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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065-2019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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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备案号:J 11637—2019

浙江 省工 程建 设标 准

DB 33/T 1065—2019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019-07-01 发布 2019-12-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33/T 1065-2019

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 州市 勘测 设计 研究 院浙 江省 工程 勘察 院

批准部门:浙江 省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厅施行日期:2 0 19 年 1 2 月 1 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浙建设发〔2019〕177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号),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已通过审查、公示,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33/T 1065-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 33/T 1065-2009)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号),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及浙江省工程勘察院负责主编,并会同省内15家主要工程勘察单位 (主要为原规范参编单位)对浙江省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33/1065-2009) 进行修订。

岩土工程勘察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同时我省地貌单元多样、地质条件复杂及地域差别大,为了更好地反映和总结近年来我省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发展和研究成果,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以多种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了勘察、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并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 DB33/T 1136-2017)等有关规范协调、衔接,完成了本规范的修订。

本规范共分为16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 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勘察纲要,区域地质环境,岩土的分类,工程地质勘探,各类建设工程勘察,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场地与地基地震效应,地下水,室内试验,岩土工程参数,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及勘察报告,现场检验和监测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修改了勘探点定位和测量内容;

2. 修改了基坑工程内容;

3. 修改了边坡工程内容;

4. 修改了城市道路内容和要求;

5. 修改了桥涵工程内容和要求;

6. 修改了洞室工程内容和要求;

7. 增加了综合管廊工程内容和要求;

8. 取消了地下铁道和轻轨工程内容和要求;

9. 修改了废弃物填埋场工程内容和要求;

10. 增加了地基处理工程的内容和要求;

11. 修改了滑坡内容和要求;

12. 修改了泥石流内容和要求;

13. 修改了岩溶内容和要求;

14. 增加了浅层气章节;

15. 修改了污染土内容和要求;

16. 修改了风化岩和残积土内容和要求;

17. 修改了场地与地基地震效应内容和要求;

18. 增加了预应力混凝土异形桩的内容。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编制组负责。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 结合工程实践,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32号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院,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管理组,以供再次修编时参考。(邮编:310012,E-

mail:zdyt888@126.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 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参 编单 位:(排名不分先后)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

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宁波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

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

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

兆弟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周群建蒋建良叶胜朝

(以下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武 丁晓光叶向前叶康生朱建才齐金良陆 飞邵长云陈运荣陈 赟张立勇张永达张 明张浪平周爱其周东升周春平郑束宁郑善喜胡根兴徐志明葛民辉楼新涛潘永坚

主要审查人:顾国荣丘建金樊良本施祖元赵宇宏潘秋元李宏伟胡立明李冰河王建民

1 总则

1.0.1 为规范岩土工程勘察活动,提高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环保,根据浙江省岩土工程特点,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1.0.3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遵循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在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之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4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 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 工程地质调绘 engineering geological surveying and mapping

通过现场观察、量测和描述,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并将有关的地质要素以图例、符号表示在地形图上的勘察方法。

2.1.3 岩土工程勘探 geotechnical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2.1.4 原位测试 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始状态条件下,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 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2.1.6 现场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施工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7 现场监测 in - situ 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1.8 岩石质量指标 (RQD) rock quality designation

用直径为75mm(N 型)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 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1.9 土试样质量等级 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2.1.10 不良地质作用 adverse geologic 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2.1.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2.1.12 滩涂 intertidal zone

一般是指沿海滩涂,系平均高潮位与平均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2.1.13 浅层气 shallow gas

指埋藏在第四系地层沉积物中富含的有机质在还原环境下经厌氧微生物作用而形成的气体。

2.1.14 岩土参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a geotechnical pa-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分位数。

2.2 符号

2.2.1 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e——孔隙比;

I—— 液性指数;

Ip——塑性指数;

n——孔隙度或孔隙率;

S,——饱和度;

w——含水量或含水率;

w₁——液限;

wp——塑限;

W——有机质含量;

γ——重力密度;

p——质量密度;

Pa——干密度。

2.2.2 岩土变形参数

a——压缩系数;

C.——压缩指数;

C.——再压缩指数;

C₈——回弹指数;

Ch——水平向固结系数;

c,——垂直向固结系数;

E₀——变形模量;

E.——回弹模量;

Ep——侧胀模量;

Em——旁压模量;

Es——压缩模量;

G——剪切模量;

K——基床系数;

K₀—— 静止侧压力系数;

P。——先期固结压力。

2.2.3 岩土强度参数

c——黏聚力;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Po——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 ——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₁——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P ——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u——无侧限抗压强度;

T——抗剪强度;

φ——内摩擦角。

2.2.4 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R ——静力触探摩阻比;

qc——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f—— 静力触探侧阻力;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¹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¹20—— 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2.2.5 水文地质参数

B——越流系数;

k——渗透系数;

K₆——水平渗透系数; K——垂直渗透系数; Q——流量或涌水量; R——影响半径;

S——释水系数;

T ——导水系数; u——孔隙水压力。

2.2.6 其他符号

Fs——边坡稳定系数;

Ip——侧胀土性指数;

Kp——侧胀水平应力指数; Pe——膨胀力;

Up——侧胀孔压指数;

s——基础沉降量或载荷试验沉降量; S₁——灵敏度;

αw——红黏土的含水比; vp———压缩波波速;

v₅—— 剪切波波速; δ——变异系数;

