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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412-2024 细表面人造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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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412—2024

  细表面人造板

  Finefacedwood-basedpanels

  2024-12-16发布2025-05-01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南宁

  科天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耀东华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海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柏菲伦定制家居有限公司、临沂市检验检测中心、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寿光市鲁丽木业

  股份有限公司、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亿林木业有限公司、瑞金市吉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万

  华禾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澳思柏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扶绥润泓木业有限公

  司、浙江农林大学、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玉东、段新芳、陆铜华、田茂华、马同华、李洪雷、李晓玲、程明娟、王一帆、郭荣军、

  曾敏华、赵丛华、陆善斌、姜全建、陆丽婷、李艳霞、魏任重、谢小兵、施连军、梁剑锟、温福泉、朱甲文、

  李敏、黄梅、徐俊、俞燕芬、严玉涛、曹永建、方旭峥、梁静静、杨晓军、李京蓉、闻建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细表面人造板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细表面胶合板、细表面细木工板及细表面定向刨花板的生产、检验和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9846—2015 普通胶合板

  GB/T17657—2022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8259—2018 人造板及表面装饰术语

  GB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19367—2022 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GB/T39600—2021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

  GB/T41715—2022 定向刨花板

  3 术语和定义

  GB/T18259—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细表面人造板 finefacedwood-basedpanels

  在胶合板、细木工板、定向刨花板的表层铺装细刨花或纤维压制而成的板材。

  3.2

  干燥状态 dryconditions

  室内环境或者有保护措施的室外环境,该状态下材料的含水率相当于其在温度20 ℃、相对湿度不

  高于65%(或在一年中仅有几个星期相对湿度超过65%)的环境下达到的含水率。

  [来源:GB/T18259—2018,2.54]

  3.3

  潮湿状态 humidconditions

  室内环境或者有保护措施的室外环境,该状态下材料的含水率相当于其在温度20℃、相对湿度高

  于65%但不超过85%(或在一年中仅有几个星期相对湿度超过85%)的环境下达到的含水率。

  [来源:GB/T18259—201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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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412—2024

  4 分类

  4.1 按基材类型分:

  a) 细表面定向刨花板;

  b) 细表面胶合板;

  c) 细表面细木工板。

  4.2 按使用状态分:

  a) 干燥状态下使用的非承载型细表面定向刨花板;

  b) 干燥状态下使用的承载型细表面定向刨花板;

  c) 潮湿状态下使用的承载型细表面定向刨花板;

  d) 干燥状态下使用的细表面胶合板;

  e) 干燥状态下使用的细表面细木工板。

  4.3 按吸水厚度膨胀率分:

  a) Ⅰ级:24h吸水厚度膨胀率≤6.0%;

  b) Ⅱ级:24h吸水厚度膨胀率≤11.0% 。

  5 要求

  5.1 细表面定向刨花板

  5.1.1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细表面定向刨花板的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GB/T41715—2022中6.1的要求。

  5.1.2 外观质量

  细表面定向刨花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T41715—2022中6.2的要求。

  5.1.3 理化性能

  5.1.3.1 含水率、板内密度偏差、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T41715—2022表3的要求。

  5.1.3.2 干燥状态下使用的非承载型细表面定向刨花板理化性能应符合GB/T41715—2022表8的

  要求。

  5.1.3.3 干燥状态下使用的承载型细表面定向刨花板理化性能应符合GB/T41715—2022表9的

  要求。

  5.1.3.4 潮湿状态下使用的承载型细表面定向刨花板理化性能应符合GB/T41715—2022表10的

  要求。

  5.2 细表面胶合板和细表面细木工板

  5.2.1 外观质量

  细表面胶合板和细表面细木工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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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412—2024

  表1 细表面胶合板和细表面细木工板外观质量

  项目要求

  表面

  质量

  分层、鼓泡或炭化

  局部松软

  边角缺损(宽度≤10mm)

  断痕、透裂

  表面砂透

  压痕

  单个面积大于40mm2 的

  胶斑、油污斑、石蜡斑等污染点

  不准许

  在公称尺寸内不准许

  不准许

  侧面

  质量

  芯板叠离

  紧贴表板的

  芯板叠离

  单个最大宽度/mm 2

  每米板宽内条数2

  其他各层离缝最大宽度/mm ≤8

  长中板叠离单个最大宽度/mm ≤5

  表板叠层不准许

  5.2.2 规格尺寸

  细表面胶合板和细表面细木工板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细表面胶合板和细表面细木工板规格尺寸

