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NAME 094-2024 绿色造船企业评价要求及细则
资料介绍
ICS 47.020.01
CCS U 01
团体标准
T/CSNAME 094—2024 绿色造船企业 评价要求及细则
Evaluation requirements and rules for green shipbuilding enterprises
2024 - 09 - 30 发布2024 - 12 - 30 实施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化学术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科技大学、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远海
运重工有限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国营海东造船厂、山东新能船业有
限公司、江苏海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南通中远海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江
苏省船舶与海洋装备绿色修造工程研究中心、武汉艾信隆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
公司、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江苏润扬船业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
船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上海研途船舶海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传明、王炬成、高霆、敖武平、刘习贤、刘向文、钱天龙、许宝余、郭小棠、
包广峥、孔勇、陆旭佳、欧洁兰、苏宇、孙东辉、张勇、李捷、朱彬、李洋钢、陈景瑜、张强、杨东江、
钱志东、金勇飞、徐岩、杨文静、叶康、张春林、陈宏、邵小斌、陆兵、卢本才、罗金华、方群、史正
波、孟勋、何建军、黄蓉蓉、李星、张忠林、刘锋、吉宏飞、洪杰、张冠东、梅中华、陈旭东、崔萌、
杨安礼、李正建、李宁、周长江、李翼、刘学强、郑靓。
I
T/CSNAME 094—2024
引 言
绿色造船是解决船舶行业国家资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是行
业实现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造船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选择。造船企业是绿色造船的
主体。对绿色造船企业进行评价,有助于在行业内树立标杆,引导和规范造船企业实施绿色造船。
本文件以现有相关评价指标和要求为基础,以综合性、系统性为原则,建立符合船舶产业发展需求
的绿色造船企业评价模型,旨在给出绿色造船企业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和要求。
II
T/CSNAME 094—2024
绿色造船企业评价要求及细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造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基础条件要求、基础设施要求、管理体系要求、能源
与资源投入要求、产品要求、环境排放要求、绩效要求、评价程序、评价报告及现场评价记录表等。
本文件适用于绿色造船企业的建设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4286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119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916.40 取水定额 第40部分:船舶制造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0862 产品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导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9115 工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6132—2018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GB/T 37818—2019 船舶生产企业绿色造船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GB/T 39259 绿色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物料清单要求
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87—201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AQ/T 7008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CB/T 3000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CB/T 4200 船舶质量证明书编写通用要求
CB/T 4335—2019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
CB/T 20600.2 舰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 第2部分:舰船造修企业
HJ/T 33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828—201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方法确认验证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
ISO 14064(所有部分) 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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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67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reenhouse gases - 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s - 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for quantification)
ISO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ISO 5000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Energ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
IMO MSC.1/Circ.1343 船舶建造档案中应包括内容的导则
IMO MSC 215(82)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
3 术语和定义
CB/T 3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绿色造船 green shipbuilding
在船舶制造中综合考虑环境因素和资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原材料和能
源的利用效率达到最高,以环境价值为尺度,运用机械化、自动化、工装化、智能化等建造技术,在确
保船舶基本功能、质量和经济成本条件下,不断减小船舶建造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提高船舶绿色度的
造船方法。
4 基础条件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6个评价细目,其中3个评价细目为达标项,3个评价细目为评分项,满分为50分,
具体见表1。
表1 基础条件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营业执照 达标项
2 政策要求 达标项
3 合规性要求 达标项
4 社会责任 15分
5 最高管理者要求 20分
6 管理机构 15分
营业执照
4.2.1 本评价细目为达标项。
4.2.2 企业应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4.2.3 如不符合4.2.2 要求,则评价为不合格。
政策要求
4.3.1 本评价细目为达标项。
4.3.2 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执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相应船级社规范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则和IMO 有关通函;
b) 产品生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材料和生产工艺。
4.3.3 如不符合4.3.2 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合规性要求
4.4.1 本评价细目为达标项。
4.4.2 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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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b) 评价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无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一般环保事故,一般质量等事故。
4.4.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社会责任
4.5.1 本评价细目分值15 分。
4.5.2 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b) 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c) 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5.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最高管理者要求
4.6.1 本评价细目分值20 分。
4.6.2 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下述方面证实其在绿色造船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 对绿色造船企业的管理体系有效性负责;
b) 建立绿色造船企业建设、运维的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一致;
c) 确保将绿色造船企业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
d) 确保可获得绿色造船企业建设、运维所需资源;
e) 组织内外部相关方就有效开展绿色造船的重要性和符合绿色造船企业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f) 确保企业实现其开展绿色造船的预期结果;
g) 指导并支持员工对绿色造船企业的有效性做出贡献;
h) 促进绿色造船管理绩效的持续改进;
i) 支持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证实其领导作用。
4.6.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管理机构
4.7.1 本评价细目分值15 分。
4.7.2 企业应有绿色造船管理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a) 有关绿色造船企业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b) 开展绿色造船企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指标应明确且量化;
c) 传播绿色造船企业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造船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
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4.7.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5 基础设施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12个评价细目,其中1个评价细目中含有1个达标项和8项评分项,11个评价细目为
评分项,总分满分为200分,具体见表2。
表2 基础设施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船台或船坞 1项达标项,8项评分项共25分
2 建造方法 20分
3 建筑 15分
4 照明 20分
5 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 15分
6 岸线 15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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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基础设施要求(续)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7 舾装码头 15分
8 标准涂装厂房 20分
9 下水方式 10分
10 起重设施 15分
11 船体加工设备 20分
12 其它设备 10分
船台或船坞
5.2.1 本评价细目含1 个达标项,8 个评分项,分值25 分。
5.2.2 企业的船台或船坞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有永久船台或船坞(达标项);
b) 设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垄;
c) 船台设有与其相配套的滑道式或轨道式下水设施;
d) 设有与船台或船坞相配套的门式、门座式等起重设施;
e) 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应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并有由船台或船坞设计或建设
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f) 具备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g) 设有船台(坞)墩或胎架,船台(坞)墩或胎架应使船底与船台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 m,单个船
台(坞)墩与船台或船坞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0.09 m2;
h) 使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整体式船台(坞)墩,不应使用散件船台(坞)墩,胎架宜为适用的金属结
构;
i) 至少每年一次测量船台或船坞的下沉情况,每次测量结果应存档。
5.2.3 上述a)项为达标项,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其他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3 分;扣
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建造方法
5.3.1 本评价细目分值20 分。
5.3.2 企业的建造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方式进行船舶生产;
b) 建立以中间产品为主要特征的生产组织方式;
c) 按作业区域/作业阶段/作业类型进行划分,实行托盘管理。
d) 企业船体构件的下料、加工应采用正确的施工工艺,符合建造规范的要求,不应采用切割拼凑
成形的施工方法。
5.3.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建筑
5.4.1 本评价细目分值15 分。
5.4.2 企业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b) 从规划设计、建造及设施配套和运维等方面综合采纳了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
