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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5938-2025 进口再生铝粉粒(粒径不大于2mm)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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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5938—2025

  2025‑07‑25 发布2025‑08‑01 实施

  进口再生铝粉粒(粒径不大于2 mm)

  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ed recycling aluminium

  powder particles (size≤2 m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SN/T 5938—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中华人民共

  和国上海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坤明、葛童、战爽、杜芊、冯真真、毛成涛、杨忠成、宋春雨、王正直、杨策、王德政、

  邢立学、吴宗涛、程开良、仇俊、马辉、萧达辉、王彪、郅惠博、朱锦波。

  Ⅰ

  1

  SN/T 5938—2025

  进口再生铝粉粒(粒径不大于2 mm)

  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再生铝粉粒(粒径不大于2 mm)检验的总体要求、检验、取样、实验室检验鉴别和

  结果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回收铝经预处理后获得的可作为铸造铝合金原料使用的粒径不大于2 mm 的再生铝

  粉粒的检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SN/T 5418 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检验规程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 年第2 号)

  3 术语和定义

  SN/T 5418 和GB 34330 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再生铝粉粒(粒径不大于2 mm) recycling aluminium powder particles(size≤2 mm)

  由回收铝经预处理后获得的可作为铸造铝合金原料使用的粉粒(粒径不大于2 mm),包括其挤压而

  成的压块。

  4 总体要求

  4. 1 一般要求

  检验地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运要求、单证要求、指令要求和记录要求按SN/T 5418 执行。进

  口再生铝粉粒应根据粒径(2 mm)不同,按不同监管识别码分别申报。粒径大于2 mm 和粒径不大于2 mm

  货物混装的,应分别申报不同监管识别码。

  4. 2 技术要求

  再生铝粉粒(粒径不大于2 mm)的技术指标要求见表1。

  2

  SN/T 5938—2025

  表1 再生铝粉粒(粒径不大于2 mm)的技术指标要求

  技术指标

  放射性污染

  爆炸性物品、

  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

  危险废物

  表观特征

  夹杂物含量

  铝或铝合金实物量

  要求

  原料(含包装物)的X 和γ 辐射周围剂量率当量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 μSv/h;

  表面的α、β 表面污染水平为:测量面积大于300 cm2,α 不超过0.04 Bq/cm2,β 不超过0.4 Bq/cm2

  1. 原料中不应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物品;

  2. 原料中不应混有密闭容器、压力容器等物品

  原料中危险废物的质量应不大于原料总质量的0.01%

  回收铝经预处理后获得的可作为铸造铝合金原料使用的粉粒(与申报的监管识别码一致)

  ≤0.8%(质量分数)

  ≥91.0%(质量分数)

  5 检验

  5. 1 放射性污染、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危险废物

  放射性污染、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危险废物,按照SN/T 5418 进行检验。

  5. 2 表观特征检验

  5. 2. 1 粒径大于2 mm 的(包括铝压实块不能完全拆解成粉粒状态的,图例见附录A),按照SN/T 5418

  进行检验。

  5. 2. 2 粒径不大于2 mm 的(包括粉粒压块且能拆解成粉粒状态的),或者粒径大于2 mm 和粒径不大于

  2 mm 货物混装的(图例见附录A),经感官检验,与申报的监管识别码一致,表观特征合格。

  5. 3 夹杂物含量、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

  5. 3. 1 属于5. 2. 1 情况的,夹杂物检验、铝或铝合金实物量等项目应按照SN/T 5418 实施检验。

  5. 3. 2 属于5. 2. 2 情况的,现场按照6. 1 取样进行筛分:

  a) 粒径大于2 mm 的,按照SN/T 5418 分别对夹杂物含量、铝或铝合金实物量实施检验;

  b) 粒径不大于2 mm 的,按照6. 2 取样送实验室分别对夹杂物含量、铝或铝合金实物量实施检验;

  c) 夹杂物含量、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结果为上述a)和b)检验结果质量加权平均值,计算结果按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数位一致。

  5. 3. 3 如果5. 3. 2c)相关检验结果不符合表1 要求的,应重新按5. 3. 2 抽样进行检验,并与第一次检验结

  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结果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数位一

  致。将计算结果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进行比较,未超出项目极限数值规定的,判定该检验批原料夹杂

  物含量、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 4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对同一检验批货物按6. 3 要求取样委托鉴别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6 取样

