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333-2026 中新天津生态城完整社区建设评价标准
资料介绍
中新天津生态城完整社区
建设评价标准
in China-Singapore Tianjin Eco-city
2026-06-09 发布 2026-10-01 实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中新天津生态城完整社区建设评价标准
DB/T29-333-2026
J18765-2026
主编单位: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6 年 10 月 01 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设函[2026]52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中新天津生态城完
整社区建设评价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下达〈2024 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住建设函〔2024〕146 号)要求,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了《中新天津生态城完整社区建设评价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T29-333-2026,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和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和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 年 6 月 9 日
前言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下达〈2024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住建设函〔2024〕146号)要求,编制组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社区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基本公共服务设施;5.便民商业服务设施;6.市政配套基础设施;7.公共活动空间;8.物业服务;9.社区管理服务;10.绿色智慧创新。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和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邮编300467)。
本标 准主 编单 位: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本标 准参 编单 位: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中新天津生态城社会工作部
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戴国雯窦宗隽边晋如李 博殷浩 贾航 孙晓峰胡宇丹付鹏 李晓源付 维刘德伦闫坤 刘大漳陈玉荣郭 峰宫红专唐 域王柏明李兆麟贾慧 王金鹏吕 东王 玺陈天 卢煜 杨桦 栗潮阳杨洪茂张建宇王星骅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宋静 王清勤朱彩清梁传志卢嘉 杨彩霞袁彦斌邰鑫鑫
1 总则
1.0.1 为全面推进城市完整社区建设,完善社区配套设施,提升社区建设质量,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规范完整社区的建设与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中新天津生态城所辖范围内的新建及既有(包括改建、扩建、综合整治、功能提升等)完整社区项目的建设与评价。本标准完整社区的街廓范围相当于城市总体规划三级居住体系(即“生态细胞-生态社区-生态片区 ”)中生态社区的范围。
1.0.3 完整社区建设应遵循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发展理念,将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理念融入城市治理各领域、全过程,营造安全健康、生活便捷、全龄友好、设施完善、机制健全、管理有序、具有归属感和认同感的社区生活环境。
1.0.4 在建设和评价完整社区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三级居住体系 three-level residence system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设“生态细胞-生态社区-生态片区 ”三级居住体系,对应层级配套建设“邻里之家-社区中心 -片区中心 ”三级服务设施,打造“5 分钟-10 分钟-15分钟 ”生活圈。
2.0.2 生态细胞 eco-cell
由约 400m×400m 的街廓组成,一般包含 1~4 个居住小区,按需配备“邻里之家 ”规模,服务人口约3000~5000 人。
2.0.3 生态社区 eco-community
由约 800m×800m 的街廓组成,包含若干个“生态细胞 ”,配备提供政府管理服务和居民生活设施的一站式、综合化的“社区中心 ”,服务人口约 15000~30000 人。
2.0.4 邻里之家 neighbourhood centre
生态细胞级配套服务设施,以服务本细胞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为核心,功能宜涵盖居委会、物业管理、便民服务网点等,提供最基本的居民服务和生活保障,打造居民共享交流的场所。
2.0.5 社区中心 community centre
生态社区级配套服务设施,步行服务半径约 500m 范围,建筑面积约 15000~20000m2,集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托育、社会管理、便民商业等多功能为一体,保障居民就近享有均等化、一站式基本公共服务。社区中心宜优先与社区公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采取组团式、集中式、一体化布局。
2.0.6 完整社区 complete community
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全覆盖的物业服务、健全的社区管理服务以及绿色智慧的创新技术应用,且居民归属感、认同感较强的居住社区。本标准中,一个“生态社区 ”街廓范围相当于一个完整社区范围。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要求
3.1.1 完整社区的建设参考标准的条文要求,完整社区的评价体系参考附录 A 中的具体评分细则。
3.1.2 完整社区的评价主要为实施运营阶段的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社区内主要水、 电、路、气、热、信等基础设施建成投用率达到 100%;
2 社区内社区中心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建成投用率达到80%及以上;
3 社区内具备涵盖完整社区主要实施运管数据的监测或平台系统;
4 社区内的居住小区建成投用率达到 80%及以上。
3.1.3 完整社区的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估。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实施运营阶段的评价,应进行现场考察。
3.1.4 应建立“实施评估-评估反馈-完善提升 ”的闭环工作路径。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完整社区评价体系由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物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绿色智慧创新 7 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基础项和提升项。
3.2.2 基础项共 56 项,分值 100 分;提升项共 23 项,分值 40分;共计 140 分。
3.2.3 7 类指标各自的得分 Q1、Q2、Q3、Q4、Q5、Q6、Q7 相加即为总分。
3.2.4 完整社区评价应按总得分、基础项得分情况共同确定等级。
3.2.5 完整社区的评价等级分为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分值标准按照表 3.0. 1 进行划分。一星级可认定为完整社区。当总分达到某一星级要求,但基础项得分未达到该星级要求时,社区评价等级应按基础项得分对应的等级确定。
表 3.2.5 完整社区评价等级划分
4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4.1 综合服务
Ⅰ 基础项
4.1.1 社区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址在社区内相对中央、便捷到达的地段;
2 宜与社区公园、小学、幼儿园等功能采取组团式、集中式、一体化布局;
3 地上建筑面积为 15000~20000m2,其中公益类建筑面积为4850~5000m2,经营类建筑面积为 10000~ 15000m2。
4.1.2 邻里之家应选址在居民便捷到达的位置,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500m2,主要包括非经营性公建配套用房和经营性商业配套用房。