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5 项)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
可再生能源利用(6 项)的优化要求;
c) 企业的厂房尽量采用多层建筑(如适用)。
5.4.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照明
5.5.1 本评价细目分值20 分。
5.5.2 企业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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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企业厂区及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应利用自然光,人工照明应符合GB 50034 规定;
b) 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并符合使用需求;
c) 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5.5.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
5.6.1 本评价细目分值15 分。
5.6.2 企业的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b) 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
c) 通用设备节能方面应符合企业能源管理规定的要求。
5.6.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 分~10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岸线
5.7.1 本评价细目15 分。
5.7.2 企业的岸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满足生产要求且具有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合法使用权;
b) 岸线长度不低于所能建造最大船舶长度的2 倍。
5.7.3 上述a)项不符合要求,扣15 分;岸线长度不符合要求,每缺少1%,扣1 分,总扣分不应超
过本条分值。
舾装码头
5.8.1 本评价细目分值15 分。
5.8.2 企业的舾装码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满足生产要求且具有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合法使用权;
b) 具备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c) 长度、宽度、水深及风暴桩或地牛桩的拉力和停泊能力满足所建造船舶的需求;
d) 有相应的起重设施;
e) 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
5.8.3 上述a)项不符合要求,扣15 分;其它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4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
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标准涂装厂房
5.9.1 本评价细目分值20 分。
5.9.2 企业应建有与船舶建造相适应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排放要求的标准涂装厂房,并具有使用和
维护记录。
5.9.3 不符合要求,扣10 分~20 分。
下水方式
5.10.1 本评价细目10 分。
5.10.2 企业的船舶下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滑道式下水、轨道式下水或坞内下水等安全下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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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对应下水方式的下水设施;
c) 下水设施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
d) 不应采用气囊下水,下水不应外包。
5.10.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4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起重设施
5.11.1 本评价细目15 分。
5.11.2 企业的起重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备门式、门座式等种类的起重设施;
b) 单台最大起重设施的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企业最大分段(含总段)的起重要求;
c) 起重设施应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具有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年度检验证书,且在有
效期内;
d) 起重设施应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完整成套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档案;
e) 起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5.11.3 上述a)、b)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 分;其它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4 分;扣分累
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船体加工设备
5.12.1 本评价细目20 分。
5.12.2 企业应具备下列种类的船体加工设备,数量和规格可根据企业的生产需要自定且经过评价专
家组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讨论核定:
a) 船厂专用设备:多辊校平机、折边机、剪板机、弯板机、钢材预处理流水线、数控切割设备、
冲压设备、肋骨冷弯设备、高空作业车及大型液压平板车;
b) 焊接设备:自动焊机或半自动焊机(含焊接机器人)、普通交直流焊机、足够容量并满足焊接
需要的变电和配电设备、合金钢焊接预热装置及焊条烘箱。
5.12.3 不符合要求,每缺一种,扣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其它设备
5.13.1 本评价细目10 分。
5.13.2 企业应具备下列种类的其它设备,数量和规格可根据企业的生产需要自定且经过评价专家组
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讨论核定:
a) 弯管机、管子坡口机;
b) 钢板和型材的表面磨料喷射处理设备;
c) 涂料搅拌设备;
d) 除锈打磨处理设备;
e) 喷涂机。
5.13.3 不符合要求,每缺一种,扣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6 管理体系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6个评价细目,包含17个评价分细目。其中6个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11个评价分细
目为评分项,总分满分为200分,具体见表3。
表3 管理体系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 达标项
2 质量分管领导 5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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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管理体系要求(续)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3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5分
4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达标项
5 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5分
6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 25分
7 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件数 10分
8 伤亡人数 10分
9 千人伤亡率 10分
10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 达标项
11 环境影响评价 达标项
12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5分
13
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体系 达标项
14 能源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5分
15
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达标项
16 职业健康基本要求 25分
17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5分
18 管理制度 企业建立的绿色造船相关的管理制度 10分
质量管理
6.2.1 质量管理体系
6.2.1.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6.2.1.2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企业应按GB/T 19001 或ISO 9001 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b) 认证证书适用范围应覆盖所有生产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
6.2.1.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注: 第三方是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
6.2.2 质量分管领导
6.2.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5 分。
6.2.2.2 企业的质量分管领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b) 经过GB/T 19001 或ISO 9001 培训并取得相关部门或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c) 主管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不少于10 年;
d) 至少主持过10 项本企业船舶建造的质量管理工作。
6.2.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6.2.3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6.2.3.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2.3.2 企业应按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
6.2.3.3 任一项不符合GB/T 19001 或ISO 9001 以及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要求,扣3 分~5 分,
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安全生产
6.3.1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3.1.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6.3.1.2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CB/T 20600.2 或AQ/T 7008 的要求或相关规
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最低应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
6.3.1.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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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6.3.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5 分。
6.3.2.2 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b) 经国家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c) 主管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不少于5 年。
6.3.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6.3.3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
6.3.3.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3.3.2 企业应按CB/T 20600.2 或AQ/T 7008 制定下列文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并张贴在作业现
场适当的位置或设备设施附近:
a) 安全管理制度;
b) 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c)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d)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e)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f) 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6.3.3.3 每缺少一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扣2 分~3 分;每一项安全管理制
度、安全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有缺陷时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
目分值。
6.3.4 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件数
6.3.4.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0 分。
6.3.4.2 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件数按照统计年度内企业造船业务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的件数统计,
人员数量统计包括外包工在内。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每个统计年度内企业重大伤亡事
故的件数应为零。不符合要求扣10 分。
6.3.5 伤亡人数
6.3.5.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0 分。
6.3.5.2 企业伤亡人数按照统计年度内企业因造船业务发生的伤亡人员的总数统计,人员数量统计包
括外包工在内。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每个统计年度内,5 千人以下的企业伤亡伤亡人
数应不超过6 人,其中死亡人数不超过0 人,重伤人数不超过1 人,轻伤人数不超过5 人;5 千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企业伤亡伤亡人数应不超过12 人,其中死亡人数不超过1 人,重伤人数不超过2 人,轻
伤人数不超过9 人;1 万人以上2 万人以下的企业伤亡伤亡人数应不超过24 人,其中死亡人数不超过