  单位为毫米

  长度宽度厚度

  2440 1220 8~40

  注: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2.3 尺寸偏差

  细表面胶合板和细表面细木工板产品尺寸偏差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细表面胶合板和细表面细木工板尺寸偏差

  序号项目单位要求

  1 长度和宽度偏差mm/m ±2,最大±5mm

  2 厚度偏差mm ±0.15

  3 边缘直度mm/m ≤1.0

  4 垂直度mm/m ≤1.0

  5 平整度mm/m ≤4.5,最大12mm

  3

  LY/T3412—2024

  5.2.4 理化性能

  5.2.4.1 细表面胶合板

  细表面胶合板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细表面胶合板理化性能

  项目单位

  公称厚度t/mm

  7≤t≤9 921

  含水率— 5.0%~16.0%

  表面胶合强度MPa ≥0.80

  胶合强度MPa ≥0.70

  浸渍剥离性能— 每个试件细表面层每边剥离和分层长度不超过25mm

  静曲强度

  顺纹

  横纹MPa 28.0 26.0 22.0 20.0 22.0

  10.0 14.0 18.0 18.0 16.0

  弹性模量

  顺纹MPa 4500 4000 4000 4000 4500

  横纹1600 2300 2700 3000 2700

  24h吸水厚度膨胀率— Ⅰ级≤6.0%;Ⅱ级≤11.0%

  甲醛释放量mg/m3

  应符合GB18580—2017限值的规定,甲醛释放量分级应符合GB/T39600—

  2021的规定

  5.2.4.2 细表面细木工板

  细表面细木工板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细表面细木工板理化性能

  项目单位要求

  含水率— 4.0%~14.0%

  表面胶合强度MPa ≥0.80

  胶合强度MPa ≥0.70

  浸渍剥离性能— 每个试件同一胶层每边剥离和分层长度不超过25mm

  横向

  静曲强度

  平均值

  最小值MPa

  ≥15.0

  ≥12.0

  24h吸水厚度膨胀率— Ⅰ级≤6.0%;Ⅱ级:≤11.0%

  甲醛释放量mg/m3 应符合GB18580—2017的限值规定,分级应符合GB/T39600—20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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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412—2024

  6 测量及试验方法

  6.1 细表面定向刨花板

  细表面定向刨花板的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测量、外观质量、理化性能的检验均按照GB/T41715—

  2022的规定执行。

  6.2 细表面胶合板和细表面细木工板

  6.2.1 外观质量检验

  采用目测法,必要时使用钢板尺(分度值为0.5mm)进行,检验条件如下:

  ———检验台高度为700mm 左右;

  ———照明光源为40W 日光灯管3支,灯管间距约为400mm,灯管长度方向与板长度方向平行,灯

  管距检验台高度约为2m,自然光应不影响检验;

  ——— 检验人员应有正常视力(或矫正视力)到5.0,并在板长两端逐张检验,视距为0.5 m~

  1.5m,视角为30°~90°。

  6.2.2 规格尺寸检验

  6.2.2.1 量具

  6.2.2.1.1 千分尺,分度值0.01mm。

  6.2.2.1.2 ———游标卡尺,分度值0.1mm。

  6.2.2.1.3 ———钢板尺,分度值0.5mm。

  6.2.2.1.4 ———钢卷尺,分度值1.0mm。

  6.2.2.1.5 ———金属线,(如钢丝)直径不大于0.5mm。

  6.2.2.1.6 ———角尺,1000mm×1000mm,精度为0.2mm 。

  6.2.2.2 长度、宽度测量

  按GB/T19367—2022中4.2的规定进行。

  6.2.2.3 厚度尺寸测量

  按GB/T19367—2022中4.3的规定进行。

  6.2.2.4 垂直度测量

  按GB/T19367—2022中4.4.1的规定进行。

  6.2.2.5 边缘直度测量

  按GB/T19367—2022中4.5的规定进行。

  6.2.2.6 平整度测量

  按GB/T19367—2022中的4.6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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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412—2024