4.1.3 社区中心首层应设置社区办事服务大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250m2,主要用于居民咨询、办事服务,结合社区客厅设置,休闲等候区可以共享。
4.1.4 社区中心内应设置行政办公空间,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100m2,包括社区办公、共享社区客厅等功能,其他功能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
4.2 文化服务
I 基础项
4.2.1 社区中心内应设置文化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应小于700m2,可包括社区图书馆、书画摄影教室、多功能培训教室等功能。
Ⅱ 提升项
4.2.2 儿童文化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态社区内宜设立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儿童图书阅览、科普教育、文艺演出、体育锻炼、作品展示等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可依托儿童活动中心拓展综合性校外活动场所,可借助社区中心公共服务,建设美育、科技、校外实践、素质拓展等多类校外活动基地;
2 生态细胞内宜设置儿童之家,向儿童及家庭提供游戏娱乐、亲子阅读、课后托管、家庭教育指导、主题实践活动等场地。
4.3 卫生服务
4.3.1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社区中心结合或邻近选址;
2 宜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的建筑首层,如设置在二层及以上的则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3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相关设计要求。
4.3.2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400m2。
4.3.3 社区卫生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供预防、医疗、计生、康复、防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 宜提供养老救助服务,以及日常慢性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
3 宜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针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重点人群,提供护理照顾服务;
4 有条件的可设置儿童专属科室和床位。
4.3.4 社区宜提供下列健康创新服务:
1 配备自动售药机;
2 提供康复辅具适配与租赁服务空间;
3 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4 开展相关卫生健康讲座与义诊活动。
4.4 养老服务
4.4.1 选址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态社区应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位置应结合社区中心或邻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选址;
2 宜设置在建筑底层部分,如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则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3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相关设计要求;
4 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具体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 相关要求。
4.4.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500m2,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350m2。
4.4.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宜配备日托休息室、备餐室、餐厅、助浴室、无障碍卫生间、多功能活动室等生活用房和接待厅、办公室、储藏室等管理服务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设置健身康养、医疗保健、配就餐区、休息室、老年人学校、入户家政等功能,并满足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 GB/T 33169 的相关要求。应根据老年人的生活习惯特点和设施功能要求合理布局,注意动静分区。
4.4.4 生态社区应创新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提供不限于“互联网+护理服务 ”“医养康养结合 ”“时间银行志愿服务 ”“乐龄学堂 ”“老幼共托 ”等模式的服务。
4.5 托育服务
4.5.1 生态社区应为0~3 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普惠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婴幼儿照护服务,选址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育服务设施应设于阳光充足、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宜与儿童托管、儿童游憩等服务功能统筹设置;
2 应布置在建筑三层及以下,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
室。
4.5.2 托育服务设施可与社区中心、教育、居住、办公等建筑合建,建筑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社区中心建设托育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800m2;
2 在有条件的生态细胞内,宜利用小区闲置用房改建托育设施,面积不宜小于 200 m2。
4.5.3 托育服务设施应包括室内建筑空间和室外活动场地,具体功能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 的相关要求。
4.6 幼儿园
4.6.1 幼儿园的选址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应在本社区居民 5~10 分钟步行范围内,幼儿园建筑宜独立设置;
2 应按照“人车分流 ”的原则,分设车行与人行两个出入口,不宜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
3 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
4 幼儿园建设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等的相关要求。
4.6.2 幼儿园应为 3~6 岁幼儿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建设规模及面积应根据适龄儿童人口确定,不宜小于 9 班,每班不宜超过 30 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4000m2。
4.6.3 在幼儿园人行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空间,宜在地块红线内、园区围墙外设置家长接送等候区,并结合家长送生、接生流线进行合理设计。
4.7 小学
4.7.1 社区内应统筹配建小学,满足 6~12 周岁儿童入学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学应远离各种危险源,且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位置,应地块独立设置;
2 应按“人车分流 ”原则,分设车行与人行两个出入口,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出入口不直接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一侧;
3 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4.7.2 小学建设规模应根据适龄儿童人口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年制规模宜按 24~36 班配置,每班可容纳 45 人左右,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8000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4000m2;
2 九年一贯制学校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12000m2,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25000m2。
4.7.3 小学停车接送系统应结合家长送生、接生流线合理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地下停车接送系统,每 100 名学生配 3 个机动车位;
2 地上接送采用即送即离方式,地上机动车主入口宜设置港湾停车;