μ——泊松比;

σ——标准差。

3 基本规定

3.0.1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确定勘察等级。

3.0.2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划分勘察阶段。

3.0.3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勘察等级和阶段收集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3.0.4 岩土工程勘察前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及项目的设计要求编制勘察纲要并实施。

3.0.5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阶段要求,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对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特性作出分析和评价,并编制勘察文件。

4 勘察纲要

4.1 一般规定

4.1.1 勘察纲要编制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收集资料。

4.1.2 勘察纲要应根据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勘察等级和勘察阶段,结合现场环境及地质条件进行编制。

4.1.3 当合同修改、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及其他情况使原勘察纲要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勘察纲要变更。

4.2 资料收集

4.2.1 编制纲要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项目批文、合同文件或委托书;

2 项目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

3 项目的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场地附近地质资料;

5 建筑场地和周边情况;

6 建筑场地的地形图、钻孔放样和高程测量依据。

4.2.2 对所收集的资料应进行整理、分析、保护和归档。

4.3 勘察等级划分

4.3.1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工程重要性分为三个等级:

1 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 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 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4.3.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或复杂场地:

1)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的地段;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的地段;

4)地形地貌复杂的地段;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或中等复杂场地:

1)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的地段;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的地段;

4)地形地貌较复杂的地段;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或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对建筑抗震一般和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的地段;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到破坏的地段;

4)地形地貌简单的地段;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的场地。

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为准;第4.3.3条亦按本方法

确定地基等级;

2 对建筑抗震有利、 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GB 50011) 的规定确定。

4.3.3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或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要特殊处理;

2)严重膨胀、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

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或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或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4.3.4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1 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2 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3 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4.4 勘察阶段划分

4.4.1 勘察阶段可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

4.4.2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主要做以下工作:

1 主要采用收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等手段;

2 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时,尚应进行必要的勘探、 测试工作;

4 对拟建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

4.4.3 初步勘察阶段主要做以下工作:

1 在收集有关工程经验、场地地质资料基础上,采用勘探、

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方法;

2 初步查明场地的地质构造、地基土结构和岩土工程性质、 不良地质作用等;

3 分析评价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地基基础类型,提出详细勘察重点内容的建议。

4.4.4 详细勘察阶段主要做以下工作:

1 应通过勘探、测试、试验、分析和统计等方法,提供详细的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岩土设计参数;

2 应对基础型式、地基处理、边坡治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地震效应、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和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等作出分析、评价和建议。

4.5 勘察纲要编制

4.5.1 勘察纲要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编制依据;

3 勘察等级和阶段;

4 技术方案:

5 组织管理和计划;

6 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4.5.2 勘察纲要的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重点和勘察方法;

2 勘探点线布置原则及工作量;

3 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4 勘探技术要求;

5 室内试验和现场测试要求;

6 预期提交的成果;

7 相关附件。

5 区域地质环境

5.1 地形地貌

5.1.1 陆域地貌类型可按附录A图 A.0.1 和表A.0.1 进行划分。

5.1.2 海岸带地貌类型可按附录A 表 A.0.2 进行划分。

5.2 区域地层

5.2.1 区域地层的划分包括前第四纪地层、山区第四纪地层和沿海平原区第四纪地层。

5.2.2 前第四纪地层的划分应符合浙江省岩石地层浙西北区及沿海地层浙东南区的区划标准,分布范围可按附录A 图 A.0.2 执行; 浙江省岩石地层序列可按浙江省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 DBJ 10-5) 附录B表 B.2-1、 表B.2-2 及表B.2-3 执行。

5.2.3 山区第四纪地层可按表5.2.3划分。

表5.2.3 浙江省山区第四纪地层划分表

续表5.2.3

5.2.4 沿海平原区地层可按表5.2.4划分。

表5.2.4 浙江省沿海平原地层划分表

5.3 工程地质层的划分

5.3.1 沿海平原区工程地质层的定名,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野外编录、原位测试、土工试验成果综合确定。

5.3.2 沿海平原区工程地质层的划分及其层序编号,应根据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和地层的时代成因以及本规范平原区第四纪工程地质层划分表确定,可按表5.3.2划分,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土层的地质时代确定“层组”的划分及代号;将第四纪地层划分为9个工程地质层组,即:

2 全新世地层,即①、②、③三个层组,对每个层组按岩性及其物理力学指标进一步分层,其顺序号以右脚码表示,序号的多少可按地区或工程场地确定,以层作为地基土层的基本单元。

3 中、晚更新世地层,即④、⑤、⑥、⑦、⑧五个层组, 对每个层组,按成因类型分层,其顺序号以右脚码表示,即④、 ⑤₁、⑥层分别为灰绿、褐黄色冲湖积黏性土层;④₂、⑤₂、 ⑥₂层分别为灰色海相层;④₃、⑤₃、⑥₃层分别为冲海积、冲积或洪积粉性土、砂土或碎石土层;⑦、⑧层为灰绿、褐黄色冲湖积黏性土层;⑦₂、⑧₂层为冲积、洪积砂土或碎石土层。 一般情况下,以层作为地基土层的基本单元;当某层出现岩性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有差异时,则可进一步分成亚层,并以亚层作为地基土层的基本单元。

4 早更新世地层,即⑨层组,含残积土、坡积土、冲积土、 洪积土,对每个层按岩性及其物理力学指标进一步分层,其顺序号以右脚码表示,序号的多少可按地区或工程场地确定,以层作为地基土层的基本单元。

