容
7.3.3.1 组织基本信息
核查组宜核查确认组织以下基本信息:
a) 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场所情况等;
b)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主要产品或服务等;
c) 与上一年度、基准年(若适用)相比的变更情况等。
7.3.3.2 核算边界
核查组宜核查确认下列信息的符合性:
a) 核算边界的确定原则是否符合 DB4403/T 628 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b) 纳入核算边界的场所是否完整;
c) 与上一年度、基准年(若适用)相比,核算边界的变更情况。
7.3.3.3 排放源
a) 排放源是否符合 DB4403/T 628 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b) 排放源及排放设施的识别是否完整;
c) 排放源的排除是否合理;
d) 与上一年度、基准年(若适用)相比,排放源的变更情况。
7.3.3.4 核算过程
7.3.3.4.1 核算方法
a) 核算方法的选择是否符合 DB4403/T 628 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b) 与上一年度、基准年(若适用)相比,核算方法的变更情况。
7.3.3.4.2 活动数据
核查组宜重点核查下列信息:
a) 确认每个排放源的活动数据来源的合理性,具体包括:
1) 数据溯源到原始记录;
2) 通过与其他来源数据进行交叉检查,分析交叉检查的差异、差异比例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3) 获得充分完整的辅助验证证据,如相关协议、结算凭证等。
b) 确认每个排放源的活动数据数值的准确性,具体包括:
1) 数据统计的完整性;
2) 数据统计在时间序列上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3) 数据输入的正确性;
4) 数据汇总方法、计算过程的正确性;
5) 数据单位换算的正确性;
6) 验证数据是否存在偏差,如通过识别异常值、波动分析、历史数据趋势分析等方式。
c) 确认数据缺失(若有)的处理方法的合理性。
7.3.3.4.3 排放因子
a) 确认每个排放源的排放因子来源的合理性:其中采用测量/质量平衡法获得的、相同工艺/设备的经验系数获得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排放因子时,确认监测设备及监测记录、检测报告、测算或计算过程等证据,并与其他来源的排放因子进行交叉检查;
b) 确认每个排放源的排放因子数值的准确性:
1) 采用缺省值的,确认数值是否符合 DB4403/T 628 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 采用测量/质量平衡法获得的、相同工艺/设备的经验系数获得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排放因子,则确认数值的单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计算方法、数据缺失处理(若适用)、计算结果等正确性。
注:其他来源排放因子包括温室气体核算指南国家标准或方法学文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等文件的缺省值。
7.3.3.4.4 排放量
a) 排放量计算公式的准确性;
b) 排放量汇总数值的准确性;
c) 排放量计算的可再现性;
d) 与历史数据的波动分析。
7.3.4 举行末次会议
7.3.4.1 核查组宜依据核查准则总结核查发现,在末次会议上向组织陈述核查发现及核查评价、
改进建议(若有)。核查组和组织宜就有关核查发现和核查评价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并予以解决,如果未能解决,宜记录所有意见。
7.3.4.2 宜对现场核查的过程形成文件,现场核查记录表宜符合图 A.3 的要求。
7.4 核查评价
7.4.1 温室气体信息管理评价
核查组宜对组织的温室气体信息管理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
a) 组织温室气体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是否清晰明确;
b) 组织温室气体核算相关人员是否组织或参加相关培训;
c) 组织温室气体数据和信息等文件和记录的保管是否按照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要求进行收集、归档、保存及管理;
d) 组织是否按照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程序进行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
e) 组织是否按照数据质量管理程序对数据和信息进行数据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
7.4.2 核查准则符合性评价
7.4.2.1 评价内容
核查组宜根据核查准则评价组织是否:
a) 已经采用核查准则要求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的方法;
b) 所提交报告的内容是完整的、一致的、准确的和透明的;
c) 对 DB4403/T 628 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原则和要求有充分地理解并有能力满足;
d) 已对核算边界的显著变更(上次核查期以后发生的可能引起组织排放的实质性改变)做出论证并形成文件。
7.4.2.2 有限定条件或否定的评价
当组织的温室气体信息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作出有限定条件或否定的核查评价,并在核查报告中明确表述:
a) 温室气体信息在部分或所有方面不符合核查准则;
b) 未能公布关键信息或提供充足、客观的证据,或提供方式不恰当;
c) 其他情况,如:
1) 与核查的时间安排有关(如在计划外的维修期间无法观察运行活动和监测设备的运行);
2) 组织或核查组无法控制的情况(如温室气体信息毁于自然灾害);
3) 组织造成的限制情况(如未保存足够的温室气体记录)。
7.4.3 温室气体核算结果评价
7.4.3.1 核查组宜评估组织的温室气体数据和信息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支持温室气体
核算结果。核查组在评估收集的证据时宜考虑排除门槛,并对温室气体核算结果的实质性偏差做出结论。
7.4.3.2 如果组织对温室气体核算结果做出修改,核查组宜对修改后的温室气体核算结果进行评
价, 以确定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这些修改。
8 核查结果
8.1 编制核查报告
8.1.1 核查机构宜将核查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报告。核查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a) 核查报告编号、核查年度、核查机构名称、报告日期、组织名称及地址;
b) 核查基本概况:
1) 组织基本信息;
2) 核查准则,实质性偏差门槛值;
3) 核算边界;
4) 排放量核查结果。
c) 核查过程:
1) 核查组;
2) 文件审核;
3) 现场访问。
d) 核查评价:
1) 边界及排放源完整性核查评价;
2) 核算方法及数据符合性核查评价;
3) 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
4) 核查发现;
5) 排放量波动原因分析。
e) 核查结论;
f) 核查组长、技术评审、批准人;
g) 核算边界描述及示意图、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附件。