  6.2.3 理化性能检验

  6.2.3.1 试件制备

  样品按照7.2.3的规定抽取。试件尺寸、数量和编号按照表6的规定进行。

  细表面胶合板和细表面细木工板的样本按照图1所示切割成五块试样,并标记试样1~试样5,书

  写方向应沿着样本长度方向。试样1~试样3用于制取“编号”试件,试样4、试样5用于甲醛释放量试

  件。制取的试件应当边棱平直,相邻两边为直角。从试样1、试样2、试样3制取的“编号”试件按照图2

  制作。

  单位为毫米

  图1 试样在样本中的分布示意图

  单位为毫米

  图2 取样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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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412—2024

  表6 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

  测试项目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个试件编号备注

  含水率100×25 3 ① 质量应不小于20g

  胶合强度100×25

  细表面胶合板:按

  GB/T9846—2015表9

  的规定;

  细表面细木工板:12个

  ① 试件数超过12块时,可在适当的

  位置制取

  浸渍剥离性能75×75 12 ②

  横向静曲强度(10t+75)×50 6 ④ 用于细表面细木工板

  静曲强度

  弹性模量(20t+50)×50 纵横各6 ③+④ 用于细表面胶合板

  表面胶合强度50×50 8 ⑤ 上下表面各4块

  24h吸水厚度

  膨胀率50×50 8 ⑤

  甲醛释放量500×500 2 试样4、

  试样5

  注:t 为试件公称厚度,单位为毫米(mm)。

  6.2.3.2 含水率

  按GB/T17657—2022中4.3的规定进行,测试3个试件。取3个试件含水率的算术平均值,精确

  至0.1%。

  6.2.3.3 胶合强度

  按照GB/T17657—2022中4.17的规定进行;试件按GB/T17657—2022中4.17.4.2中a)的规定

  进行预处理。

  6.2.3.4 浸渍剥离性能

  按GB/T17657—2022 中4.19的规定进行,细表面胶合板试件处理条件应符合GB/T17657—

  2022中4.19.4.1中c)Ⅲ类浸渍剥离试验的要求。细表面细木工板试件处理条件应符合GB/T17657—

  2022中4.19.4.1中c)Ⅱ类浸渍剥离试验的要求。

  6.2.3.5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按照GB/T17657—2022中4.7的规定进行,试件按GB/T17657—2022中4.7.3.2的规定进行预

  处理。

  6.2.3.6 表面胶合强度

  按GB/T17657—2022中4.15的规定进行,试件按GB/T17657—2022中4.15.3.3的规定进行平

  衡处理。被测试样的表面胶合强度为8个试件表面胶合强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0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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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412—2024

  6.2.3.7 24h吸水厚度膨胀率

  按GB/T17657—2022中4.4的规定进行,试件不需进行平衡处理。

  6.2.3.8 甲醛释放量

  按GB/T17657—2022中4.60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细表面定向刨花板

  细表面定向刨花板的检验按照GB/T41715—2022中8.2的规定进行。

  7.2 细表面胶合板和细表面细木工板

  7.2.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分为:

  a) 外观质量检验;

  b) 规格尺寸检验;

  c) 理化性能检验:

  细表面胶合板:含水率、胶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24h吸水厚度膨胀率。

  细表面细木工板:含水率、横向静曲强度、浸渍剥离、24h吸水厚度膨胀率。

  7.2.3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应包括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和理化性能检验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

  检验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的变动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4 抽样

  7.2.4.1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按GB/T2828.1—2012中的二次正常抽样方案进行,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

  限AQL=4.0,见表7。按6.1规定对样本n1 进行检验,不合格数d1≤Ac1时接收,d1≥Re1 时拒收,若

  Ac1

  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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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412—2024

  表7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第一判定数第二判定数

  n1=n2 Σn 接收Ac1 拒收Re1 接收Ac2 拒收Re2

  ≤150 13 26 0 3 3 4

  151~280 20 40 1 3 4 5

  281~500 32 64 2 5 6 7

  501~1200 50 100 3 6 9 10

  1201~3200 80 160 5 9 12 13

  3201~10000 125 250 7 11 18 19

  7.2.4.2 规格尺寸检验抽样

  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数按GB/T2828.1—2012中的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检验水平为Ⅰ,接收质量限

