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T 82-2025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接收服务规范
资料介绍
ICS 03.080.99 CCS A 16
中山市地方标准
DB4420/T 82—2025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接收服务规范
2025 - 05 - 19 发布
2025 - 07 - 19 实施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20/T 82—2025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1 5 服务保障 ............................................................................. 2 6 服务管理 ............................................................................. 2 7 评价与改进 ........................................................................... 4 附录 A(资料性) 供养对象接收流程图 ....................................................5 附录 B(资料性) 供养对象接收评估表 ....................................................6 附录 C(资料性) 供养对象个人财物清单 ..................................................8 参考文献 .............................................................................. 10
I
DB4420/T 82—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山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山市社会福利协会、中山市民政局、中山市社会福利院、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 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中山市横栏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中山市横栏镇社会福利康乐中心、中山市广弘颐 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苑菲、陈启枢、屈惠坚、何潮财、关冠欣、周嘉芙、李山、臧兴杰、樊哲、 王识博、方俊杰、黄悦伟、卢玉梅、卢连云、梁源华、梁飞龙、蔡小红。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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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接收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接收服务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服务保障、服务管理、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中山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接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DB4420/T 16 养老机构风险评估与防控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供养对象 objects of support 选择集中供养,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 3.2 供养机构 support institution for destitute residents 为供养对象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的综合性服 务机构。 [来源:DB44/T 2200—2019,3.2,有修改] 3.2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供养对象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如亲属、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 [来源:GB 38600—2019,3.1,有修改]
4 基本原则
4.1 保障权益 遵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履行托底保障,维护供养对象基本权益。
4.2 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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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开公正
规范接收流程,明确服务标准,做到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5 服务保障
5.1 供养机构应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在上级或属地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5.2 应建立健全供养对象接收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接收程序,包括服务流程、工作时限、人员职责、分工等; b) 评估管理,包括接收、需求、服务风险等评估实施及结果应用相关要求; c) 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编号规则、归档内容、保存方式等; d) 财物管理,包括管理方式、管理范围、代管手续等; e) 服务匹配,包括床位、生活用品、服务人员等配备标准。 5.3 应配备接收评估、服务评估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5.4 应定期对接收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 服务管理
6.1 一般流程
供养对象接收服务一般包括接收评估、分类管理、协议签订、入住安排、服务评估、服务匹配、档 案建立等,接收流程见附录 A。
6.2 工作要求
6.2.1 接收评估
6.2.1.1 供养机构应对供养对象开展接收评估(评估表见附录 B),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生活能力; ——健康状况; ——精神状态; ——集中供养意愿; ——服务需求等。
6.2.1.2 评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身份证明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残疾证复印件(如有);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b) 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 ——T-SOPT(结核感染 T 细胞斑点试验)或 PPD(结核菌素试验); ——感染 8 项定量,乙肝两对半、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梅毒、HCV(丙肝)、HAV-IGM (甲肝)、心电图、胸部 X 光片或胸部 CT(计算机断层扫描)、腹部 B 超; ——心理测评或精神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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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分类管理
应根据接收评估结果,对供养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供养对象,应安置在具 备相应治疗及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
6.2.3 协议签订
供养机构应与供养对象所属镇(街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职责以及协议生效、终止情形等 内容。
6.2.4 入住安排
6.2.4.1 供养机构应明确供养对象入住时间,提前告知供养对象及相关第三方。 6.2.4.2 供养对象办理入住时应清点财物,明确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自行保管,清单见表 C.1; ——交由相关第三方代管; ——委托供养机构代管。 6.2.4.3 供养机构应为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床位、发放生活用品、提供 必要的生活照料服务等。 6.2.4.4 供养机构应协助新入住供养对象熟悉生活环境,了解基本服务配置情况。 6.2.4.5 供养机构应组织供养对象、供养对象所在镇(街道)以及相关第三方对代管财物进行清点登 记,清单见表 C.2,并按照供养机构管理制度办理代管手续。