3 在校园人行出入口附近设置家长等候区,宜设置家长休息座椅、遮荫避雨设施。
4.7.4 小学设施的错时共享模式可包括:
1 运动场地设计宜分设校内和社会通道,满足独立对外开放条件,并可向社会错时开放;
2 地下停车场宜在寒暑假、节假日向社会开放共享。
5 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5.1 综合超市和菜市场
5.1.1 综合超市和菜市场应结合社区中心设置,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1500m2,提供蔬菜、水果、生鲜、 日常生活用品等销售服务。
5.2 快件寄递服务设施
5.2.1 生态社区应配建社区物流设施,作为社区货物集散、快收配递分拣的场地空间。
5.2.2 生态细胞内应建设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25m2 的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或设置多组智能快递箱,提供邮件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站点选址应兼具居民使用便利性与寄递作业效率,优先选择临近小区主出入口、内部主干道或周边便捷通道等交通便捷、居民可达性强的区域布设,并便于快递车辆安全停靠、装卸快件。
5.2.3 宜配套建设社区智能微菜场,配置生鲜柜等智能零售终端,
为居民提供 24 小时服务。
5.3 其他便民商业网点
5.3.1 应结合社区中心设置生态社区便民商业网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便民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3000m2,功能可包括但不限于理发店、洗衣店、药店、维修店、早点铺、便利店、文印店、文化用品等;
2 社区食堂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200m2。
5.3.2 生态细胞级便民商业网点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生态细胞居住人口不超过 3000 人(含) 的小区,应设置不小于 150m2 早点铺和不小于 150m2 便利店;
2 新建生态细胞居住人口 3000 人以上的小区,应设置不小于 150m2 早点铺和不小于 150m2 便利店和不小于 600m2 商业服务用房;
3 既有生态细胞宜充分利用或盘活生态细胞内闲置的配套用房。
6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6.1 水、电、路、气、热、信等设施
6.1.1 生态社区内应具备完善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信等设施,符合现行国家、天津市、生态城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对经隐患排查有安全风险的既有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并建立定期检测与维护机制。具体建设要求参照表 6. 1. 1。
表 6.1.1 生态社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续表 6.1.1
6.2 停车及充电设施
6.2.1 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中心、办公建筑、学校、社区公园、住宅等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车位指标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 29-6 的标准要求;
2 生态细胞内地面访客车位应满足 3 车位/100 户,宜集中设置在出入口附近,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且有明显标识。
6.2.2 非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位指标和停车方式等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
停车场(库)标准》DB/T 29-6 的标准要求;
2 应在社区中心、学校、公交站点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利用设施带沿街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规范停车管理;
3 应结合社区公园出入口及景观节点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根据需要配备自行车租赁点;
4 生态细胞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小规模分散布置,宜结合景观设置遮阳避雨设施。
6.2.3 停车充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态细胞内机动车固定车位应 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宜利用部分地面访客车位安装公共充电桩,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2 生态细胞内非机动车停车点应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桩,宜配置雨棚、视频监控、智慧充电设施,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II 提升项
6.2.4 生态社区内宜利用公共机动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6.3 慢行系统
6.3.1 慢行交通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态社区内应建设连贯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的慢行系统。慢行系统宽度宜为 5m,道路绿化带宽度宜为 8~12m,道路绿化带内宜设置休憩设施和街道家具;
2 生态社区内慢行系统满足社区居民从小区入口步行 5~10分钟可以到达公交站点;
3 宜结合社区慢行系统,建设学径网络。出行路径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能便捷连接社区内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和公交站点。
6.3.2 生态社区内应在城市干道交叉口的人行横道中心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方便老人、儿童、残障人士使用。
6.3.3 生态社区内宜在有行人过街需求、车流量多的路段设置“按钮式 ”过街信号灯、视障人士过街音响提示等智能安全过街装置,可结合人行横道设置“行人过街智能预警系统 ”,提供安全有效的人行保护。
6.4 无障碍设施
6.4.1 生态社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 100%,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B/T 29- 196 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6.4.2 生态社区内应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进行维修或者替换,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6.5 环境卫生设施
6.5.1 环卫垃圾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态社区内应建设一个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20m2 的环卫垃圾站,独立占地,用地内沿边界设置绿化隔离带;
2 宜配建公共厕所、环卫作息点、环卫停车场等环卫设施。 6.5.2 生态细胞内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符合垃圾分类国家标准。宜逐步采用智能垃圾分类系统;
2 应建设一个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25 m2 的环卫垃圾储存间,临时储存大件垃圾、待转运垃圾,应满足垃圾转运车辆的通行要求;
3 应设立垃圾分类宣传专用区域,可使用宣传栏、海报、视频等方式;
4 已覆盖“气力垃圾输送系统 ”的生态细胞应采用分组形式在场地内设置气力垃圾投放口。
6.5.3 公共厕所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和明显标识,保障 24小时对外开放,其配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态社区内应结合社区中心配置一个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 m2 的公共厕所,宜设置于首层,居民可通过慢行系统到达;
2 生态细胞内应设置一个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30m2 的公共厕所,可结合居民活动室、沿街绿化带或者人流量较大区域设置。
6.5.4 生态社区内的独立公共厕所宜设置第三卫生间,宜配置符合儿童行为尺度的卫生洁具和保障老人安全的紧急呼叫设备。
7 公共活动空间
7.1 公共绿地
7.1.1 社区公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生态社区应至少建设一个社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4000m2,可结合社区中心、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紧急情况下可按上位要求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