1 人,重伤人数不超过3 人,轻伤人数不超过20 人;2 万人以上的企业伤亡伤亡人数应不超过30 人,
其中死亡人数不超过1 人,重伤人数不超过4 人,轻伤人数不超过25 人。不符合要求,死亡人数每超
过1 人扣5 分,重伤人数每超过1 人扣3 分,轻伤人数每超过1 人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6.3.6 千人伤亡率
6.3.6.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0 分。
6.3.6.2 千人伤亡率为统计年度内企业造船业务发生的伤亡人员总数与造船从业人数的比值。评价之
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每个统计年度内千人伤亡率应不超过0.12%,不符合要求,每超过0.005%
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环境管理
6.4.1 环境管理体系
6.4.1.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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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GB/T 24001 或ISO 14001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b) 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
6.4.1.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6.4.2 环境影响评价
6.4.2.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6.4.2.2 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保应通过专项验收,取得合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b) 新建项目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还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6.4.2.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6.4.3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6.4.3.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4.3.2 企业应按其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
6.4.3.3 任一项运行不符合GB/T 24001 或ISO 14001 中的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
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能源管理
6.5.1 能源管理体系
6.5.1.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6.5.1.2 企业应按GB/T 23331 或ISO 50001 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6.5.1.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6.5.2 能源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6.5.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5.2.2 企业应按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
6.5.2.3 任一项运行不符合GB/T 23331 或ISO 50001 中的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
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6.6.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6.6.1.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6.6.1.2 企业应按GB/T 45001 或ISO 45001 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6.6.1.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6.6.2 职业健康基本要求
6.6.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6.2.2 企业职业健康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合格后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 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
c) 设置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
6.6.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 分~8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6.6.3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6.6.3.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6.3.2 企业应按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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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 任一项运行不符合GB/T 45001 或ISO 45001 中的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
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管理制度
6.7.1 评价细目分值10 分。
6.7.2 企业应建立与绿色造船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节能减排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能源管理制
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合理、具备可操作性。不符合要求,每缺少一项管理制度扣3 分,任一项管理制
度不合理或具备可操作性扣1 分~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7 能源与资源投入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16个评价细目,其中序号1和2共包含5个评价分细目,总分满分为200分,具体见表
4。
表4 能源与资源投入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能源投入
能源投入管理 20分
2 再生能源投入 10分
3 清洁能源使用情况 10分
4
资源投入
水资源投入 15分
5 材料投入 15分
6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10分
7 钢材综合利用率 10分
8 有害物质使用 10分
9 节能 10分
11 减碳 10分
12 可回收利用率 10分
13 造船万元增加值耗电量 10分
14 单位修正总吨综合耗能 10分
15 钢材 一 次利用率 10分
16 涂料消耗系数 10分
17 自动化设备占有率 10分
18 设备利用率 10分
19 单位船坞、船台面积产出率 10分
能源投入
7.2.1 能源投入管理
7.2.1.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0 分。
7.2.1.2 企业能源投入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制定能源投入和节约能源管理制度,制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b) 制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对能源的购入、使用、计量、统计、分析形成闭环管理;
c) 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
d) 制定用电管理制度,制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e) 制定天然气管理制度,制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f) 制定节约用电方案、用电方案及措施;
g) 促进生产工艺和用电设备、用气设备的改造,降低用电、用气成本;
h)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变配电站,其容量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
i) 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无安全
隐患的场所,不少于2 个安全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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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变配电站内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相应的检测工具和维修操作设备,并定期检定;
k) 变配电站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l) 变配电站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以及应急照明,电源隔离开关分断
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m) 变配电站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7.2.1.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的分值。
7.2.2 再生能源投入
7.2.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0 分。
7.2.2.2 企业再生能源投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
b) 保存再生能源投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
7.2.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7.2.3 清洁能源使用情况
7.2.3.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0 分。
7.2.3.2 企业应尽可能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并制定清洁能源使用管理制度。若未制定清洁
能源使用管理制度,扣5 分;若制度不合理,扣2 分~3 分;若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未有执行记录,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的分值。
7.2.3.3 若企业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能达到本企业使用能源总量的1%或以上,每超过1%加1
分。加分累加,总加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的分值。
资源投入
7.3.1 水资源投入
7.3.1.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5 分。
7.3.1.2 企业水资源投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制定节水管理制度;
b) 保持供排水设施和用水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c) 做好节水技术改造及投入、节水宣传等工作。
d) 按GB/T 7119 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
e) 满足GB/T 18916.40 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7.3.1.3 上述a)、b)、c)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其它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7.3.2 材料投入
7.3.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5 分。
7.3.2.2 企业材料投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制定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工业用气使用管理制度和工业用气站房管理制度;
b) 尽量采用先进制造工艺,减少原材料和工业用气的用量;
c) 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
d) 加强工业用气管线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工业用气管线的气密性;
e) 工业用气现场按GB 50140 配备适量且适用的消防器材;
f) 工业用气站房与作业场所及其它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GB 500016 和GB 50029 的规定;
g) 加强工业用气站房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站房及配套设备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
h) 工业用气站房内应配备适量、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i)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j) 按GB/T 29115 的要求对企业原材料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7.3.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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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 若企业使用国家鼓励的、常规材料之外、碳消耗少且安全环保的新材料,达到本企业使用材
料总量的0.1%或以上,每超过0.1%加1 分。加分累加,总加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的分值。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7.4.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4.2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指统计年度内用于造船业务所消耗的能源与造船业务万元增加值的比值。
企业的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每年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0.20 吨标准煤;
b) 按CB/T 4335—2019 中6.1.8.2 及GB/T 2589 评价。
7.4.3 不符合要求,每升高1%扣1 分,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钢材综合利用率
7.5.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5.2 钢材综合利用率指统计年度内企业完工船舶产品中配套完整的分段、自制完成的铁舾件及工装
