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JSHIP 012-2026 内河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造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办法
资料介绍
ICS 47.020.01 CCS U 01
团 体 标 准
T/ZJSHIP 012—2026
内河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造企业综合能力
评价办法
Integrative capability evaluation method ofinland waterway
fiberglass reinforced plastics shipyard
2026-02-12 发布 2026-03-01 实施
浙江省船舶行业协会 发 布
T/ZJSHIP 012-2026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船舶修造企业划分 1
4.1 划分原则 1
4.2 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分级 2
5 船舶修造企业评价 2
5.1 评价方式 2
5.2 形式评价 2
5.3 现场评价 4
6 评价方法 5
6.1 占地面积、交通及水电气供应能力 5
6.2 办公场所 5
6.3 船舶修造原则及关键工艺 5
6.4 技术工人 6
6.5 专业技术人员 6
6.6 质量检验人员 6
6.7 计量检测设备 7
6.8 生产场地 7
6.9 成型车间 7
6.10 加工车间 7
6.11 危化仓库 8
6.12 存储仓库 8
6.13 舾装码头(区域) 8
6.14 起重设施 8
6.15 下水方案 9
6.16 船体加工设备 9
6.17 机加工设备 9
6.18 涂装设备 10
6.19 安全警示标示及消防设备 10
Ⅰ
T/ZJSHIP 012-2026
6.20 安全生产标准化 10
6.21 安全生产管理 10
6.22 安全生产培训 11
6.23 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11
6.24 危废品处理 11
6.25 质量管理体系 11
6.26 质量控制制度 11
Ⅱ
T/ZJSHIP 012-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船舶行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船舶行业协会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船舶行业协会、杭州市公路与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杭州千岛湖培生船艇有限公司、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湖州市港航管理中心、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衢州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浙江省联合船舶行业技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威玮、杨小江、祝乃君、姚小伟、廖正勇、吴砚、张云、汪凯、汤志臣、谢炜炜、祝景飞、陈立新、王殿君、陈嘉海、吕舒婷、刘春霞。
Ⅲ
T/ZJSHIP 012-2026
内河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造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办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内河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的综合能力评价办法。
本文件适用于对各级从事内河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建造、修理企业的综合能力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Requirement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 fiberglass reinforced plastics ship
主船体采用纤维增强塑料的船舶。
3.2
船长 ship length
船长即船舶的总长,为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起物(如顶推装置等)在内的水平距离。
4 船舶修造企业划分
4.1 划分原则
4.1.1 分类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造企业分为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
4.1.2 分级
1
T/ZJSHIP 012-2026
4.1.2.1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分为一至三级。
4.1.2.2 分级采用包容制原则,在不同级别中,较高的级别包容所有较低的其他级别。
4.1.3 修造能力的确定
企业允许建造、修理船舶的种类、船长等应按照第 6 章的具体要求,并经现场评价后确定。
4.2 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分级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分为三级,见表 1。
表 1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分级表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生产能力
船长 30m 及以下纤维增强塑料船舶,100 客以下的客船、游览船
船长 20m 及以下纤维增强塑料船舶,30 客以下的客船、游览船
船长 12m 及以下纤维增强塑料船舶
5 船舶修造企业评价
5.1 评价方式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的评价由企业自愿申请, 评价方式包括形式评价和现场评价两部分,评价结果 3 年有效。
5.2 形式评价
5.2.1 通用要求
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开展形式评价时, 应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进行审查, 并对否定项进行评价。否定项均为一票否决,即任意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形式评价不合格。须形式评价合格,才可进入现场评价环节。
5.2.2 否定项
5.2.2.1 营业执照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或船舶修理,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5.2.2.2 政策要求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产品生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不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
2
T/ZJSHIP 012-2026
产工艺。
5.2.2.3 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最近 1 年未出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若最近 1 年内发生了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不含重大事故),需提供应急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允许复工的相关文件。
5.2.2.4 污染防护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已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环境影响评价, 或应具备并正确使用污染防护的相关设备,如油污水及生活污水的收集(围油栏、吸油毡等)及转运装置。
5.2.3 材料要求
5.2.3.1 完整性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供形式审查(如适用):
a) 评价申请书和承诺书;
b) 营业执照;
c)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专项质量控制制度;
d)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e) 企业技术人员名单(含技术工人、技术人员及相关证书);
f) 专职检验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
g) 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记录;
h) 仓库管理制度;
i) 生产设施、设备台账及维保记录;
j) 船舶修造原则及关键工艺(含船舶成型工艺文件等)。
5.2.3.2 规范性
企业提供的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需在评价申请书、承诺书及装订成册的资料封面等关键信息页加盖企业公章,签章位置规范、清晰可辨;
b) 各类证书、协议、制度、文件等应在有效期内;
c) 所有申请材料应按照评价项目的顺序以书本样式(包括封面、目录)装订成册。