  AQL=6.5见表8。按样品6.2对样品n2 进行检验,不合格数d1≤Ac2时接收,d1≥ Re1 时拒收,若

  Ac2

  表8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第一判定数第二判定数

  n1=n2 Σn 接收Ac1 拒收Re1 接收Ac2 拒收Re2

  ≤150 5 10 0 2 1 2

  151~280 8 16 0 3 3 4

  281~500 13 26 1 3 4 5

  501~1200 20 40 2 5 6 7

  1201~3200 32 64 3 6 9 10

  3201~10000 50 100 5 9 12 13

  7.2.4.3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

  理化性能检验按照表9复检抽样方案进行,第一次抽取n1 张板,如检验结果中某项指标不合格,则

  第二次抽取n2 张板重新检验不合格项目,第二次样本n2 的性能(n1中不合格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要

  求,否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9

  LY/T3412—2024

  表9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初检抽样数n1 复检抽样数n2

  ≤1200 2 4

  1201~3200 4 8

  3201~10000 6 12

  >10000 8 16

  7.2.5 判定规则

  7.2.5.1 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判定

  产品外观质量符合表1的要求、规格尺寸符合表2的要求,尺寸偏差符合表3的要求时,判定该批

  产品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其偏差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5.2 理化性能判定

  7.2.5.2.1 含水率:每张样本含水率算术平均值符合指标值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应进行复检,复检样

  本都符合指标值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5.2.2 表面胶合强度:每张样本表面胶合强度算术平均值符合表面胶合强度指标值时,该指标判为

  合格,否则应进行复检,复检全部样本表面胶合强度算术平均值符合表面胶合强度指标值时判为合

  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5.2.3 胶合强度:符合胶合强度规定的试件数不低于有效试件总数的90% 时,该指标判为合格,小

  于70% 时判为不合格,在70%~90%时,允许对不合格项目重新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胶合强度指

  标值要求的试件数不低于90%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5.2.4 浸渍剥离性能:每张样本符合浸渍剥离指标值规定的试件数不低于90%时,该指标判为合

  格,符合浸渍剥离指标值规定的试件数低于70% 时判为不合格,符合浸渍剥离指标值规定的试件数高

  于70% 并低于90% 时,应进行复检,复检全部样本结果符合浸渍剥离指标值规定的试件数不低于

  90% 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5.2.5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每张样本的静曲强度(顺纹和横纹)与弹性模量(顺纹和横纹)算术平

  均值符合静曲强度、弹性模量指标值规定时,该指标判为合格,不符合时应进行复检,复检全部样本算术

  平均值都符合静曲强度、弹性模量指标值规定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5.2.6 横向静曲强度:最小值不低于12.0MPa,平均值不低于15.0MPa,该指标判为合格;平均值

  低于15.0MPa时,允许对不合格项目重新抽样检查,复检平均值不低于15.0MPa判为合格,否则判为

  不合格。

  7.2.5.2.7 24h吸水厚度膨胀率:同一张板样品的24h 吸水厚度膨胀率算术平均值符合要求,该指标

  判为合格,否则应进行复检,复检全部样品的24h 吸水厚度膨胀率算术平均值符合要求,则判为合

  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5.2.8 甲醛释放量:按照GB18580—2017的规定进行;甲醛释放量分级按照GB/T39600—2021

  进行。检测结果符合限值规定时,该指标判为合格,检测结果不符合限值规定时,判为不合格。

  7.2.5.3 综合判定

  样品的外观质量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和理化性能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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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412—2024

  品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在产品适当部位或合格证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甲醛释放量等

  级、执行标准编号及合格证等。产品标识可加入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数字码标识。

  8.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包装,包装上应标记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商

  标、数量、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规格型号、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用途)、甲醛释放量等级、防潮、防晒等

  标识。

  8.3 运输和贮存

  8.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磕碰,防雨、防潮、防晒。

  8.3.2 产品在贮存时,存放基础应平整,板面不应与地面接触,按不同类别、不同规格、不同等级分别堆

  放,每堆应有标记,并应防雨、防潮、防晒且远离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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