件的理论重量之和占完工船舶产品的钢材实际领用量的百分比。企业的钢材综合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每年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铝质、纤维增强塑
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b) 按CB/T 4335—2019 中6.3.4 评价。
7.5.3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有害物质使用
7.6.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6.2 企业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漏。
7.6.3 不符合要求,发现任一问题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节能
7.7.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7.2 企业产品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时,应满足相关标
准的限定值要求。
7.7.3 不符合要求,发现任一问题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减碳
7.8.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8.2 企业产品应满足:
a) 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
b) 釆用GB/T 32150 、ISO 14064 和ISO 14067 标准或规范对其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核查结
果宜对外公布;
c) 利用核算或核査结果对其碳足迹进行改善。
7.8.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4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可回收利用率
7.9.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9.2 企业应满足:
a) 按GB/T 20862 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并符合相关规定;
b) 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并保存改善记录。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5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造船万元增加值耗电量
7.10.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0.2 造船万元增加值耗电量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用于造船业务的耗电总量与造船业务万元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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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值。
7.10.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造船万元增加值耗电量应不超过100
千瓦时/万元。不符合要求,每超过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单位修正总吨综合耗能
7.11.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1.2 单位修正总吨综合耗能指统计年度内用于造船业务所消耗的综合能耗与造船完工量修正总吨
的比值。
7.11.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单位修正总吨综合耗能应不超过400
吨标准煤/每吨。不符合要求,每超过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钢材一次利用率
7.12.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2.2 钢材一次利用率指单船船体结构设计理论重量 占单船船体结构钢材实际领用量的百分比。实
际领用量应扣除整张钢板和整根型材退料后的领用量,船体结构钢材不包括舱口盖等铁舾件部分。评价
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钢材一次利用率应不低于80%。不符合要求,钢材
一次利用率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涂料消耗系数
7.13.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3.2 涂料消耗系数指单船涂料实际消耗量与单船涂料理论消耗量的比值。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
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单船涂料消耗系数应不超过100%。不符合要求,每超过1%扣1 分,扣
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自动化设备占有率
7.14.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4.2 自动化设备占有率指企业自动化设备的资产总额占企业所有设备资产总额的百分比。评价之
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自动化设备占有率应不低于75%。不符合要求,每降
低过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设备利用率
7.15.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5.2 设备利用率指统计年度内企业所具有的设备实际利用时间与计划利用时间的比值。评价之日
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设备利用率应不低于80%。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单位船坞、船台面积产出率
7.16.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6.2 单位船坞、船台面积产出率指统计年度内造船完工的修正总吨与企业用于造船的全部船坞、船
台面积之和的比值。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单位船坞、船台面积产出
率应不低于100 吨/平方米。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
分值。
8 产品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15个评价细目,包含3个评价分细目。其中1个评价细目包含的3个评价分细目均为
评分项,其余14个评价细目均为评分项,总分满分150分,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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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产品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产品符合性
标准规范符合性 5分
2 船舶检验 5分
3 船舶建造档案 5分
4 三维设计建模率 10分
5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完整性率 10分
6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自动提取率 10分
7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功能模块使用率 10分
8 数字化设计工具功能模块使用率 10分
9 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 10分
10 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 10分
11 涂敷系数 10分
12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 10分
13 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 10分
14 壳舾涂 一 体化生产达标率 10分
15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 10分
16 造船生产效率 5分
17 节能改造投资占比率 10分
产品符合性
8.2.1 标准规范符合性
8.2.1.1 本评价分细目5 分。
8.2.1.2 企业所建造的船舶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关标准、相关船级社规范要求;
b)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符合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及和IMO 有关通函的有关要求;
c)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及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8.2.1.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8.2.2 船舶检验
8.2.2.1 本评价分细目5 分。
8.2.2.2 企业所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照要求通过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相关建造工艺的认可;
b) 完成船舶建造各阶段验收,获得有关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合格证书。
8.2.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8.2.3 船舶建造档案
8.2.3.1 本评价分细目5 分。
8.2.3.2 企业所建造的船舶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所建船舶的完整档案资料;
b) 按照CB/T 4200 的规定编制船舶质量证明书;
c) 参照IMO MSC.1/Circ.1343《船舶建造档案中应包括内容的导则》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8.2.3.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三维设计建模率
8.3.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3.2 三维设计建模率指已建模的船体结构、舾装件、工艺工装件的模型件数占全船船体结构、舾装
件、工艺工装件的模型总数的百分比。
8.3.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三维设计建模率应不低于95%。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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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完整性率
8.4.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4.2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完整性率指企业已实现的各类中间产品三维数字建模信息的种类与中产
品完整性三维数字建模信息种类数的比值。产品完整性三维建模信息种类数包括下列种类:
a) 设计信息(图样);
b) 工艺信息(工艺文件、数控文件、生产物量、制造流程、精度控制、检验标准、物流流向、安措
方案、工具工装);
c) 定额信息(物量定额);
d) 管理信息(工时定额、作业部门、开完工时间)。
8.4.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完整性率应不低
于95%。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自动提取率
8.5.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5.2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自动提取率指企业已实现的各类中间产品信息自动提取的个数占全船中
间产品三维建模信息种类数之和的比值。
8.5.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自动提取率应
不低于95%。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功能模块使用率
8.6.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6.2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主要包括下列功能模块:
a) 生产设计管理,包括设计计划、设计质量、设计协调、设计变更、设计基础数据、系统维护等管理;
b) 工程计划管理(含负荷计划管理),包括造船三年滚动计划、产品线表计划、大中小日程计划,生
产负荷计划、生产准备计划等生产计划的编制、调整、平衡、约束、审批、发布下达、过程控制、
执行反馈、变更、进度跟踪、分析、考核等管理;
c) 工时物量管理,包括船舶承接工时估算,船舶建造过程中各工艺阶段的船体、舾装、涂装工时
和物量的原始数据适时采集、控制、统计、分析、考核等管理;
d) 生产设备管理,包括船舶企业的运输设备、高吊、门吊、浮吊、切割设备、主要焊接设备、加
工设备,以及大型专用工装等生产设备的采办、台账、备件库存、设备编码、设备维修、设备 使
用计划等管理;
e) 生产场地管理,包括船体内场加工场地、船体外场分段制作场地、分段总组场地、分段堆放及
周转场地、预舾装场地、集配中心场地、船台、船坞、舾装码头等生产场地的资源配置、能力测算、
划定工位、合理使用与调配、现场现状反馈及查询等管理;
f)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船舶企业的本工、协力工、外包工等人力资源的需求预测、人事信息、人
力资源计划、培训计划、人力资源测评、薪酬等管理;
g) 质量管理,包括入库检验管理、船舶产品建造过程中的项目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
h) 成本管理,包括造船项目的成本预算、成本分析、成本预测和评价等成本管理;
i) 企业(生产)物流管理,包括造船生产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配套、流转、集配、发送等物流管理
及托盘管理;
j) 物资管理(含采购、仓储、供应商管理),包括用于造船生产的原材料及配套设备的采购、合同、
仓储、领料、供应商的管理;
k) 财务管理,包括造船业务的资金管理、费用核算(含人工、材料)、劳务结算等财务管理;
l) 外协管理,包括分段外协、管子外协、舾装件外协、大型铸锻件外协等协作厂家进行的外协合
同、质量、进度的管理;
m) 能源管理,包括船舶企业车间、船台、船坞、码头等所有设备的能源基础信息、能耗指标、能源
的监测、统计、分析、预测等动能管理;
n) 技术文档管理,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文件、技术档案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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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客户关系管理,包括生产经营、船东来往函件、售后服务、客户资信评议等管理;
p) 企业决策支持管理,包括造船企业经营生产过程中积累数据的分析、选择、应用等管理。
8.6.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资源计划系统(ERP)功能模块使用率应
符合下列要求:
a) 达到80 %以上;
b) 按CB/T 4335—2019 中6.5.4 评价。
8.6.4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数字化设计工具功能模块使用率
8.7.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7.2 企业数字化设计工具主要包括下列功能模块:
a) 船体平面板架三维建模设计工具;
b) 船体曲面板架三维建模设计工具;
c) 全船三维建模设计工具;
d) 工艺工装三维数字化设计工具;