5 人工填土以①。层表示;可根据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进

行细分。

6 第四系下伏基岩层,应按风化程度划分工程地质层,右下角码分别表示风化程度,即:⑩全风化,⑩2强风化,⑩₃ 中等风化,⑩4微风化及⑩₅未风化。基岩的不同岩性可用大于⑩ 数字表示,并直接定名。

表5.3.2 浙江省沿海平原区工程地质层组、层划分

续表5.3.2

5.4 山区工程地质层的划分

5.4.1 山区第四系工程地质层的定名,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野外编录、原位测试、土工试验成果综合确定。

5.4.2 山区第四系工程地质层的划分及其层序编号,应根据土层的岩性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和地层的时代、成因综合确定。

5.4.3 山区第四系地层、基岩的工程地质岩组划分和工程地质层编号,可参照沿海平原区工程地质层组的标准划分。

6 岩土的分类

6.1 岩石的分类

6.1.1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成因时代、岩石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6.1.2 岩石坚硬程度,可按表6.1.2或按附录 B 表 B.0.1 划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五类。

表6.1.2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注:1 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方法

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 GB/T 50218) 执行;

2 无抗压强度数据时,按附录B 表 B.0.1 执行;

3 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6.1.3 岩体的完整程度,可按表6.1.3或附录 B 表 B.0.2 综合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五类。

表6.1.3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注:完整性指数K、=(VR/Vp)²;VR 为岩体的弹性纵波速度 ( m/s),Vp 为岩块的弹性纵波速度( m/s), 选定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时,应具有代表性。

6.1.4 岩石风化程度,可按附录 B 表 B.0.3 划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五类。

6.1.5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可按表6.1.5划分I、Ⅱ、Ⅲ、

IV和V五个等级。

表6.1.5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6.1.6 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 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等。

6.1.7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岩石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 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成分、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等。 岩石质量指标 RQD,可按表6.1.7进行分类。

表6.1.7 岩石质量分类

6.1.8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频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 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

的受力情况等;

3 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6.1.8进行。

表6.1.8 岩层厚度分类

6.1.9 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岩体结构类型应按本规范附录 B表 B.0.4 分类,边坡岩体分类和一般性分类可按附录B 表 B.0.5 和附录B 表 B.0.6 的规定。

6.1.10 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V级和V 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6.1.1条~第6.1.3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 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 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

3 应评价开挖后岩体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6.2 土的分类

6.2.1 按土的成因年代可划分为老沉积土、一般沉积土和新近沉积土。老沉积土是指晚更新世Q₃ 及其以前沉积的土;新近沉积土是指第四纪全新世Q3 近期沉积的土;其余时期沉积的土应定为一般沉积土。

6.2.2 按土的地质成因可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海积土及湖沼积土等。

6.2.3 按土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可划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土四大类。

6.2.4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为碎石

土,并按表6.2.4进一步分类。

表6.2.4 碎石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6.2.5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 并按表6.2.5进一步分类。

表 6.2.5 砂土分类

6.2.6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小于或等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表 6.2.6 粉土分类

续表6.2.6

注:以颗粒级配为主,塑性指数作参考。

6.2.7 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黏性土,黏性土应根据表

6.2.7划分为粉质黏土和黏土。

表6.2.7 黏性土分类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 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6.2.8 对工程意义上具有特殊成分、状态和结构特征且在一定区域分布的土应定名为特殊性土。特殊性土划分为:

1 淤泥及淤泥质土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黏性土。淤泥及淤泥质土的分类按表 6.2.8执行。

表6.2.8 淤泥、淤泥质土分类

2 有机土为含腐殖质及未完全分解的动植物体,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5%的土。其分类可按本规范附录B 表 B.0.7 的规定确定。

3 填土为由人类活动堆积而成的土。根据其组成和成因可分为素填土、杂填土、冲填土及压实填土。

4 红黏土为由碳酸盐类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高塑性黏土,其液限一般大于50%。红黏土经再搬运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其液限大于45%的土为次生红黏土。

5 膨胀土为土中黏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特性,其自由膨胀率大于或等于 40%的黏性土。

6 污染土为由于致污物质侵入土体改变了原生性状的土。 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7 残积土为岩石在风化营力的作用下,已完全风化成土状且原岩结构破坏而未经搬运的土。

8 混合土为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

6.2.9 土的综合定名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成因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 混合土定名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名称;

3 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定为“夹薄层 ”;

4 当土层厚度大于0.5m 时,宜单独分层。

6.2.10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应描述颜色、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 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 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 黏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摇震反应、光泽反

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 存在贝壳、泥炭等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厚度及均匀程度等;

6 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7 目力鉴定土的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和韧性等, 可按表6.2.10区分粉土或黏性土。

表6.2.10 粉土或黏性土的目力鉴定

6.2.11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 6.2.11-1、表6.2.11-2确定;定性描述可按附录B 表 B.0.8 的规定执行。

表6.2.11-1 碎石土密实度按N63.5分类

注:1 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小于或等于50mm, 且最大粒径小于100mm 的碎石土。

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 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 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力触探或野外观察鉴别。

2 表6.2. 11动力触探锤击数是修正后击数。

表6 .2 . 11-2 碎石土密实度按N₁₂0分类

6.2.12 砂土的密实度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 或静力触探锥尖阻力值q。按表6.2.12规定划分。

