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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晋) 153-2025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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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山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晋) 153-2025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

  及管理技术规范

  The Rules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Carbon Emission

  Measuring Instrument in Iron and Steel Enterprise

  2025-08-26 发布2025-11-01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归口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李梅(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赵一波(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高丽(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参加起草人:

  卫睿华(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王强(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张晓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高斐(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JJF(晋)153-2025

  目录

  1 范围……………………………………………………………………………………(1)

  2 引用文件………………………………………………………………………………(1)

  3 术语……………………………………………………………………………………(1)

  4 概述……………………………………………………………………………………(2)

  5 钢业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2)

  6 钢业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5)

  JJF(晋)153-2025

  引言

  本规范以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

  用计量术语及定义》、GB/T 32150—2012《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51.5—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5 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共同构成本规范制订工作的-

  基础性系列规范。

  本规范参照GB 17167—20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1368—2008《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部分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

  JJF(晋)1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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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钢铁企业在碳排放过程中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二氧化碳排放当量不低于2.6 万吨/年的钢铁生产企业,其他钢铁生

  产企业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

  JJF 1059.1—2012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表示

  JJF 1356—20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GB 17167—2025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32150—2012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51.5—201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5 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

  GB/T 32150-2012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中以下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规范。

  3.1 碳排放carbon emission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简称。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料

  在氧化燃烧过程中和工业生产、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购入和

  输出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对应的生产环节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2 碳排放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 of carbon e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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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或间接用于测量碳排放结果的计量器具(系统)。

  3.3 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fuel based calculation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carbon emission

  通过测量,为碳排放核算(核查)提供关键或辅助数据的计量器具。

  3.4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 rate of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carbon emission

  碳排放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3.5 活动数据activity data[GB/T 32150-2012]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注:例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等。

  3.6 排放因子emission factor[GB/T 32150-2012]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3.7 碳源流carbon source stream

  碳源流是从化石能源开采、燃烧的二氧化碳释放过程再到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

  全过程;碳源是指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碳汇是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

  碳的过程;碳流是指自碳源至碳汇之间将碳物质进行加工处理的过程、活动;钢铁企业

  排放涉及碳源流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a)选择排放因子法进行核算时,特定的燃料类型、原材料或产品在工业生产活动

  (如能源消耗、生产过程等)时出现的一个或多个二氧化碳排放源;

  b)选择物料平衡法进行核算时,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包括的含碳特定燃料类型、

  原材料或产品等排放源。

  3.8 主要碳源流major carbon source stream

  除次要碳源流和微量碳源流之外的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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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次要碳源流minor carbon source stream

  所选碳源流总计年排放量少于5000 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或低于企业年度总排放

  量10%(最多贡献10 万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排放/年),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3.10 微量碳源流de-minimis source stream

  所选碳源流总计年排放量少于1000 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或低于企业年度总排放

  量2%(最多贡献2 万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排放/年),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4 概述

  目前,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主要有直接测量法和核算法两种方式。本规范针对这两

  种方式提出了碳排放计量器具(系统)配备及管理的要求。

  5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5.1 钢铁企业碳排放量结果测量不确定度要求

  钢铁企业应分析并评定碳排放量数据的总不确定度,其总不确定度应满足表1 的

  要求。

  表1 钢铁企业碳排放量数据总不确定度

  二氧化碳排放当量t(万吨/年) 总不确定度(Urel,k =2)

  2.6≤t <5 ≤10%

  5≤t <50 ≤ 7.5%

  t≥ 50 ≤5%

  5.2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数据传输要求

  具备远传功能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应能将数据传输至数据平台。

  5.3 钢铁企业碳排放直接测量计量器具(系统)配备要求

  为保证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碳排放直接测量计量器具(系统)测量参数最大允许

  误差可参照表2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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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钢铁企业碳排放直接测量计量器具(系统)测量参数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测量参数最大允许误差