8.1.2 核查报告的编制宜符合图 A.4 的要求。
8.1.3 核查组在公布核查报告最终版本前,宜与组织就核查报告相关信息达成一致。
8.2 技术评审
8.2.1 核查机构宜组织技术评审人员对核查组提交的过程文件及核查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及规
范性进行技术评审。过程文件包括且不限于文件审核表、现场核查计划表、现场核查记录表、排放源数据清单、活动数据证据及交叉检查凭证。
8.2.2 技术评审人员宜具有三年或以上的核查或复核经验,且不能由核查组成员担任。
8.3 报告批准
核查报告通过技术评审后,核查机构宜对核查报告进行综合评价,批准发布符合要求的核查报告。
8.4 核查报告的修订
8.4.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核查组宜对核查报告进行修订:
a) 发现了影响实质性偏差的错误、遗漏或解释;
b) 发生了影响温室气体核算结果的事件;
c) 发生了影响核查报告确定的范围的事件;
d) 即使配合温室气体核算报告阅读,核查报告也可能引起误解。
8.4.2 当因限定条件导致核查报告作出修订时,核查组宜在核查报告中指明限定条件,对报告进行相应的修改。这些修改包括:
a) 在报告中包含下列内容:
1) 所有的限定条件;
2) 对每个限定条件充分说明理由;
3) 如对所涉及问题的影响引起的限定条件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宜说明对温室气体核算结果影响的形式及程度;
4) 如对所涉及问题的影响引起的限定条件无法作出判断,宜说明理由。
b) 核查结论宜包括:
1) 适合限定条件类型的措辞;
2) 与限定条件的关联。
8.5 事后发现实质性偏差的处理
核查组如果在发布核查报告后发现了一些错误或遗漏,有下列两种处理方式:
a) 如事后发现的错误或遗漏的累积偏差在实质性偏差门槛值范围内,则核查机构可与组织一起纠正发现的错误或遗漏;
b) 如事后发现的错误或遗漏的累积偏差达到或超过了实质性偏差门槛值,则核查机构宜重新
核查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重新发布核查报告。
8.6 核查记录与保存
8.6.1 核查机构宜对所有与组织利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做好安全保护和保密工作。
8.6.2 核查记录和文件可以是电子的或纸质的,宜至少保存五年。
8.6.3 核查机构宜至少保存下列记录和文件:
a) 核查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文件审核表、现场核查计划表、现场核查记录表等;
b) 组织温室气体清单和核算报告;
c) 组织温室气体核查报告;
d) 组织温室气体核查信息确认书(若适用);
e) 组织温室气体活动数据证据和活动数据计算过程文件;
f)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其他说明资料(若适用);
g) 对核查的后续跟踪(若适用);
h) 信息交流记录,如和委托方、专家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书面沟通副本及重要口头沟通记录等;
i) 其他备份文件。
附录 A
(规范性)
组织温室气体核查相关文件模板
A.1 文件审核
图A.1给出了文件审核模板。
图 A.1 文件审核模板
A.2 现场核查计划表
图 A.2 给出了现场核查计划表模板。
图 A.2 现场核查计划模板
图 A.2 现场核查计划模板(第 2 页/共 2 页)
A.3 现场核查记录
图A.3给出了现场核查记录模板。
图 A.3 现场核查记录模板
图 A.3 现场核查记录模板(第 2 页/共 2 页)
A.4 核查报告
图A.4给出了核查报告模板。
图 A.4 核查报告模板
图 A.4 核查报告模板(第 2 页/共 8 页)
图 A.4 核查报告模板(第 3 页/共 8 页)
图 A.4 核查报告模板(第 4 页/共 8 页)
图 A.4 核查报告模板(第 5 页/共 8 页)
图 A.4 核查报告模板(第 6 页/共 8 页)
图 A.4 核查报告模板(第 7 页/共 8 页)
图 A.4 核查报告模板(第 8 页/共 8 页)
附录 B
(资料性)
温室气体核查参考示例
B.1 现场核查方法运用示例
表B.1~表B.7给出了基本信息、核算边界、排放源、核算方法、排放因子、活动数据、排放量的现场核查方法的运用参考示例。
表 B.1 基本信息的核查
表 B.2 核算边界的核查
表 B.2 核算边界的核查(续)
表 B.3 排放源的核查
表 B.4 核算方法的核查
表 B.4 核算方法的核查(续)
表 B.5 排放因子的核查
表 B.6 活动数据的核查
表 B.6 活动数据的核查(续)
表 B.7 排放量的核查
B.2 现场核查文件清单示例
表B.8给出了现场核查查阅的文件清单示例。
表 B.8 文件清单
表 B.8 文件清单(续)
参考 文献
[1]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ISO 14064-3 :2019 Greenhouse Gases-Part 3 :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the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of greenhouse gas statements
[3] ISO 14065 :2020 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validating and verifying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4] ISO 14066 Greenhouse Gases-Competence requirements for greenhouse gas validation teams and verification teams
[5] 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75 号.2024
[6] 生态环境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 号.2021
[7]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21 年修订):粤环函〔2022〕60 号.2022
[8]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61 号.2024
[9]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京环发〔2023〕5 号.2023
相关资料
- DB4403/T 110-2025 健康促进幼儿园评价规范
- DB4403/T 628-2025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 DB4403/T 629-2025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
- DB4403/T 630-2025 企业应用质量基础设施效能评价规范
- DB4403/T 631-2025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规范
- DB4403/T 632-2025 室外排水设施数据采集与建库规范
- DB4403/T 634-2025 医学人工智能治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DB4403/T 635-2025 麻醉门诊建设与管理规范
- DB4403/T 636-2025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 DB4403/T 637-2025 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