表6.2.12 砂土密实度分类

6.2.13 粉土的密实度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 或静力触探锥尖阻力值q。按表6.2.13-1、孔隙比e 按表6.2.13- 2的规定划分;其湿度可根据含水率w 按表6.2.13-3划分。

表6.2. 13- 1 粉土密实度分类

注:当有经验时,也可用其他原位测试方法确定粉土的密实度。

表6 .2 . 13-2 粉土密实度分类

表6 .2 . 13-3 粉土湿度分类

6.2.14 黏性土的状态可根据液性指数I 按表6.2.14划分。

表6.2.14 黏性土状态分类

6.2.15 地基土的压缩性可根据压缩系数值 a₁-2 按表6.2.15 划分。

表6.2.15 地基土的压缩性分类

7 工程地质勘探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地质勘探之前宜进行工程地质调绘,工程地质调绘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在详细勘察阶段可针对某些专题研究进行补充工程地质调绘。

7.1.2 勘探方法包括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钻探、井探、 槽探、洞探和取样等。勘探方法的选取应符合勘察的目的和岩土的特性。

7.1.3 布置勘探工作时,应考虑勘探对工程场地自然环境的影响和作业安全,防止对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和自然环境的破坏。

7.2 工程地质调绘

7.2.1 工程地质调绘的范围应包括工程建设场地及邻近一定范围,对于存在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应根据需要扩大调查范围。

7.2.2 工程地质调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地形地貌特征,划分地貌单元;

2 地层层序、成因、时代、厚度、风化特征及胶结物等特性;

3 地质构造、岩性、岩体结构类型、各类结构面的特征;

4 地下水类型、补径排条件及含水层的岩性、埋深、水位等特征;

5 不良地质作用及其类型、成因、性质、分布及发育程度;

6 特殊性岩土类型、分布、性质;

7 调查人类活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8 既有工程的使用情况及工程经验。

7.2.3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及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绘用图比例尺宜选用比最终成图比例大一级的地形图作底图,并根据不同勘察阶段选择相应比例尺。在可行性阶段选用1:2000~1:50000,初步勘察阶段可选用1:500~1:2000;详细勘察阶段可选用1:500~1:1000;当地质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宜适当放大;

2 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在图上不宜低于2mm;

3 地质单元体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大于等于2mm时,均应在图上表示。对工程有重要影响的地质单元体,可放大表示。

7.2.4 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不良地质体及特殊地质体上应设置地质观测点;

2 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人工的露头,当露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

3 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勘探目的要求、场地地质条件和成图比例尺等因素综合确定,以保证控制不同类型地质界线和地质单元体的变化;

4 地质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的方法。

7.3 地球物理勘探

7.3.1 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可选用重力勘探、磁法勘探、电法勘探、地震勘探及放射性勘探等。

7.3.2 地球物理勘探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设备性能、物性参数、 使用条件、场地条件及工程要求综合考虑。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进行勘察时,宜采用两种以上的综合地球物理勘探方法。

7.3.3 应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探测对象与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理性质差异;

2 被探测对象具有一定的埋藏深度和规模,且地球物理异常有足够的强度;

3 能抑制干扰,区分有用信号和干扰信号;

4 在有代表性地段进行方法的有效性试验。

7.3.4 下列情况宜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

1 探测隐伏的地质界线、界面、岩溶洞穴、采空区、含水层等;

2 探测钻孔间及外延段地质情况;

3 测定岩土体的波速、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卓越周期、电阻率、放射性辐射等参数。

7.3.5 地球物理勘探提供的成果资料,应考虑其多解性,应与钻探及其他地质勘察资料综合分析、互相验证。

7.4 勘探点定位和测量

7.4.1 勘探点的定位与测量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坐标和高程控制点,以及勘测任务书的要求进行。

7.4.2 勘探点定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可利用坐标放样,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1.0m, 高程允许偏差±5cm; 对周边无坐标控制点时, 可设立专门固定控制点;

2 初步勘察阶段:应利用坐标放样,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 ±0.5m, 高程允许偏差±5cm; 对丙级勘察项目,且周边无坐标控制点时,应设立专门固定坐标点;

3 详细勘察阶段:应利用坐标和高程控制点进行放样,平面位置允许偏差±0.25m, 高程允许偏差±5cm。

7.4.3 勘探点位应设置有点位编号的稳定标识;开钻前应按点位设计图核对勘探点编号及其位置;当存在有障碍而需改变勘探

点位置时,应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将实际勘探点位置及时标注在平面图上,注明与原勘探点位的偏差距离、方位与高差,必要时应重新定位。

7.4.4 勘探点位高程测量时应先联测所提供的高程控制点,联测场地内临时水准点闭合差符合精度要求(±8 √nmm,n 为测站数)后再测量各勘探点高程。

7.4.5 勘探点定位与高程测量应标明各勘探点编号、坐标、孔口高程、放样依据点以及所设临时水准点,方位点的点之记。

7.4.6 现场空旷无控制点,可采用图解坐标,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定位和高程测量,定位时应通过自建基站或专用基站进行实时联网校正,并应提交定位系统外业观测记录文件及数据处理中生成的文件。

7.5 原位测试

7.5.1 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位测试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合理选用;

