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593-2025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
资料介绍
《DB4403/T 593-2025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的核心内容总结:
一、适用范围
- 地域范围: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因非道路移动机械(NRMM)超标排放导致的大气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执行。
- 对象:装配发动机从事施工、港口作业、厂内作业等活动的移动机械(如挖掘机、起重机等)。
二、核心术语
- 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涵盖建筑、市政、港口、厂内、园林、机场地勤等领域的移动机械及工业设备。
- 污染持续时间:从污染起始时间(机械进场)到结束时间(退场或整改完成),扣除暂停作业时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 单位治理成本(元/天):治理单台机械超标排放的日均费用,基于治理设备成本与折旧系数计算。
- 调整系数:修正治理成本与损害价值的差距,反映污染物危害性、环境敏感度、功能区类别和超标程度。
三、工作程序
步骤1:确定污染持续时间(ti)
- 起始时间:依据施工合同、设备进场记录等确定。
- 结束时间:依据责令整改书、退场记录等确定。
- 暂停时间:依据停工通知扣除。
- 计算方式:结束时间减起始时间并扣减暂停时间。
步骤2:计算单位治理成本(Ci)
- 公式: Ci=Fi×μi/365
- Fi:治理设备成本(含固定投入+运维成本),取≥3家供应商报价均值。
- μi:折旧系数(如颗粒捕集器推荐值0.25)。
步骤3:确定调整系数(γi)
- 公式: γi=(α×βi+ωi)×τi
- 危害系数(α):固定取1.25(按GB/T 39793.1)。
- 受体敏感系数(βi):依机械距人群集聚区最近距离确定:
距离 yi (km) βi yi≤1 1.5 1<yi≤5 1.2 yi>5 1.0 - 环境功能系数(ωi):按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 一类区(如自然保护区):2.5
- 二类区(居住/商业区):1.5
- 超标系数(τi):依排气烟度超标倍数 θi 确定:
超标倍数 θi τi θi≤2 1.1 2<θi≤5 1.2 5<θi≤10 1.3 θi>10 1.4 - 超标倍数计算: θi=(Zi−Bi)/Bi
- Zi:实测排气不透光烟度(m⁻¹)。
- Bi:限值(按深圳市低排区政策及GB 36886-2018,见表3)。
- 超标倍数计算: θi=(Zi−Bi)/Bi
步骤4:计算损害数额(D)
- 公式: D=i=1∑Nti×γi×Ci
- N:超标机械总数;
- ti:单台污染持续时间(天);
- γi:单台调整系数;
- Ci:单台单位治理成本(元/天)。
四、关键依据
- 排气烟度限值(( B_i /):
- 低排区执行GB 36886-2018 III类限值(如额定功率≥37kW限值0.50 m⁻¹)。
- 非低排区按机械额定功率和排放阶段确定(见表3)。
- 调整系数取值:遵循GB/T 39793.1-2020,结合深圳市环境功能区划和敏感点分布。
五、技术特点
- 虚拟治理成本法:将治理成本转化为环境损害价值,突出污染者担责。
- 精细化系数设计:通过多维度系数(危害、敏感度、功能区、超标)量化区域差异。
- 实操导向:明确时间节点认定依据(如合同、整改书)、数据获取方式(供应商报价、距离测量)。
六、参考文献
- 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 GB/T 39793.1-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
-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深府规〔2008〕98号)
- 深圳市低排区政策(深府规〔2024〕2号)
总结:本标准为深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损害评估提供了全流程技术框架,核心是通过污染持续时间、单位治理成本和动态调整系数的综合计算,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执法和赔偿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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