2 社区公园内部应有完整连续的步行系统,配套设施齐全,宜结合儿童户外游戏休憩、老人健身需求,设置儿童游乐区、老年人健身区;
3 公园设计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标准》DB/T 29- 156 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7.1.2 生态细胞内的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1000m2, 内设免费游憩、体育设施。
7.1.3 生态社区宜充分利用道路两侧、城市角落、拆迁腾退地和边角地、闲置地及其他可利用空间等零散地块改建口袋公园,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400m2。
7.2 公共活动场地
7.2.1 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态社区内应建设多功能运动场地,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800m2,宜配置 5 人制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门球等球类场地,在紧急情况下可按上位要求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
2 生态社区内应建设至少一片公共活动场地(含室外综合健身场地),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750m2,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50m2,宜配置健身器材、健身步道、休息座椅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沙坑、滑梯等儿童娱乐设施;
3 既有生态社区可充分利用宅间绿地、空地等空间和场地改建、扩建老人、儿童体育活动设施。
7.2.2 室内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中心应设置室内活动场地,总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0m2,可包括球类活动室、形体教室、健身房、多功能活动室等功能;既有社区室内活动场地不足的,宜利用生态细胞内闲置用房设置室内公共活动功能;
2 新建生态细胞内鼓励结合小区出入口、下沉庭院设置居民活动空间,作为邻里共享公共空间,用于健身、休憩、会客交流等公共活动。
8 物业服务
8.1 基础物业服务
8.1.1 生态社区内应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
8.1.2 物业服务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提供 24 小时物业管家值班服务,接收并及时处理业主对物业服务报修、求助、投诉等各类信息;
2 应设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 24 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合理配备出入口控制、楼宇对讲、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
3 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减灾设备设施,并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定期演习等;
4 应提供便民维修、维护服务,制定并公示合理的入户服务收费标准;
5 应建立清洁卫生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房屋公共部位应保持清洁,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8.1.3 具备条件的社区物业公司可联合专业适老化改造机构、养老服务组织、医疗健康机构等多方主体,提供套内空间和社区公共空间的适老化改造延伸服务,并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 宜提供老年人家庭套内空间适老化改造服务,可包括安装扶手、铺设防滑防水地板、智能监测设备、紧急呼叫设备、适老化家具适配等;
2 宜提供社区公共空间适老化配套设施改造服务,可包括无障碍通道建设、休息座椅增设、公共卫生间扶手安装、地面防滑处理、增加紧急呼叫装置等。
8.2 绿色物业服务
8.2.1 节水管理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态细胞内应采用非传统水资源收集和再生水回用设施,用于绿化灌溉、小区道路及车库地面冲洗、垃圾间冲洗、冲厕等用途;
2 物业共有部位应使用感应式水龙头、感应冲水系统等节水用具,新建住宅宜采用节水马桶、节水龙头、节水花洒等节水器具。
8.2.2 节能管理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态社区内的公共建筑,运营管理单位宜引入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对建筑各类能耗进行分类计量。能够统计分析电梯、水泵、照明、中央空调系统等重点能耗系统的用电参数,制定合理有效的节能目标。系统和设备应定期检修,无损坏、停运现象。
2 生态细胞内的居住建筑,宜安装可再生能源(屋顶光热设备)监测系统,能够统计能源系统的运行参数。系统和设备应定
期检修,无损坏、停运现象。
8.2.3 宜对住宅应用屋顶光热设备(太阳能热水系统)维修保险+服务模式、“电梯维修险+ 电梯责任险+维保过程管理 ”的保险+服务模式等其他商业保险。
8.3 物业管理用房
8.3.1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0000m2 及以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 50000m2 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2 既有生态细胞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8.3.2 管理用房设计宜结合物业管理需求,增设保安、保洁等一线服务人员的居住休息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休息空间不宜设置于地下,需与物业办公区、工具存放区相对独立,避免工作噪声干扰休息;
2 宜配备休息床位、储物柜,以及更衣区、洗漱区、就餐区。
9 社区管理服务
9.1 社区建设管理
9.1.1 社区内应建设不少于一个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300m2。
9.1.2 社区应设置网格化服务联络点,制定发布社区居民公约,建设居民参与渠道和沟通议事平台。
9.1.3 宜推进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估价师等专业技术力量进社区,辅导社区居民全过程参与社区规划、建设、运营、治理。宜有社会组织、志愿者、公益慈善资源等参与社区建设。
9.1.4 建立由多方市场主体参与的社区可持续开发运营模式,因地制宜引入养老、托育、社区商业等多种专业服务运营商。社区中心宜采用市场化模式进行一体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9.1.5 宜建立社区居民满意度反馈路径,开展社区满意度调查,有效样本量不宜少于社区总户数的 50%。
9.2 综合管理服务
9.2.1 应设立社区综合执法服务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内应确保无乱停车、占用消防和救护等生命通道问题;
2 社区内应整治私搭乱建,确保社区外观整治、公共绿地、道路建设、市政管理和环境卫生等系统达标。
9.2.2 应建立便民服务事项清单,开通智慧政务服务帮办平台,提供智慧高效的审批服务。
10 绿色智慧创新
10.1 绿色建筑
10.1.1 生态社区内应全部采用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新建社区绿色建筑的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态社区内的居住建筑项目应满足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中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2 学校类公共建筑项目应满足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中三星级标准要求;
3 商业类公共建筑项目应满足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中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既有社区内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建筑项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可经专家论证后适当调整。
10.1.2 新建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含太阳能、地热能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项目及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项目,太阳能热水保证率不应低于 80%;