2 原位测试成果应在与室内试验和工程反算参数作对比基础上,估算岩土工程特性参数和对岩土工程问题做出评价;

3 原位测试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验或标定,确保试验成果的准确性。

7.5.2 载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浅层地基土,其承压板的面积不应小于0.25m², 对于软土不应小于0.5m²;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土和大直径桩的桩端土,其试验深度不应小于 5m; 螺旋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土和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土。

2 载荷试验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点,每个场地不宜少于 3个,当场地内岩土体不均匀时,应适当增加;浅层平板载荷试

验应布置在基础底面标高处。

3 载荷试验的技术要求应按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 执行:

4 载荷试验成果应绘制荷载p 与沉降s 曲线,必要时绘制各级荷载下沉降s 与时间t 或时间对数lgt 曲线;应实测p-s 曲线确定地基土承载力、变形模量及基床反力系数。

7.5.3 静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静力触探试验适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静力触探的探头可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双桥探头或带孔隙水压力量测的三桥探头,测定地层的锥尖阻力qe、侧壁摩阻力f、及贯入时的孔隙水压力u;

2 静力触探试验的技术要求应按照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 执行:

3 静力触探试验成果包括下列内容:

1)绘制各种贯入曲线:双桥探头应绘制q。-z曲线、fs- z 曲线、R-z 曲线;

2)孔压探头尚应绘制u;-z 曲线、q₁-z 曲线、f-z 曲线、B₄-z 曲线和 u₁-lgt 曲线;

3)计算各土层静力触探试验数据的平均值,或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静力触探数据的空间变化规律。

4)根据贯入曲线的线型特征,结合相邻钻孔资料和地区经验,判定土类和划分土层;

4 利用静力触探资料,可估算土的密实度、强度、压缩性、 地基承载力指标、沉桩阻力,进行砂土液化判别等。根据孔压消散曲线可估算土的固结系数和渗透系数。

7.5.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包括轻型、重型和超重型三种类型;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类型选择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表7.5.4 圆锥动力触探类型和适用范围

2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技术要求应按照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 执行;

3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孔连续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绘制锤击数 ( N63.5) 与贯入深度( h) 关系曲线;

2)计算单孔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时,应剔除临界深度以内的数值、超前和滞后影响范围内的异常值;

3)根据各孔分层的贯入指标平均值,用厚度加权平均法计算场地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和变异系数;

4)计算地基承载力时,应对单孔贯入实测值,按深度进行修正,提供修正值。

4 根据浙江地区经验,利用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指标可划分土层,评价土的均匀性和密实度、土的强度、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效果等。

7.5.5 标准贯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贯入试验适用于砂土、粉土、黏性土和全风化基岩;

2 标准贯入试验的技术要求应按照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 GB 50021) 执行;

3 标准贯入试验成果N 应直接标在工程地质剖面图上,或绘制单孔标准贯入击数N 与深度关系曲线或直方图;

4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 值,可对砂土、粉土、黏性土和全风化基岩的物理状态,土的强度、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砂土和粉土的液化判别,成桩的可能性等作出评价。 本规范未作说明的均不需进行杆长修正。

7.5.6 十字板剪切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字板剪切试验可用于测定饱和软黏性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和灵敏度;

2 十字板剪切试验点的布置,对均质土竖向间距宜为1m, 对非均质或夹薄层粉细砂的软黏性土,宜先作静力触探,结合土层变化,选择适宜深度进行试验;

3 十字板剪切试验的技术要求:

1)十字板板头及轴杆等规格应符合表7.5.6的规定,且板面粗糙度不应大于6.3 μm;

表 7.5.6 十字板头规格

2)十字板头插入钻孔底的深度不应小于钻孔或套管直径的3~5倍;

3)十字板插入至试验深度后,至少应静止2min~3min, 方可开始试验;

4)扭转剪切速率宜采用(1°~2°)/10s, 并应在测得峰值强度后继续测记1min;

5)在峰值强度或稳定值测试完毕,顺扭转方向连续转动 6圈后,测定重塑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

4 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整理包括:

1)试验孔应计算各试验点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

2)应绘制单孔十字板剪切试验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随深度的变化曲线,需要时绘制抗剪强度与扭转角度的关系曲线;

3)十字板不排水抗剪强度应根据土层条件和地区经验进行修正;

4)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可按地区经验公式,确定地基承载力,计算边坡稳定系数。

5 根据原状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c。和重塑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c', 按7.5.6式计算土的灵敏度S:

S₁=c./c。' (7.5.6)

7.5.7 旁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旁压试验包括预钻式和自钻式两类。预钻式旁压试验适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残积土、极软岩和软岩等; 自钻式旁压试验适用于黏性土、粉土和砂土。

2 旁压试验应在有代表性的位置和深度进行,旁压器的量测腔应在同一土层内。试验点的垂直间距应根据地层条件和工程要求确定,但不宜小于1m, 试验孔与已有钻孔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m;

3 旁压试验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旁压试验孔应具有代表性,并不宜少于2孔;

2)预钻式旁压试验应保证成孔质量,钻孔直径与旁压器直径应良好配合,防止孔壁坍塌;自钻式旁压试验的

自钻钻头、钻头转速、钻进速率、刃口距离、泥浆压力和流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3)加荷等级可采用预期临塑压力的1/5~1/7,初始阶段加荷等级可取小值,必要时,可作卸荷再加荷试验, 测定再加荷旁压模量;