e) 板材套料数字化设计工具;
f) 结构零件生成数字化设计工具;
g) 船体焊接数字化设计工具;
h) 船体装配数字化设计工具;
i) 管系数字化设计工具;
j) 风管数字化设计工具;
k) 铁舾件数字化设计工具;
l) 舱室布置数字化设计工具;
m) 电气专业数字化设计工具;
n) 涂装专业数字化设计工具;
o) 型材套料数字化设计工具;
p) 线型光顺数字化设计工具;
q) 电缆敷设数字化设计工具。
8.7.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数字化设计工具功能模块使用
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达到85%以上;
b) 按CB/T 4335—2019 中6.2.9 评价。
8.7.4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
8.8.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8.2 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指在船舶建造工艺流程中,船舶企业已实施运用计算机辅助手段或数控
设备进行关键工艺流程控制的个数占应实施运用计算机辅助手段或数控设备进行关键工艺流程控制
总数的百分比。
8.8.3 造船企业关键工艺流程及其实施运用的计算机辅助手段或数控设备如下:
a) 钢材预处理,应具有钢材预处理自动化流水线;
b)船体板材下料,应具有板材数控下料设备;
c) 船体型材下料,应具有型材数控下料设备或型材自动化生产线;
d) 型材成型加工,应具有型材数控加工设备;
e) 部件装焊,应具有部件自动化焊接设备或部件自动化生产线;
f) 平面分段装焊,应具有平面分段装焊自动化生产线;
g) 管子加工,应具有数控弯管设备或管子自动化生产线;
h) 管子焊接,应具有管子自动化焊接设备或管子自动化生产线;
i) 分段涂装,应具有环境自动监控的涂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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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精度控制,应具有船体数字化精度测量和分析工具。
8.8.4 若企业在船舶建造中是直接采用钢铁企业或钢加中心已经预处理后的板材型材,则计算关键 工
艺流程数控化率时视为符合该项要求。
8.8.5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达到70%以上;
b) 按CB/T 4335—2019 中6.5.6 评价。
8.8.6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
8.9.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9.2 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指统计年度内船舶企业采用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焊接所消耗的焊接材料
总量占船舶焊接材料消耗总量的百分比。
8.9.3 半自动化焊接是指焊丝自动送给的手工焊接,包括二氧化碳半自动焊、手工熔化极惰性气体保
护焊(手工MIG 焊)以及其它半自动化焊接方式。
8.9.4 自动化焊接是指焊接操作工启动焊接后,焊接过程直至结束全部由焊机自动完成,无需操作工
监视或调整,或仅在偶尔时进行调整,包括埋弧自动焊、自动钨极氩弧焊(自动TIG 焊)、自动氩弧焊、
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垂直气电焊、机器人焊接、自适应控制焊接以及其它自动化焊接方式。
8.9.5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应符
合下列要求:
a) 达到70%以上(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b) 按CB/T 4335—2019 中6.4.8 评价。
8.9.6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涂敷系数
8.10.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0.2 涂敷系数指单船涂料实际消耗量与单船涂料理论消耗量之比值。
8.10.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涂覆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高于2.2(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b) 按CB/T 4335—2019 中6.4.9.1 评价。
8.10.4 不符合要求,每增加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
8.11.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1.2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指无余量制造的分段个数占全船分段总数的百分比。
8.11.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分段无余量制造率应符合下列
要求:
a) 不低于75%(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b) 按CB/T4335—2019 中6.4.2 评价。
8.11.4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
8.12.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2.2 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指无余量搭载的分段个数与参加无余量总组的分段
个数之和占全船分段总数的百分比。
8.12.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
无余量搭载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低于85%(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b)按CB/T 4335—2019 中6.4.4 评价。
8.12.4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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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舾涂一体化生产达标率
8.13.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3.2 壳舾涂一体化生产达标率指单船壳舾涂一体化达标的分段、总段、单元、模块个数与单船分段、
总段、单位、模块总数的比值。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壳舾涂一体化
生产达标率应不低于95%。
8.13.3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
8.14.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4.2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指船舶下水(出坞)前已经安装完成的舾装工程量(以实动工时计)
占全船舾装工程量(以实动工时计)的百分比。
8.14.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低于80%;
b) 按CB/T 4335—2019 中6.4.7 评价。
8.14.4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造船生产效率
8.15.1 本评价细目5 分。
8.15.2 造船生产效率指统计年度内完工船舶产品实动工时与完工船舶产品修正总吨的比值。
8.15.3 实动工时的统计方法如下:
a) 实动工时统计范围为除一般采购的舾装件(例如舱口盖、铁舾件)以外的所有船舶建造过程中的
工程项目(含外包、外扩、外协工程),包括钢材零件切割加工,分段小、中、大组立,管件加工、
单元模块制造,各阶段的预舾装,总组、搭载,上层建筑组立和内装,船坞或船台、码头舾装与调
试,钢板表面处理与内外场涂装等项目所消耗的工时;
b) 工时统计对象包括直接从事船舶产品建造作业的正式员工、协力工、外包劳务工和外借人员,
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不列入工时的统计范围,其实际投入的工时统计分析,可按出勤考核规定进行
管理;
c) 对于无条件进行实动工时统计的外包、外扩、外协工程项 目,可暂按外包、外扩、外协时企业
内部核定的预算(计划)工时进行统计。
8.15.4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造船生产效率应不高于85 h/修正总
吨。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节能改造投资占比率
8.16.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6.2 节能改造投资占比率指统计年度内企业在节能改造方面的投入占企业投资总额的百分比。评
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节能改造投资占比率应不低15%。不符合要求,
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9 环境排放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6个评价细目,均为评分项,总分满分150分,见表6。
表6 环境排放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大气排放物(25 分) 25分
2 水体污染物(25 分) 25分
3 固体废弃物(25 分)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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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管理体系要求(续)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4 噪声(25 分) 25分
5 温室气体(25分) 25分
6 室外除锈涂装要求(25分) 25分
大气排放物
9.2.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2.2 大气排放物包括大气污染物、SO2单位产量排放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
9.2.3 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企业低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大气污染物项数占应进行测试的大气
污染物项数的百分比。
9.2.4 企业SO2单位产量排放量指统计年度内造船业务的SO2 排放总量与造船产量的比值,其造船产量
按载重吨和修正总吨各占 50%的比例进行计算。
9.2.5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造船完工修正总吨数的比值。
9.2.6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大气排放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大气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SO2 单位产量排放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排
放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b) 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c) 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应符合GB/T 37818—2019 中6.2.4 及GB 16297—1996 要求;
d) 企业SO2 单位产量排放量应不高于80 mg/m3(日均);
e)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应不高于6.06 吨二氧化碳/万元。
9.2.7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水体污染物
9.3.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3.2 水体污染物包括人均废水排放量、企业厂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达标率、企业厂界氨氮排放
达标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9.3.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水体污染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体污染物(包括人均废水排放量、COD 排放达标率、企业厂界氨氮排放达标率、单位工业增
加值用水量)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b) 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
要求;
c) 人均废水排放量按GB/T 37818—2019 中6.2.2.1 评价,且不高于25.5 升/人·班;
d) COD 排放达标率按GB/T 37818—2019 中6.2.2.2 评价,按HJ/T 339—2007 或HJ 828—2017 的
规定测定COD 排放量,且不高于150 mg/L;
e) 企业厂界氨氮排放达标率按GB/T 37818—2019 中6.2.2.3 评价,且不高于100 mg/L;
f)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按GB/T 37818—2019 中6.2.2.4 评价,且不高于17.8 立方米/万元。
9.3.4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固体废弃物
9.4.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4.2 固体废弃物包括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单位修正总吨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和单位修正总吨工
业危险废物产生量。
9.4.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固体废弃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固体废弃物(包括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单位修正总吨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和单位修正总吨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9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b) 无法自行处理的,应转交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签订固定合作协议;
c) 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按GB/T 37818—2019 中6.2.1.1 评价,且不高于0.5 千克/人;
d) 单位修正总吨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按GB/T 37818—2019 中6.2.1.2 及GB 18599 评价;
e) 单位修正总吨危险废物产生量根据GB/T 37818—2019 中6.2.1.3 及GB 18597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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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噪声
9.5.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5.2 噪声排放达标率包括室内噪声排放达标率和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