  6. 1 当表观特征检验存在粒径不大于2 mm 的情况时,取样按以下步骤执行。

  3

  SN/T 5938—2025

  a) 每检验批中以1 个集装箱(车厢或车辆)为1 个取样单元。

  b) 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根据装运方式,当同一检验批取样单元不大于4 个时,从每个取样

  单元的不同部位随机选取至少5 个点抽取份样;当同一检验批取样单元超过4 个时,从每个取样

  单元的不同部位随机选取至少3 个点抽取份样,所有取样单元的抽样点总数至少20 个。同一检

  验批中所有份样合成1 份样品,样品质量至少10 kg。

  6. 2 对6. 1 所取样品进行筛分,不大于2 mm 的样品送实验室检验。

  6. 3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取样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规定进行。

  7 实验室检验鉴别

  7. 1 夹杂物含量、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

  按附录B 进行检验。

  7. 2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按照GB 34330 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8 结果处置

  8. 1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的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检验批原料合格,予以放行。

  8. 2 放射性污染、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危险废物、表观特征、夹杂物含量和铝或铝合金实物

  量中任1 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检验批货物不合格,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a) 放射性污染、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任1 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或实施退运。

  b) 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夹杂物含量和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c) 表观特征不合格,属于监管识别码申报错误的,且符合装运要求的,按照相关申报规定执行;其

  他表观特征不合格情况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8. 3 经专业机构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4

  SN/T 5938—2025

  附录A

  (资料性)

  申报再生铝粉粒相关图例

  申报再生铝粉粒相关图例见图A. 1~图A. 4。

  图A. 1 铝压实块(不能完全拆解成粉粒状态)

  图A. 2 铝粉粒压块(可完全拆解成粉粒状态)

  图A. 3 回收铝经熔融、吹制、

  筛分形成的铝粉粒

  图A. 4 铝灰渣回收所得的粉粒,

  夹杂物较多

  5

  SN/T 5938—2025

  附录B

  (规范性)

  夹杂物含量、铝或铝合金实物量的检验方法

  B. 1 试样

  试样至少200 g(样品不足时全部使用)。

  B. 2 夹杂物含量检验

  B. 2. 1 对试样中的夹杂物首先实施感官检验,估算其中可挑出的非金属夹杂物的质量占比。宜将试样

  平铺于干净的平面上检验。当不能确定材质时,可采用光谱仪、扫描电镜等设备辅助区别材质。

  B. 2. 2 当怀疑夹杂物含量不符合要求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 用电子天平(精度至少0. 01 g)称取试样质量,记为m。

  b) 手工仔细分选出粉尘、污泥、结晶盐、纤维末等非金属夹杂物。必要时,根据试样的实际性状(磁

  性、表界面性质、密度和粒度以及酸碱溶解性等差异),可选取磁选、浮选、重选、酸洗和碱洗等方

  式辅助分选。用电子天平称量分选出的非金属夹杂物的质量,记为m1。

  按照式(B. 1)计算夹杂物含量WJ,数值以%表示,计算结果按照GB/T 8170 的规定修约到小数点

  后1 位。

  WJ =

  m1

  m × 100 ……………………………( B. 1 )

  式中:

  m1——非金属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B. 2. 3 经检验,夹杂物含量不符合表1 要求的,应从所送样品中另抽取一份试样进行检验,并与第一份

  试样检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结果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

  值数位一致。

  B. 3 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

  B. 3. 1 对试样中的铝或铝合金实物量首先实施感官检验,估算其中可挑出的铝材料的质量占比。宜将

  试样平铺于干净的平面上检验。当不能确定材质时,可采用光谱仪、扫描电镜等设备辅助区别材质。

  B. 3. 2 当怀疑铝或铝合金实物量不符合要求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 用电子天平(精度至少0. 01 g)称取试样质量,记为m。

  b) 手工仔细分选出铝材料。必要时,根据试样的实际性状(磁性、表界面性质、密度和粒度等差

  异),可选取磁选、浮选、重选等方式辅助分选。用电子天平称量分选出的铝材料的质量,记为m2。

  按照式(B. 2)计算铝或铝合金实物量WL,数值以%表示,计算结果按照GB/T 8170 的规定修约到小

  数点后1 位。

  WL =

  m2

  m × 100 ……………………………( B. 2 )

  式中:

  6

  SN/T 5938—2025

  m2——铝材料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B. 3. 3 经检验,铝或铝合金实物量不符合表1 要求的,应从所送样品中另抽取一份试样进行检验,并与

  第一份试样检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结果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项目

  极限数值数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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