4)每级压力应维持相对稳定的观测时间,对黏性土、粉土、砂土宜为2min, 对碎石土、残积土、极软岩和软岩等宜为1min。当稳定时间维持1min 时,加荷后 15s、30s、60s 测读变形量;维持2min 时,加荷后 15s、30s、60s、120s测读变形量;

5)当量测腔的扩张体积相当于量测腔的固有体积时,或压力达到仪器的容许最大压力时,应终止试验。

4 旁压试验成果整理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各级压力和相应的扩张体积或换算为半径增量进行约束力和体积的修正后,绘制压力与体积曲线,需要时可作蠕变曲线;

2)应根据压力与体积曲线,结合蠕变曲线确定初始压力、临塑压力和极限压力;

3)应根据压力与体积曲线的直线段斜率,按下式计算旁压模量:

式中:Em——旁压模量 ( kPa);

μ ——泊松比(碎石土取0.27,砂土取0.30,粉土取

0.35,粉质黏土取0.38,黏土取0.42);

V.—— 旁压器量测腔初始固有体积 ( cm³);

V₀——与初始压力P。对应的体积(cm³);

V——与临塑压力P. 对应的体积(cm³);

一旁压曲线直线段的斜率 (kPa/cm³)。

5 根据旁压试验,结合地区经验可评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根据自钻式旁压试验的旁压曲线,还可测求土的原位水平应力、静止侧压力系数、不排水抗剪强度等。

7.5.8 扁铲侧胀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铲侧胀试验适用于软土、一般黏性土、粉土和松散~ 中密的砂土。

2 扁铲侧胀试验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每孔试验前后均应进行探头率定,取试验前后的平均值为修正值;膜片的合格标准为:率定时膨胀至 0.05mm 的气压实测值△A=5~25kPa; 率定时膨胀至 1.10mm 的气压实测值△B=10~110kPa。

2)扁铲侧胀试验应选择有代表性地段进行,试验点间距可取20cm~50cm;

3)试验时,应以静力匀速将探头贯入土中,贯入速率宜为 2cm/s;

4)探头达到预定深度后,应匀速加压和减压测定膜片膨胀至0.05mm、1.10mm 和回到0.05mm的压力A、B、 C值;

5)扁铲侧胀消散试验,应在需测试的深度进行,测读时间 间隔 可取 1min、2min、4min、8min、15min、 30min、60min、90min, 以后每60min测读一次,直到消散结束。

3 扁铲侧胀试验成果整理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试验的实测数据进行膜片刚度修正:

Po=1.05(A-Zm+△A)-0.05(B-Zm-△B)

P₁=B-Zm- △B (7.5.8-2)

P₂=C-Zm+△A (7.5.8-3)

式中:Po——膜片向土中膨胀之前的接触压力 ( kPa);

P₁——膜片膨胀至1.10mm 时的压力 ( kPa);

P₂——膜片膨胀回到0.05mm 时的终止压力 ( kPa);

Zm——调零前的压力表初读数 ( kPa)。

2)根据po、P₁、P₂ 计算下列指标:

Ep=34.7(p₁-Po) (7.5.8-4)

式中:Ep——侧胀模量 ( kPa);

Kp——侧胀水平应力指数;

u₀ ——试验深度处的静水压力( kPa);

σw——试验深度处土的有效上覆压力 ( kPa)。

3)绘制ED、Ip、Kp 和Up与深度的关系曲线。

4 根据扁铲侧胀试验指标,可判别土类,确定黏性土的状态、土静止侧压力系数、水平基床系数等。

7.5.9 现场直接剪切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直剪试验适用于岩土体本身、岩土体沿软弱结构面和岩体与其他材料接触面的剪切试验,可分为岩土体试体在法向应力作用下沿剪切面剪切破坏的抗剪断试验,岩土体剪断后沿剪切面继续剪切的抗剪试验或摩擦试验,法向应力为零时岩体剪切的抗切试验;

2 现场直剪试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直剪试验可在试洞、试坑、探槽或大口径钻孔内进行。当剪切面水平或近于水平时,可采用平推法或斜推法;当剪切面较陡时,可采用楔形体法;

2)同一组试验体的岩性应基本相同,受力状态应与岩土体在工程中的实际受力状态相近;

3)现场直剪试验每组岩体不宜少于5个,剪切面积不得小于0.25m², 试体最小边长不宜小于50cm,高度 不宜小于最小边长的0.5倍,试体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最小边长的1.5倍;

4)每组土体试验不宜少于3个,剪切面积不得小于

0.3m², 高度不宜小于20cm 或为最大粒径的4~8倍, 剪切面开缝应为最小粒径的1/3~1/4。

3 现场直剪试验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开挖试坑时应避免对试体的扰动和含水量的显著变化;在地下水位以下试验时,应避免水压力和渗流对试验的影响;

2)施加的法向荷载、剪切荷载应位于剪切面、剪切缝的中心;或使法向荷载与剪切荷载的合力通过剪切面的中心,并保持法向荷载不变;

3)最大法向荷载应大于设计荷载,并按等量分级;荷载精度应为试验最大荷载的±2%;

4)每一试体的法向荷载可分4~5级施加;当法向变形达到相对稳定时,即可施加剪切荷载;

5)每级剪切荷载按预估最大荷载的8%~10%分级等量施加,或按法向荷载的5%~10%分级等量施加;岩体按每5min~10min,土体按每30s 施加一级剪切荷载;