9.5.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噪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噪声排放达标率(包括室内噪声排放达标率和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b)室内噪声排放按GB/T 37818—2019 中6.2.3.1 评价,其限值见GB/T 50087—2013 表3.0.1;
c)厂界噪声排放按GB/T 37818—2019 中6.2.3.2 评价,其限值见GB 12348—2008 表1。
9.5.4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温室气体
9.6.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6.2 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
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9.6.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温室气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
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应釆用GB/T 32150 或适用的标准及规范对
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报告,且进行核査,核查结果应对外公布;
b) 可行时,企业应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c) 排放限值根据ISO 14064 和ISO 14067 的要求。
9.6.4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室外除锈涂装要求
9.7.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7.2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室外除锈涂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需要室外作业时,应设置适用的污染物收集处理设备;处理效果应符合GB 4286 的限值要求。
b)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单船室外涂装涂料用量比例上限
不应高于总涂装涂料用量
CCS U 01
团体标准
T/CSNAME 094—2024 绿色造船企业 评价要求及细则
Evaluation requirements and rules for green shipbuilding enterprises
2024 - 09 - 30 发布2024 - 12 - 30 实施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标准化学术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科技大学、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远海
运重工有限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国营海东造船厂、山东新能船业有
限公司、江苏海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南通中远海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江
苏省船舶与海洋装备绿色修造工程研究中心、武汉艾信隆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
公司、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江苏润扬船业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
船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上海研途船舶海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传明、王炬成、高霆、敖武平、刘习贤、刘向文、钱天龙、许宝余、郭小棠、
包广峥、孔勇、陆旭佳、欧洁兰、苏宇、孙东辉、张勇、李捷、朱彬、李洋钢、陈景瑜、张强、杨东江、
钱志东、金勇飞、徐岩、杨文静、叶康、张春林、陈宏、邵小斌、陆兵、卢本才、罗金华、方群、史正
波、孟勋、何建军、黄蓉蓉、李星、张忠林、刘锋、吉宏飞、洪杰、张冠东、梅中华、陈旭东、崔萌、
杨安礼、李正建、李宁、周长江、李翼、刘学强、郑靓。
I
T/CSNAME 094—2024
引 言
绿色造船是解决船舶行业国家资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是行
业实现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造船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选择。造船企业是绿色造船的
主体。对绿色造船企业进行评价,有助于在行业内树立标杆,引导和规范造船企业实施绿色造船。
本文件以现有相关评价指标和要求为基础,以综合性、系统性为原则,建立符合船舶产业发展需求
的绿色造船企业评价模型,旨在给出绿色造船企业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和要求。
II
T/CSNAME 094—2024
绿色造船企业评价要求及细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造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基础条件要求、基础设施要求、管理体系要求、能源
与资源投入要求、产品要求、环境排放要求、绩效要求、评价程序、评价报告及现场评价记录表等。
本文件适用于绿色造船企业的建设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4286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119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916.40 取水定额 第40部分:船舶制造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0862 产品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导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9115 工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6132—2018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GB/T 37818—2019 船舶生产企业绿色造船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GB/T 39259 绿色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物料清单要求
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87—201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AQ/T 7008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CB/T 3000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CB/T 4200 船舶质量证明书编写通用要求
CB/T 4335—2019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
CB/T 20600.2 舰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 第2部分:舰船造修企业
HJ/T 33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828—201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方法确认验证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
ISO 14064(所有部分) 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es)
1
T/CSNAME 094—2024
ISO 14067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reenhouse gases - 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s - 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for quantification)
ISO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ISO 5000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Energ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
IMO MSC.1/Circ.1343 船舶建造档案中应包括内容的导则
IMO MSC 215(82)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
3 术语和定义
CB/T 3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绿色造船 green shipbuilding
在船舶制造中综合考虑环境因素和资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原材料和能
源的利用效率达到最高,以环境价值为尺度,运用机械化、自动化、工装化、智能化等建造技术,在确
保船舶基本功能、质量和经济成本条件下,不断减小船舶建造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提高船舶绿色度的
造船方法。
4 基础条件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6个评价细目,其中3个评价细目为达标项,3个评价细目为评分项,满分为50分,
具体见表1。
表1 基础条件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营业执照 达标项
2 政策要求 达标项
3 合规性要求 达标项
4 社会责任 15分
5 最高管理者要求 20分
6 管理机构 15分
营业执照
4.2.1 本评价细目为达标项。
4.2.2 企业应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4.2.3 如不符合4.2.2 要求,则评价为不合格。
政策要求
4.3.1 本评价细目为达标项。
4.3.2 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执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相应船级社规范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则和IMO 有关通函;
b) 产品生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材料和生产工艺。
4.3.3 如不符合4.3.2 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合规性要求
4.4.1 本评价细目为达标项。
4.4.2 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2
T/CSNAME 094—2024
a)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b) 评价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无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一般环保事故,一般质量等事故。
4.4.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社会责任
4.5.1 本评价细目分值15 分。
4.5.2 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b) 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c) 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5.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最高管理者要求
4.6.1 本评价细目分值20 分。
4.6.2 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下述方面证实其在绿色造船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 对绿色造船企业的管理体系有效性负责;
b) 建立绿色造船企业建设、运维的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一致;
c) 确保将绿色造船企业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
d) 确保可获得绿色造船企业建设、运维所需资源;
e) 组织内外部相关方就有效开展绿色造船的重要性和符合绿色造船企业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f) 确保企业实现其开展绿色造船的预期结果;
g) 指导并支持员工对绿色造船企业的有效性做出贡献;
h) 促进绿色造船管理绩效的持续改进;
i) 支持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证实其领导作用。
4.6.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管理机构
4.7.1 本评价细目分值15 分。
4.7.2 企业应有绿色造船管理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a) 有关绿色造船企业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b) 开展绿色造船企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指标应明确且量化;
c) 传播绿色造船企业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造船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
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4.7.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5 基础设施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12个评价细目,其中1个评价细目中含有1个达标项和8项评分项,11个评价细目为
评分项,总分满分为200分,具体见表2。
表2 基础设施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船台或船坞 1项达标项,8项评分项共25分
2 建造方法 20分
3 建筑 15分
4 照明 20分
5 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 15分
6 岸线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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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基础设施要求(续)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7 舾装码头 15分
8 标准涂装厂房 20分
9 下水方式 10分
10 起重设施 15分
11 船体加工设备 20分
12 其它设备 10分
船台或船坞
5.2.1 本评价细目含1 个达标项,8 个评分项,分值25 分。
5.2.2 企业的船台或船坞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有永久船台或船坞(达标项);
b) 设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垄;
c) 船台设有与其相配套的滑道式或轨道式下水设施;
d) 设有与船台或船坞相配套的门式、门座式等起重设施;
e) 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应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并有由船台或船坞设计或建设