  流速不大于±10%

  温度±3℃

  烟气湿度

  大于5.0%时,相对误差不大于±5%

  小于等于5.0%时,相对误差不大于±1.5%

  烟道截面面积±1%

  二氧化碳浓度±2.5%FS

  甲烷浓度±2%FS

  5.4 钢铁企业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5.4.1 钢铁企业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配备率

  钢铁企业对碳排放核算(核查)中使用的所有计量数据,均应识别其来源,应满足

  开展碳排放核算(核查)的要求,由钢铁企业计量器具测量获得的数据,应保证其数据

  质量。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配备率应满足表3 要求。

  表3 钢铁企业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活动数据排放因子

  主要碳源流配

  备率(%)

  次要碳源流

  配备率(%)

  微量碳源流

  配备率(%)

  主要碳源流

  配备率(%)

  次要碳源流

  配备率(%)

  微量碳源流

  配备率(%)

  100 100 60 100 100 60

  注:钢铁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其排放因子计量器具配备率不做要求。

  5.4.2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Rp——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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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s——碳排放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l——碳排放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5.4.3 钢铁企业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表4

  要求。

  表4 钢铁企业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计量目的计量器具类别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排放因子

  温度测量仪表2.0 级

  元素分析仪±2.0%

  气体分析仪±2.0%

  压力测量仪表2.5 级

  活动数据

  静态衡器Ⅲ级

  动态衡器1.0 级

  油流量计

  轻质油0.5 级

  重质油1.0 级

  加油机±0.30%

  气体流量计

  煤气2.0 级

  天然气1.5 级

  蒸汽2.5 级

  热(冷冻)水计量热(冷冻)水2.0 级

  电能表

  有功交流

  电能表

  Ⅰ类电能计量装置0.2S 级

  Ⅱ类电能计量装置0.5S 级

  Ⅲ类电能计量装置0.5S 级

  Ⅳ类电能计量装置1.0 级

  Ⅴ类电能计量装置2.0 级

  温度测量仪表

  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温度计量

  ±2.0

  %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量相关的温度计量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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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测量仪表

  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2.5 级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量相关的压力计量1.0 级

  注:1.运行中的电量计量装置分为五类:

  Ⅰ类电能计量装置。220kV 及以上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500kV 及以上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发电机发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

  Ⅱ类电能计量装置。110(66)kV~220kV 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220kV~500kV 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计量

  单机容量100MW~300MW 发电机发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

  Ⅲ类电能计量装置。10kV~110(66)kV 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10kV~220kV 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单

  机容量100MW 及以下发电机发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

  Ⅳ类电能计量装置。380V~10kV 电能计量装置。

  V 类电能计量装置。220V 单项电能计量装置。

  2.钢铁企业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计量排放因子的相应准确度等级计量器具,器具类别不限于表中所示。

  6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6.1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管理制度

  6.1.1 钢铁企业应建立碳排放计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碳排放计量的边界及范围,形成

  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6.1.2 钢铁企业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碳排放计量人员行为、计量器

  具配备管理和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6.1.3 钢铁企业应建立碳源流排放源一览表,对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数据获取提出明

  确要求,对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应配备相应计量器具。

  6.2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人员

  6.2.1 钢铁企业应设专人负责碳排放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使

  用、检定(校准)、维护保养、报废等管理工作。

  6.2.2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应建立和保存管理人

  员的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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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6.3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

  6.3.1 钢铁企业应备有完整的碳排放直接测量计量器具和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

  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以及检定校

  准周期等信息。

  6.3.2 钢铁企业应建立碳排放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b)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d) 计量器具维修保养记录;

  e)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6.3.3 钢铁企业配备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6.3.4 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计量器

  具的管理程序)作为依据。

  6.3.5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

  求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

  关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

  6.3.6 在用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碳排放计量器具一览表对应的状态

  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6.4 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数据

  6.4.1 钢铁企业应建立接入端系统,系统采集的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器具的测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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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与计量器具测量结果一致。钢铁企业应加强在监测数据存储和传输上的管理,以确保

  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不被截取、篡改。

  6.4.2 碳排放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受控的表格式样,计量监测数据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

  的汇总与分析,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6.4.3 所有碳排放计量监测数据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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