2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应低于5%。
10.1.3 社区新建绿色建筑项目应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查与评价,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10.1.4 生态社区内宜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碳中和建筑、被动房、健康建筑等高品质建筑要求建设。
10.1.5 节能运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对生态社区内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项目开展绿色建筑节能运行和节能管理;
2 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10.2 海绵社区
10.2.1 生态社区内应全部进行海绵城市的建设和改造,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 ”等工程措施,配备完善的海绵城市与绿色基础设施。
10.2.2 地块的指标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用地性质项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综合现状和开发强度等因素确定。
2 年径流污染削减率指标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用地性质、流域水环境质量、径流污染特征等因素确定。
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指标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现行地方标准《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 29-296 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表 10.2.2 的规定。
表 10.2.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表
10.2.3 社区新建海绵城市项目应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查与评价,并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10.3 无废社区
10.3.1 在生态社区内应创建“无废细胞 ”场景,建设不少于一个“垃圾分类精品示范小区 ”。
10.3.2 在生态社区内宜建立居民个人碳账户,实施碳普惠机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津生宝 ”“智分类 ”等线上平台,设置“碳积分 ”“碳账户 ”等功能量化绿色低碳行为。可结合生活超市、便利店等建设绿色积分兑换点。
10.4 智慧社区
10.4.1 广泛运用 5G、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应用智慧管理服务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向政府管理服务,应用基层治理智慧服务平台,可包括但不限于人口管控、建筑房屋管控、车辆管控、群防群治力量管理、事件信息管理等功能;
2 面向物业服务,应用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在线管家、智能门禁、停车管理、报事报修等物业服务功能,以及家政服务、友邻集市、邻里互动等生活服务功能。
10.4.2 生态社区内能源数据应采取智慧化监测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公共事业服务平台,并具备数据存储与共享、缴费与报修、监测与分析、查询与反馈等功能;
2 应采用智能化能源数据采集设备,采集包括但不限于电量、水量、燃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等能源数据。
10.4.3 生态社区内车辆智慧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库)应采用智慧化车辆管理系统,具备车辆信息录入、车位信息管理、缴费管理等功能;
2 宜安装电动自行车禁入电梯管控系统、消防安全监控警报装置。
10.4.4 生态社区内宜采用智能化环境数据采集设备,实时监测
采集气象数据、小区内环境数据以及水质数据。
10.4.5 社区内各类智慧平台应与城市级智慧平台实现信息的匹配对接,与上级部门(含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共享数据类型占生态社区内可采集数据类型的比例应不少于 50%,共享数据应排除个人敏感信息,数据采集、共享与应用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附录 A 中新天津生态城完整社区评分表
表 A 中新天津生态城完整社区评分表
附录 B 中新天津生态城社区中心功能配套指标表
表 B 中新天津生态城社区中心功能配套指标表
附录 C 中新天津生态城邻里之家功能配套指标表
表 C 中新天津生态城邻里之家功能配套指标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或“应按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
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 GB/T 33169
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4.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350
5.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GB/T 51345
DB/T 29-333-2026
条文说明
2026 天津
制订 说明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天津市及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对标准中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和反复的修改,保证了标准质量。
为便于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中新天津生态城完整社区建设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制定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
1.0.1 本条明确标准制定的目的。根据住建部等 13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 (建科规〔2020〕7 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办科〔2021〕55 号)及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通知》等建设要求,细化完善国家《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智慧高效的完整社区,制定本标准。
1.0.2 本条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明确完整社区建设应遵循的发展理念。
3.1.1 本条说明了完整社区建设阶段的参考标准依据和评价阶段的评价依据。明确建设参考标准旨在确保建设环节明确符合完整社区的基本定位与底线要求,为评价工作奠定合格的建设基础;明确评价体系依据旨在通过具体评估实现评价结果标准化、可量化,避免评价工作的主观性与随意性,确保不同社区的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
3.1.2 本条说明了完整社区评价阶段及评价要求。明确完整社区评价阶段为实施运营阶段评价,聚焦社区实际运行效果检验实效。 3.1.3 本条说明了完整社区评价的评价主体及核心工作要求。评价工作应由中新天津生态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工作部联合牵头组织,聘请独立于完整社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价。
3.1.4 本条说明了完整社区评价全流程的统筹管理,为构建全周期、动态化的完整社区建设提升机制提供指引。通过建立闭环工作路径,推动评价结果与社区建设提升深度融合,实现完整社区建设的持续优化。
3.2.1 根据住建部等 13 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 号) 中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提出了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物业管理全覆盖、社区管理服务六个方面的建设要求,随后《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又对以上六个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建设指引。中新天津生态城结合城市发展特色,在住建部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七个方面,即绿色智慧创新,形成了完整社区评价体系的七类指标。
完整社区建设评价的指标项分为以下两类:
基础项:评价对象建设过程中必须达到的建设项目。
提升项:完整社区建设过程中要求较高或具有特色亮点的建设项目。
3.2.2 本条说明了本标准的条款总数和总分值,以及基础项和提升项的条款数目和分值。
3.2.3 本条说明了完整社区评价总分的计算方式。
3.2.4 本条说明了完整社区评价等级的确定方式。
3.2.5 本条对完整社区评价的等级进行了划分,按照总分、基础项得分均满足评价分值要求的评价结果划分完整社区评价星级。
4.1.1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中心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中心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和功能配置。
生态社区应建立社区中心和邻里之家两级服务设施,其中,社区中心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到达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社区中心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该设施可以是独立设置的社区综合服务站,也可以是社区公园、小学、幼儿园等采取组团式、集中式、一体化布局的社区中心综合体。
社区中心的服务功能和面积指标等具体要求应满足附录 B。
社区中心的建设还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DB12/T 1339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有关规划设计文件、项目规划验收材料。
4.1.2 本条适用于生态细胞内新建、改扩建邻里之家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邻里之家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和功能配置。邻里之家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经营性主要包括居委会办公、社区服务等功能;
2 经营性主要包括便利店、早点铺等便民商业功能;
邻里之家的服务功能和面积指标等具体要求还应满足附录C的相关要求。
4.1.3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服务中心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服务中心中办事大厅的布局、规模和功能要求。
4.1.4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行政办公设施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行政办公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功能要求。
结合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各项功能的具体面积。可包括共享社区客厅(含各层休闲区)、党建办公、工会办公、社区办公等功能:
1 社区办公可包括社团站、居委会、人民调解仲裁、社区执法、民族与党员活动室、接待室、会议室、公安值班室、值班室、储藏室等功能。可设于顶层。
2 共享社区客厅(含各层休闲区)可包括举办社区活动、社区市集、社区工作坊的开放空间、休闲茶座、小型儿童活动区域,可结合半室外庭院,结合交通空间共享设计,有较好的标识感和友好性。
3 工会办公室可作为集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妇儿之家等功能于一体的群团服务特色阵地,为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提供兴趣减压、健康生活、线下社交、个人发展等服务。可与社区中心其他功能共享使用,可划为工会专属空间。
4 社区中心如设置片区党委(管理中心),所需党建及行政办公面积不应小于 700m2,主要包括党群服务、党建宣传、行
政办公等。
5 工具储物间应满足物业日常维护存放必备工具和储物需求。
行政办公设施的具体功能及设计要求还应满足附录 B。
4.2.1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文化服务设施的评价。本条旨在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功能要求。
1 社区图书馆应灵活布局,应设置自助借阅、数字阅览、阅览区、学习区等功能。
2 书画摄影教室书画区应配置书画专用家具、书画展示墙、涮洗池等。兼具摄影教室等功能。应充分考虑长者使用需求,适当提高采光和照度标准。
3 多功能培训教室应采取模数化设计,桌椅轻便易移,组合灵活多变,教室宜可分可合,可作为多功能活动和讲座的场所。满足音视频使用需求。
4.2.2 本条适用于生态社区内新建、改扩建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的位置和功能要求。
1 儿童活动中心开展儿童图书阅览、科普教育、文艺演出、体育锻炼、作品展示等活动;
2 儿童之家可结合邻里之家布置。
4.3.1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选址布局。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遵循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运营原则,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济、节能环保;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 163 的规定;宜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互联网+ 医疗健康 ”模式,利用互联网提高服务效率。
4.3.2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卫生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
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社区中心功能指标表》,生态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400m2。
4.3.3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功能配置。
4.3.4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卫生服务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卫生的健康创新提升服务。
1 生态社区可配备自动售药机,提供 24 小时药事服务,满足居民家庭常用药品、夜间紧急用药需求;
2 生态社区宜建立居民健康管理系统、 自助式健康体检系统、远程诊疗系统等智慧服务平台,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开展居民健康管理。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察。
4.4.1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合理选址布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遵循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的建设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服务设施宜在建筑底层部分,并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
人用房时,宜设无障碍电梯,有条件时设置能容纳担架的电梯;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2 老年人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宜选择冬季向阳避风、夏季遮荫处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内设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器材和休憩座椅。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相关规划设计文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验收材料。
4.4.2 本条适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的评价。
4.4.3 本条适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配置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合理功能配置。应根据老年人的生活习惯特点和设施功能要求合理布局,注意动静分区。
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托养、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等生活照料服务。鼓励设置全托床位、康复保健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运动健身室、学习阅览室(书画室)、教育培训室(老年课堂)等功能用房。