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f) 具备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g) 设有船台(坞)墩或胎架,船台(坞)墩或胎架应使船底与船台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 m,单个船
台(坞)墩与船台或船坞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0.09 m2;
h) 使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整体式船台(坞)墩,不应使用散件船台(坞)墩,胎架宜为适用的金属结
构;
i) 至少每年一次测量船台或船坞的下沉情况,每次测量结果应存档。
5.2.3 上述a)项为达标项,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其他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3 分;扣
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建造方法
5.3.1 本评价细目分值20 分。
5.3.2 企业的建造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方式进行船舶生产;
b) 建立以中间产品为主要特征的生产组织方式;
c) 按作业区域/作业阶段/作业类型进行划分,实行托盘管理。
d) 企业船体构件的下料、加工应采用正确的施工工艺,符合建造规范的要求,不应采用切割拼凑
成形的施工方法。
5.3.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建筑
5.4.1 本评价细目分值15 分。
5.4.2 企业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b) 从规划设计、建造及设施配套和运维等方面综合采纳了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
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5 项)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
可再生能源利用(6 项)的优化要求;
c) 企业的厂房尽量采用多层建筑(如适用)。
5.4.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照明
5.5.1 本评价细目分值20 分。
5.5.2 企业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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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企业厂区及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应利用自然光,人工照明应符合GB 50034 规定;
b) 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并符合使用需求;
c) 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5.5.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
5.6.1 本评价细目分值15 分。
5.6.2 企业的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b) 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
c) 通用设备节能方面应符合企业能源管理规定的要求。
5.6.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 分~10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岸线
5.7.1 本评价细目15 分。
5.7.2 企业的岸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满足生产要求且具有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合法使用权;
b) 岸线长度不低于所能建造最大船舶长度的2 倍。
5.7.3 上述a)项不符合要求,扣15 分;岸线长度不符合要求,每缺少1%,扣1 分,总扣分不应超
过本条分值。
舾装码头
5.8.1 本评价细目分值15 分。
5.8.2 企业的舾装码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满足生产要求且具有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合法使用权;
b) 具备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c) 长度、宽度、水深及风暴桩或地牛桩的拉力和停泊能力满足所建造船舶的需求;
d) 有相应的起重设施;
e) 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
5.8.3 上述a)项不符合要求,扣15 分;其它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4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
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标准涂装厂房
5.9.1 本评价细目分值20 分。
5.9.2 企业应建有与船舶建造相适应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排放要求的标准涂装厂房,并具有使用和
维护记录。
5.9.3 不符合要求,扣10 分~20 分。
下水方式
5.10.1 本评价细目10 分。
5.10.2 企业的船舶下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滑道式下水、轨道式下水或坞内下水等安全下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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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对应下水方式的下水设施;
c) 下水设施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
d) 不应采用气囊下水,下水不应外包。
5.10.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4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起重设施
5.11.1 本评价细目15 分。
5.11.2 企业的起重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备门式、门座式等种类的起重设施;
b) 单台最大起重设施的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企业最大分段(含总段)的起重要求;
c) 起重设施应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具有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年度检验证书,且在有
效期内;
d) 起重设施应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完整成套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档案;
e) 起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5.11.3 上述a)、b)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 分;其它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4 分;扣分累
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船体加工设备
5.12.1 本评价细目20 分。
5.12.2 企业应具备下列种类的船体加工设备,数量和规格可根据企业的生产需要自定且经过评价专
家组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讨论核定:
a) 船厂专用设备:多辊校平机、折边机、剪板机、弯板机、钢材预处理流水线、数控切割设备、
冲压设备、肋骨冷弯设备、高空作业车及大型液压平板车;
b) 焊接设备:自动焊机或半自动焊机(含焊接机器人)、普通交直流焊机、足够容量并满足焊接
需要的变电和配电设备、合金钢焊接预热装置及焊条烘箱。
5.12.3 不符合要求,每缺一种,扣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其它设备
5.13.1 本评价细目10 分。
5.13.2 企业应具备下列种类的其它设备,数量和规格可根据企业的生产需要自定且经过评价专家组
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讨论核定:
a) 弯管机、管子坡口机;
b) 钢板和型材的表面磨料喷射处理设备;
c) 涂料搅拌设备;
d) 除锈打磨处理设备;
e) 喷涂机。
5.13.3 不符合要求,每缺一种,扣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6 管理体系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6个评价细目,包含17个评价分细目。其中6个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11个评价分细
目为评分项,总分满分为200分,具体见表3。
表3 管理体系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 达标项
2 质量分管领导 5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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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管理体系要求(续)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3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5分
4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达标项
5 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5分
6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 25分
7 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件数 10分
8 伤亡人数 10分
9 千人伤亡率 10分
10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 达标项
11 环境影响评价 达标项
12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5分
13
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体系 达标项
14 能源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5分
15
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达标项
16 职业健康基本要求 25分
17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5分
18 管理制度 企业建立的绿色造船相关的管理制度 10分
质量管理
6.2.1 质量管理体系
6.2.1.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6.2.1.2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企业应按GB/T 19001 或ISO 9001 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b) 认证证书适用范围应覆盖所有生产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
6.2.1.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注: 第三方是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
6.2.2 质量分管领导
6.2.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5 分。
6.2.2.2 企业的质量分管领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b) 经过GB/T 19001 或ISO 9001 培训并取得相关部门或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c) 主管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不少于10 年;
d) 至少主持过10 项本企业船舶建造的质量管理工作。
6.2.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6.2.3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6.2.3.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2.3.2 企业应按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
6.2.3.3 任一项不符合GB/T 19001 或ISO 9001 以及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要求,扣3 分~5 分,
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安全生产
6.3.1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3.1.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6.3.1.2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CB/T 20600.2 或AQ/T 7008 的要求或相关规
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最低应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
6.3.1.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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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6.3.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5 分。
6.3.2.2 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b) 经国家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c) 主管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不少于5 年。
6.3.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6.3.3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
6.3.3.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3.3.2 企业应按CB/T 20600.2 或AQ/T 7008 制定下列文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并张贴在作业现
场适当的位置或设备设施附近:
a) 安全管理制度;
b) 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c)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d)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e)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f) 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6.3.3.3 每缺少一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扣2 分~3 分;每一项安全管理制