5.2.3.3 时效性
企业提供的材料应能反映最近 1 年生产情况动态变化,包括企业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名单、生产设施、设备台账及维保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记录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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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现场评价
5.3.1 通用要求
现场评价按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分级, 由评价人员根据评价要素进行评分。每个评价要素均有具体分值,按照企业现场实际情况以分数形式反映企业真实情况,不满足的可扣分,但每个要素的最大扣分不应超过该要素对应的分值。
5.3.2 评价要素
现场评价要素及分值见表 2。
表 2 现场评价要素及分值
序号
现场评价要素
分值
船舶建造
船舶修理
1
占地面积、交通及水电气供应能力
4
4
2
办公场所
1
1
3
船舶修造原则及关键工艺(船舶成型工艺)
4
4
4
技术工人(焊工、木模工、糊制工)
12
12
5
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9
9
6
质量检验人员
6
6
7
计量检测设备
3
3
8
生产场地
2
2
9
成型车间
6
6
10
加工车间
4
4
11
危化仓库
6
6
12
存储仓库
2
2
13
舾装码头(区域)
2
2
14
起重设施
2
2
15
下水方案
1
1
16
船体加工设备
6
6
17
机加工设备
4
4
18
涂装设备
3
3
19
安全警示标示及消防设备
7
7
20
安全生产标准化
2
2
21
安全生产管理
4
4
22
安全生产培训
3
3
23
24
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危废品处理
2
2
2
2
25
质量管理体系
2
2
26
质量控制制度
1
1
合计
100
1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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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合格判定
5.3.3.1 现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根据第 6 章的要求,对申请评价的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进行评分,并做好现场评价记录。满分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
5.3.3.2 经现场评价,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达到合格分,判定为评价合格。若总分低于合格分,则判定为评价不合格。
6 评价方法
6.1 占地面积、交通及水电气供应能力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若是租赁用地,应签署长期的租赁协议(10 年及以上)。同时, 应具备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或等效措施。占地面积和交通、水电气供应能力及扣分要求见表 3。
表 3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占地面积和交通、水电气供应能力及扣分要求
项目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占地面积 S(m2)
≥10000
≥5000
≥2500
扣分要求
8000 m2 ≤S< 10000 m2 ,扣2 分;S< 8000m2,扣 3 分
4000 m2 ≤S< 5000 m2 ,扣 2分;S< 4000 m2,扣 3 分
2000 m2 ≤S< 2500 m2 ,扣 2分;S< 2000 m2,扣 3 分
生产区域、临时堆场与安全通道等划分不规范, 地面画线不清晰,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生产所需,扣 1 分。
6.2 办公场所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扣 1 分。
6.3 船舶修造原则及关键工艺
6.3.1 船舶建造原则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能力对应的船舶建造原则。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6.3.2 船舶成型工艺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能力对应的船舶成型工艺。不符合要求, 扣 2分。
6.3.3 船舶修理工艺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能力对应的船舶修理工艺文件及关键工艺。不符合要
5
T/ZJSHIP 012-2026
求,扣 2 分。
6.4 技术工人
6.4.1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持有船级社颁发资格证书的焊工,及持证上岗的糊制工和木模工。持证焊工、糊制工和木模工应与本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供近3 个月社保缴纳记录或薪酬发放记录,否则视为不具备该类人员。如采取分包, 应提供分包合同及分包方持船级社颁发资格证书的焊工人员和持证木模工、糊制工人员清单, 分包合同有效期应覆盖整个船舶建造周期。焊工、糊制工、木模工数量及扣分要求见表 4。
表 4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配备的持证焊工、糊制工和木模工数量及扣分要求
项目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焊工(人)
6
4
2
糊制工(人)
3
2
1
木模工(人)
3
2
1
扣分要求
每缺 1 人,扣 1 分
每缺 1 人,扣 1.5 分
每缺 1 人,扣 3 分
6.4.2 具有焊接机器人等自动化焊接设备的企业,焊工数量可按设备数量及其可替代焊工数量做相应折合,按一台焊接机器人替代 4 名焊工进行计算。
6.4.3 具有自动化模具、成型设备,糊制工、木模工数量可按设备数量及其可替代工人数量做相应折合,按一台自动化成型设备可按替代 3 名糊制工、一台自动化模具替代 2 名木模工进行计算。
6.5 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与本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供近 3 个月社保缴纳记录或薪酬发放记录,否则视为不具备该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兼任技术工人或质量检验人员中的任一岗位,兼任人员需同时满足两类岗位资质及用工合规要求,且不影响生产及质量管控。人员数量及扣分要求见表 5。
表 5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扣分要求
项目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工程师(人)
3
1
-
助理工程师(人)
-
2
3
扣分要求
每缺 1 人,扣 3 分
每缺 1 人,扣 3 分
每缺 1 人,扣 3 分
6.6 质量检验人员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并持有船舶检验机构, 或第三方机构颁发上
6
T/ZJSHIP 012-2026
岗证书的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与本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供近 3 个月社保缴纳记录或薪酬发放记录,否则视为不具备该类人员。人员数量及扣分要求见表 6。
表 6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配备的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及扣分要求
项目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质量检验人员(人)
3
2
1
扣分要求
每缺 1 人,扣 2 分
每缺 1 人,扣 3 分
每缺 1 人,扣 6 分
6.7 计量检测设备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具备下列计量检测设备, 并拥有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证书:
a) 巴氏硬度计;
b) 水分仪;
c) 测厚仪;
d) 电子吊重表。
未取得检测合格证书,视为不具备。每少 1 种,扣 1 分,最多扣 3 分。
6.8 生产场地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生产场地地面应硬化。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6.9 成型车间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建造、修理企业应具有满足纤维增强塑料糊制要求的成型车间。长度、面积及扣分要求见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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