6)当剪切变形急剧增长或剪切变形达到试体尺寸的1/10

时,可终止试验;

7)根据剪切位移大于10mm 时的试验成果确定残余抗剪

强度,需要时可沿剪切面继续进行摩擦试验。

4 现场直剪试验成果整理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绘制剪切应力与剪切位移曲线、剪应力与垂直位移曲线,确定比例强度、屈服强度、峰值强度、剪胀点和剪胀强度;

2)绘制法向应力与比例强度、屈服强度、峰值强度、残余强度的曲线,确定相应的强度参数。

7.5.10 波速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波速测试适用于测定各类岩土体的压缩波、剪切波的波速。其测定方法,可根据测试目的和现场条件,选用单孔法、跨孔法或面波法;

2 单孔法波速测试的技术要求:

1)测试孔应垂直;

2)将三分量检波器固定在孔内预定深度处,并紧贴孔壁;

3)可采用地面激振或孔内激振;

4)应结合土层布置测点,测点的垂直间距宜取1m~3m; 层位变化处加密,并宜自下而上逐点测试。

3 跨孔法波速测试的技术要求:

1)振源孔和测试孔,应布置在一条直线上;

2)测试孔的孔距在土层中宜取2m~5m, 在岩层中宜取 8m~15m, 测点垂直间距宜取1m~2m; 近地表测点宜布置在0.4倍孔距的深度处,震源和检波器应置于同一地层的相同标高处;

3)当测试深度大于15m 时,应进行激振孔和测试孔倾斜度、倾斜方位的量测,测点间距宜取1m。

4 面波法波速测试可采用瞬态法或稳态法,宜采用低频检

波器,道间距可根据场地条件通过试验确定;

5 波速测试成果整理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岩土的动力参数;

2)划分场地土的类型和场地类别;

3)评价岩体的风化程度和完整性;

4)计算岩土的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和动泊松比;

5)场地地震效应分析和动力反应分析。

7.6 钻探

7.6.1 钻探方法可根据岩土类别和勘探要求按表7.6.1选用。

表7.6. 1 钻探方法的适用范围

注:++:适用;+:部分适用; - :不适用。

7.6.2 勘探浅部土层可采用下列钻探方法:

1 小口径麻花钻或提土钻钻进,一般适用于5m 以内;

2 小口径勺形钻钻进,一般适用于杂填土、含砾土层;

3 洛阳铲钻进,一般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土层。

7.6.3 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探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不应低于±5cm;

2 应控制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使分层精度符合要求;

3 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干钻;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

4 岩芯钻探的取芯率,应符合浙江省《建筑工程地质钻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DB33/1020) 规定,对需要具体查明的部位如滑动带、软弱夹层等,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

5 当需要确定岩石质量指标 RQD 时,应采用75mm 直径 (N 型)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

6 钻探结束后,应按浙江省《建筑工程地质钻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DB33/1020) 要求进行封孔。

7.6.4 钻探的野外描述和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野外描述记录应由经过专业培训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 准确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记录,严禁事后追记;

2 钻探现场描述可采用肉眼鉴别和弓割、手触等方法,有条件或勘察工作有明确要求时,可采用微型贯入仪等定量化、标准化的方法;

3 钻探记录可用钻孔野外柱状图或钻探记录表,由工程负责人查验、签字、逐孔验收;

4 应将岩土芯样有序排放,宜对土芯、岩芯拍照存查,必要时按要求装箱保存。

7.7 井探、槽探和洞探

7.7.1 当钻探方法难以准确查明岩土层情况时,可采用探井、 探槽进行勘探;在坝址、地下工程、大型边坡等勘察中,需详细查明深部岩土层性质、构造特征时,可采用竖井或平洞。

7.7.2 探井的深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竖井和平洞的深度、长度、断面等按工程要求确定;探井、探槽可采用机械和人工开挖,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7.3 在疏松、软弱土层中或无黏性的砂、卵石中开挖探井必须有妥善的支护措施。

7.7.4 探井、探槽土石方量大,对场地的自然环境会造成不利影响,对此应有充分估计和措施,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妥善回填。

7.7.5 探井、探槽和探洞的资料成果除文字描述记录外,尚应以剖面图、展开图等反映井、槽、洞的壁体和底部的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样和原位试验位置,并辅以全部拍照、摄像的记录资料。

7.8 取样

7.8.1 工程地质钻探的土样采取分为扰动土样与不扰动土样两类;土试样质量应根据试验内容按表7.8.1分为四个质量等级。

表7.8. 1 土试样质量等级

注:1 不扰动是指原位应力状态虽已改变,但土的结构、含水率、密度变化很小,

能满足室内试验各项要求;

2 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外,在工程技术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可用Ⅱ 级土试样进行力学性质试验,但宜先对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作抽样鉴定,判断用于试验的适宜性,并结合地区经验使用试验成果。

7.8.2 土样的采取应根据取样要求、地层特点,选用合适取土器;所选用的取土器技术规格尚应符合现行产品行业标准的规定。

7.8.3 在钻孔中采取I、Ⅱ、Ⅲ 级土试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软土、砂土中宜采用泥浆护壁;如使用套管,应保持管内水位等于或稍高于地下水位,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3D 孔径的距离,D 为套管外径;