6.2.5 服务评估
6.2.5.1 供养机构应对供养对象开展服务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a) 能力状况评估,宜按照 GB/T 42195 执行; b) 服务风险评估,宜按照 DB4420/T 16 执行。
6.2.5.2 评估工作人员应具备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5 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 服务及老年社会工作等经历。 6.2.5.3 评估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6.2.5.4 开展各项评估应不少于 2 名评估人员,至少 1 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
6.2.6 服务匹配
6.2.6.1 供养机构应根据供养对象的照护需求,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6.2.6.2 供养机构应制定服务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措施、服务目标、服务频次等, 基本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以协议为准)应覆盖:
——出入院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 ——膳食服务; ——清洁卫生服务; ——洗涤服务; ——医疗护理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安宁服务等。
3
DB4420/T 82—2025 6.2.7 档案建立
供养机构应将接收过程的材料纳入供养对象入住档案管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残疾证复印件(如有);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服务协议; ——服务计划; ——代管财物登记表; ——评估报告; ——体检报告; ——其他材料。 7 评价与改进 7.1 供养对象入住后 1 个月内,供养机构应开展接收服务满意度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收评 估、分类管理、入住安排、需求评估、服务匹配。 7.2 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7.3 宜通过设置意见箱、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多种形式,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7.4 在接收过程收集的问题和意见,应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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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对象接收流程见图 A.1。
附录A
(资料性) 供养对象接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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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A.1 供养对象接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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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供养对象接收评估表
供养对象接收评估表见表 B.1。 表 B.1 供养对象接收评估表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籍类别
□农业户口 □非农业户口 □居民户 □其他
户籍地址
现居地址
联系电话
民族
籍贯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未说明婚姻状况
子女情况 文化程度 宗教信仰 退休单位 医保类型
紧急联系人 姓名
监护人姓名/ 单位名称
同住情况
住房性质
□文盲 □本科
□小学 □初中 □高中 □硕士及以上 □不详
□技校
□无 □有,说明:
常用语言
□职高 □中专 □大专
□普通话 □粤语 □地区方言:
□无 □有,说明:
是否参加社保 □是 □否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新农合 □商业医疗保险 □公费医 疗(干部保健等) □其他
亲友情况
与供养对象 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居住情况
□独居 □与配偶/伴侣同住 □与子女同住 □仅与残疾子女共同居住 □与配偶 及子女同住 □与父母同住 □与兄弟姐妹同住 □与其他亲戚同住 □与非亲戚 关系的人同住 □养老机构 □其他:
□自置产业 □借住 □租住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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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 供养对象接收评估表(续)
经济来源 财物管理
经济状况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养人员补贴 □低保金 □子女抚养/补贴 □亲友资助 □其他: □能自行处理 □由他人代理 □无处理能力,暂未有他人可代理
□供
健康状况
传染病史 □无 □有,说明: 精神病史 □无 □有,说明:
是否在 传染期 是否存在 攻击行为
□否 □是,说明:
□否 □是,说明:
是否存在 自伤行为
集中供养意愿
是否自愿 □自愿
选择集中供养
□非自愿,说明:
评估意见
□否 □是,说明:
经评估,本机构(□有 安置在本机构。
□建议评估对象于
□无)为该评估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能力,该对象(□适合 □不合适)
年
月
日办理入住。
□建议另行为评估对象选择具备
服务能力的机构。
评估人员(签字): 供养机构(盖章)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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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 供养对象个人财物清单
供养对象个人财物自行保管清单见表C.1。 表C.1 供养对象自行保管财物清单
姓名
身份证号
保管财物明细
序号
财物名称
数量
1 2 3 4 5 6 ……
保管人确认
本人自行保管以上财物,承诺以上财物安全全部由本人负责。
本人签名:
代表类别 镇(街道) 相关第三方
供养机构 ……
8
姓名
证明人 身份证号
签名确认
备注说明
年月日 日期
供养对象个人财物委托代管清单见表C.2。 表C.2 供养对象财物代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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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对象姓名 代管单位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管财物明细
财物名称
数量
申请人确认 本人自愿同意将以上财物交由
备注 代管。
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代管单位 确认
代表类别 镇(街道) 相关第三方 供养机构
……
本单位同意为申请人代管以上财物,并确认已接收代管财物。
代管单位经办人签字: 代管单位盖章:
证明人
姓名
身份证号
签名确认
年月日 日期
9
DB4420/T 82—2025 参考文献
[1]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2]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3] GB/T 37276-2018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4] 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5] GB/T 42195-2022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6] DB44/T 1750-2015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7] DB44/T 2200-2019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规范 [8] 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中府〔2022〕134号)
10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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