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社区内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所有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开放,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健身康养、医疗保健、配就餐区、休息室,鼓励开展老年人学校、入户家政等功能。
4.4.4 本条适用于生态社区养老创新服务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养老创新服务的具体内容。生态社区可创新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模式,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医养康养结合、时间银行志愿服务等模式,提供老年心理关爱服务、老年志愿服务等特色服务。
“ 互联网+护理服务 ” 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 以 “ 线上申请、线下服务 ” 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医养康养结合 ”是将专业的医疗技术检查和先进设备与康复训练、 日常学习、 日常饮食、生活养老等专业相融合。以医疗为保障,以康复为支撑,边医边养、综合治疗。从技术上尽可能的实现疾病转归,病人的各项功能得到保持或恢复。
“时间银行志愿服务 ”是指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包含居家上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每个项目标注了相应的“价格”,其价值正是“ 时间币”。需要服务的市民可通过线上按需下单,志愿者将点对点上门服务,志愿服
务时长会转换成“ 时间币”,可供后续兑换服务。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生态社区养老创新服务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
4.5.1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合理选址布局。托育服务设施应坚持以幼儿为中心,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建设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托育服务设施应设于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出入口设置人员安全集散空间,便于家长接送;
3 托育服务设施宜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环保及安全防护的要求;
4 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当设置在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室外活动场地应有 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托育服务设施相关规划设计文件、托育服务设施项目验收材料。
4.5.2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9m2。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有关规划设计文件、项目规划验收材
料。
4.5.3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合理功能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部分组成,并配置室外活动场地;
2 若结合社区中心、邻里中心等建筑合建,合建时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
3 室外活动场地可与生态社区公园、生态细胞绿地统筹建设;
4 各类设施设备应满足安全性要求,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儿童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与评估,保证儿童活动安全;
5 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主要为 0-3 岁婴幼儿提供安全普惠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婴幼儿照护服务,具体功能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 的相关要求。
4.6.1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幼儿园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内幼儿园的合理选址布局。幼儿园应坚持以幼儿为中心,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建设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应在本社区居民 5~10 分钟步行范围内,宜独立地块设置;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毗邻;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尽量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与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园所,当在园所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应按照“人车分流” 的原则,分设车行与人行两个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综合考虑城市交通、人流、车流、接送、集散等方面需求,不宜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
3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当设置在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3h;室外活动场地应有 1/2 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宜设置于可遮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面;宜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充足、多类型的交往、游戏和活动空间、满足学龄前儿童的多元化需求;各类设施设备应满足安全性要求,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儿童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与评估,保证儿童活动安全;
4 幼儿园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等的规定。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幼儿园相关规划设计文件、幼儿园项目验收材料、天津市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日照分析报告。
4.6.2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幼儿园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内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功能配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应为 3~6 岁幼儿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建设规模及面积应根据适龄儿童人口确定;
2 幼儿园其他具体建设要求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 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的控制要求;
3 宜满足《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 DB12/T 1339 相关要求;
4 对既有社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4.6.3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幼儿园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内幼儿园的接送空间要求。
幼儿园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空间,便于家长接送;在园区人行出入口附近的地块红线内、园区围墙外对社会开放一部分场地,作为家长等候区域,并结合家长送生流线、接生流线进行合理设计。
4.7.1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小学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内小学的合理选址布局。社区内应建设小学,学制六年,满足 6~12 周岁青少年入学要求,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小学应远离各种危险源,且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位置,应独立设置,宜与幼儿园、中学、社区中心、社区公园等进行一体化建筑景观设计;