2 采用冲击、振动等方式钻进时,应在预计的取样位置 1.0m 以上改用回转钻进;

3 下放取土器前应仔细清孔、清除扰动土,孔底残留土厚度不应大于取土器废土筒段长度,活塞取土器除外;

4 采取土试样宜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法,当土质坚硬压入有困难时可用重锤少击法;

5 具体操作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 JGJ/T 87) 及现行浙江省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DB33/1020) 执行。

7.8.4 土样取出后,应及时编号、填写封签、密封;土样应直立放置、防曝晒和冰冻;在运输中应避免受震扰动。

7.8.5 岩石试样可利用钻探岩芯截取制作或在探井、探槽、竖井和平硐中采取,采取的毛样尺寸应满足试块加工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试样形状、尺寸和方向由岩体力学试验设计确定。

8 各类建设工程勘察

8.1 房屋建筑工程

8.1.1 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调绘、 钻探和测试等综合勘察手段,对地质条件复杂或重要工程,尚应采用遥感、物探等方法。

8.1.2 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地下水条件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 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 应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 山区地基应调查岩石类型、坚硬程度、岩体构造、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并作出评价;除对建筑场地布置工作量外,尚应对建设场地及周边斜坡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必要时,应布置勘探和测试工作;

7 滩涂地基钻探和原位测试时应选用稳定可靠的勘探船或勘探平台,并编制避风、避浪或候潮等作业计划。

8.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场地及附近地质、地形地貌、地层结构、物理力学性质和不良地质作用、水文地质和当地工程经验等资料;

2 在充分搜集已有的资料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与设

计相关的地质条件;

3 平原区地基勘察,当场地及周围资料不足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调绘及勘探工作;勘探点应布置在有代表性地段, 勘探孔间距宜为250m~350m; 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性质和地基土地层结构特性综合确定,一般进入可利用的稳定持力层5m ~8m;

4 山区地基勘察,当场地及周围资料不足或地层变化大时, 应以工程地质调绘为主,重点调查不良地质作用;勘探孔间距宜为200m~300m, 调绘比例尺不宜小于1:1000,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基岩土结构特性和工程性质综合确定,宜进入稳定的基础持力层3m~5m。

8.1.4 初步勘察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资料,查明场地所在地貌、地质单元;

2 初步查明影响场地和地基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

3 初步查明场地地层时代、成因、结构和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必要时宜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4 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和腐蚀性;对地下水位较高的场地,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时,宜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孔;

5 应对可能采取的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8.1.5 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包括下列内容:

1 覆盖型岩溶、土洞及其发育程度;

2 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设施;

3 特殊性岩土对场地、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4 调查抗震设防区建筑场地类别、砂土液化情况等,设计需要时应提供抗震设计动力参数。

8.1.6 初步勘察的勘探点、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应垂直于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 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及断层破碎带通过地段,勘探点应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状布置勘探点;

4 平原区地基勘探点、线间距,应以控制整个场地土层变化为主,按地基复杂程度一般可为50m~150m; 勘探孔宜优先考虑布置在拟建工程结构的重要部位;

5 山区地基勘探孔的间距,按地基复杂程度可取30m ~100m。

8.1.7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8.1.7确定。

表8.1.7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 ( m)

注:1 勘探孔包括钻孔和原位测试孔等;

2 进行波速、旁压、扁铲、地下水位长观孔等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8.1.8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勘探孔的地面高程与预计整平地面高程相差较大时, 应按其差值调整孔深;

2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勘探孔宜钻入中、微风化基岩5m~8m,一般性孔钻入中、微风化基岩3m~5m;

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 当在预定深度内遇有深厚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过软弱土层达到下部坚硬土层一定深度;

5 对于具有特殊结构和大荷载的建筑物宜适当加深勘探深度;

6 山区地基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基岩土结构、拟建建筑物性质和荷载特点综合确定。一般性钻孔,进入可供选择的持力层不小于5m; 控制性钻孔,宜进入中等风化基岩3m 以上。

8.1.9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取样孔和原位测试孔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

2 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主要土层采取岩土试样不应少于6个或原位测试点不少于 6组。

8.1.10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初步查明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其水位变化;

2 地下水可能浸润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试验并进行腐蚀性评价;

3 在山区地基勘察时,应初步查明场地地表水的汇水面积、 流量和流向。

8.1.11 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勘探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和特殊性岩土的处理、地基基础型式、埋深、基坑工程支护、工程降水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参数。详细勘察阶段包括下列内容:

1 向委托方获取附有坐标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型式、埋深,地基允许变形和设计技术要求等资料;

2 查明建筑场地内各岩土层的类型、成因、时代、地层结

构、埋藏分布与物理力学性质,尤其应查明基础下软弱土层的分布;分析和评价地基土的稳定性、均匀性,提供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论证采用浅基础的可行性;对基础型式、持力层选择等提出建议;对岩质地基应查明岩石类型、坚硬程度、岩体构造、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并作出评价;

3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与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4 需要沉降计算的建筑物,应预测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值,提供计算变形所需的计算参数;

5 查明场地内地表下隐埋的暗河、暗浜、暗塘、墓穴、防空洞、老基础、抛石等;

6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与排泄条件、腐蚀性、 初见及稳定水位;提供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土层的渗透系数;当有地下室时应提供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及抗浮的措施建议,分析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7 解决初步勘察中遗留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意见;

8 应详细分析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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