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7-2016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控制规范
资料介绍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控制过程的基本要求、开工条件、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竣工与备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修缮工程的施工管理:
a)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d)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e)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修缮工程的施工管理:
a)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d)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e)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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