2 应按“ 人车分流” 原则,分设车行与人行两个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综合考虑城市交通、人流、车流、接送、集散等方面需求,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出入口不直接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一侧。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小学相关规划设计文件、小学项目验收材料。
4.7.2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小学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内小学的建设规模。
应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DB12/T 1339 的相关要求。
4.7.3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小学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内小学的停车接送配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地下停车接送系统,结合操场或教学楼,每 100名学生配 3 个车位,用于家长接送临时停车及教师停车;
2 地上接送采用即送即离方式,地上机动车主入口宜设置港湾停车;地下接送宜采用机场落客模式,设置接送专用汽车道,家长接送完学生直接离开或短暂停留;地下停车出口应位于校园主入口附近;家长和学生可通过人行坡道等步行系统,安全便捷进入地下停车场;
3 在校园人行出入口附近的地块红线内、围墙外宜对社会开放部分场地,作为家长等候区,并设置家长休息座椅、考虑遮荫设施。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相关规划设计文件和项目验收材料、实地考察。
4.7.4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新建、改扩建社区小学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内小学部分设施的错时共享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学运动场地设计宜采用围网形式,分设校内和社会通道,满足独立对外开放条件,并可向社会错时开放,通过分时共享为周边居民提供公共活动场地;
2 地下停车场宜考虑寒暑假、节假日与社会共享,宜考虑动态停车和静态停车。
5.1.1 本条适用于生态社区综合超市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综合超市的建设规模和功能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社区中心配置总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1500 m2 的综合超市和菜市场;
2 综合超市提供蔬菜、水果、生鲜、 日常生活用品等必备性业态的购物服务;
3 综合超市应附设相应的装卸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
4 既有居住社区设置综合超市有困难时,可建设多个便利店提供相应服务。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社区综合超市相关规划设计文件、社区综合超市项目验收材料。
5.2.1 本条适用于生态社区物流设施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物流设施的配建层级和选址布局。
社区物流设施应配置在生态细胞与外部道路连通处,方便货物运送和装卸。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社区物流设施的相关材料、实地考察。 5.2.2 本条适用于生态社区智能快递服务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智能快递服务的配建层级、选址布局和配置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或智能快递柜宜结合物业管理设施,宜紧邻出入口设置,方便快递配送和社区居民收取;
2 智能快递柜格口数量为社区日均投递量的 1~1.3 倍;
3 有条件的生态社区可设置物流服务集成平台等智能物流设施;鼓励采用智能配送模式,方便居民生活。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社区智能快递柜相关材料、实地考察。
5.2.3 本条适用于生态社区生鲜冷链配送服务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生鲜冷链配送末端服务站的设置情况。
生态细胞内宜设置农产品直投智能冷鲜柜;若暂时无条件或无需求,宜预留制冷设施端口。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社区生鲜冷链配送末端服务站相关材料、实地考察。
5.3.1 本条适用于生态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的建设规模和功能配置。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社区中心便民服务网点的相关材料、实地考察。
5.3.2 本条适用于生态细胞便民服务网点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细胞便民服务网点的配建情况。除条文要求外,还鼓励以下建设内容:
1 按照人口规模配备商业配建面积,避免因居住人口少出现商业配套闲置的情况;
2 鼓励既有生态细胞需充分利用或盘活生态细胞内配套闲置的用房,提高公建配套闲置用房的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3 可利用自助售卖机、蔬菜直通车、箱式移动餐饮售卖车等可移动商业零售设施的灵活性优势,作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有益补充;
4 鼓励连锁药店进生态细胞,并利用其专业力量拓展老年康护、保健养生咨询或培训等项目,引入健身、养生、美容等功能和产品,开展高质量的便民服务。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生态细胞便民服务网点的相关材料、实地考察。
6.1.1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市政管网设施建设的评价。
本条旨在推动社区市政管网设施的高质量、高品质建设。
社区内应综合规划建设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集中供热地区)、通信等设施,达到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供给稳定等要求。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有关规划设计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或配套证明等相关文件。
6.2.1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管理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指标要求和规范管理。
社区内不同功能类型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位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 29-6-2018 的相关指标要求“建筑综合体中各类建筑业态配建停车场(库) 的设置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
合理布置。商业、商务类建筑项目的地面小客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15%。”
生态细胞内住宅和配套服务设施的配建停车位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 29-6-2018 的指标要求“住宅配建停车位不小于 1.2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配套服务设施配建停车位不小于 0.4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邻里之家(生态细胞配套设施)功能指标表》,生态细胞固定停车位应全部设置于地下,泊位总数的 3%作为访客停车位设置于机动车出入口附近地面。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有关规划设计文件、项目规划验收材料、实地查看访客停车位情况。
6.2.2 本条适用于社区内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的评价。
本条旨在明确社区内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指标要求、车位划线标准。
社区内不同功能类型公共建筑的配置非机动车位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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