度、安全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有缺陷时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
目分值。
6.3.4 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件数
6.3.4.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0 分。
6.3.4.2 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件数按照统计年度内企业造船业务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的件数统计,
人员数量统计包括外包工在内。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每个统计年度内企业重大伤亡事
故的件数应为零。不符合要求扣10 分。
6.3.5 伤亡人数
6.3.5.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0 分。
6.3.5.2 企业伤亡人数按照统计年度内企业因造船业务发生的伤亡人员的总数统计,人员数量统计包
括外包工在内。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每个统计年度内,5 千人以下的企业伤亡伤亡人
数应不超过6 人,其中死亡人数不超过0 人,重伤人数不超过1 人,轻伤人数不超过5 人;5 千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企业伤亡伤亡人数应不超过12 人,其中死亡人数不超过1 人,重伤人数不超过2 人,轻
伤人数不超过9 人;1 万人以上2 万人以下的企业伤亡伤亡人数应不超过24 人,其中死亡人数不超过
1 人,重伤人数不超过3 人,轻伤人数不超过20 人;2 万人以上的企业伤亡伤亡人数应不超过30 人,
其中死亡人数不超过1 人,重伤人数不超过4 人,轻伤人数不超过25 人。不符合要求,死亡人数每超
过1 人扣5 分,重伤人数每超过1 人扣3 分,轻伤人数每超过1 人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6.3.6 千人伤亡率
6.3.6.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0 分。
6.3.6.2 千人伤亡率为统计年度内企业造船业务发生的伤亡人员总数与造船从业人数的比值。评价之
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每个统计年度内千人伤亡率应不超过0.12%,不符合要求,每超过0.005%
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环境管理
6.4.1 环境管理体系
6.4.1.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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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GB/T 24001 或ISO 14001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b) 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
6.4.1.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6.4.2 环境影响评价
6.4.2.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6.4.2.2 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保应通过专项验收,取得合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b) 新建项目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还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6.4.2.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6.4.3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6.4.3.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4.3.2 企业应按其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
6.4.3.3 任一项运行不符合GB/T 24001 或ISO 14001 中的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
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能源管理
6.5.1 能源管理体系
6.5.1.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6.5.1.2 企业应按GB/T 23331 或ISO 50001 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6.5.1.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6.5.2 能源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6.5.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5.2.2 企业应按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
6.5.2.3 任一项运行不符合GB/T 23331 或ISO 50001 中的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
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6.6.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6.6.1.1 本评价分细目为达标项。
6.6.1.2 企业应按GB/T 45001 或ISO 45001 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6.6.1.3 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6.6.2 职业健康基本要求
6.6.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6.2.2 企业职业健康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合格后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 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
c) 设置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
6.6.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 分~8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6.6.3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6.6.3.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5 分。
6.6.3.2 企业应按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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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 任一项运行不符合GB/T 45001 或ISO 45001 中的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
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管理制度
6.7.1 评价细目分值10 分。
6.7.2 企业应建立与绿色造船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节能减排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能源管理制
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合理、具备可操作性。不符合要求,每缺少一项管理制度扣3 分,任一项管理制
度不合理或具备可操作性扣1 分~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7 能源与资源投入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16个评价细目,其中序号1和2共包含5个评价分细目,总分满分为200分,具体见表
4。
表4 能源与资源投入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能源投入
能源投入管理 20分
2 再生能源投入 10分
3 清洁能源使用情况 10分
4
资源投入
水资源投入 15分
5 材料投入 15分
6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10分
7 钢材综合利用率 10分
8 有害物质使用 10分
9 节能 10分
11 减碳 10分
12 可回收利用率 10分
13 造船万元增加值耗电量 10分
14 单位修正总吨综合耗能 10分
15 钢材 一 次利用率 10分
16 涂料消耗系数 10分
17 自动化设备占有率 10分
18 设备利用率 10分
19 单位船坞、船台面积产出率 10分
能源投入
7.2.1 能源投入管理
7.2.1.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20 分。
7.2.1.2 企业能源投入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制定能源投入和节约能源管理制度,制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b) 制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对能源的购入、使用、计量、统计、分析形成闭环管理;
c) 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
d) 制定用电管理制度,制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e) 制定天然气管理制度,制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f) 制定节约用电方案、用电方案及措施;
g) 促进生产工艺和用电设备、用气设备的改造,降低用电、用气成本;
h)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变配电站,其容量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
i) 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无安全
隐患的场所,不少于2 个安全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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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变配电站内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相应的检测工具和维修操作设备,并定期检定;
k) 变配电站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l) 变配电站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以及应急照明,电源隔离开关分断
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m) 变配电站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7.2.1.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的分值。
7.2.2 再生能源投入
7.2.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0 分。
7.2.2.2 企业再生能源投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
b) 保存再生能源投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
7.2.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条分值。
7.2.3 清洁能源使用情况
7.2.3.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0 分。
7.2.3.2 企业应尽可能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并制定清洁能源使用管理制度。若未制定清洁
能源使用管理制度,扣5 分;若制度不合理,扣2 分~3 分;若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未有执行记录,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的分值。
7.2.3.3 若企业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能达到本企业使用能源总量的1%或以上,每超过1%加1
分。加分累加,总加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的分值。
资源投入
7.3.1 水资源投入
7.3.1.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5 分。
7.3.1.2 企业水资源投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制定节水管理制度;
b) 保持供排水设施和用水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c) 做好节水技术改造及投入、节水宣传等工作。
d) 按GB/T 7119 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
e) 满足GB/T 18916.40 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7.3.1.3 上述a)、b)、c)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其它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7.3.2 材料投入
7.3.2.1 本评价分细目分值15 分。
7.3.2.2 企业材料投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制定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工业用气使用管理制度和工业用气站房管理制度;
b) 尽量采用先进制造工艺,减少原材料和工业用气的用量;
c) 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
d) 加强工业用气管线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工业用气管线的气密性;
e) 工业用气现场按GB 50140 配备适量且适用的消防器材;
f) 工业用气站房与作业场所及其它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GB 500016 和GB 50029 的规定;
g) 加强工业用气站房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站房及配套设备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
h) 工业用气站房内应配备适量、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i)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j) 按GB/T 29115 的要求对企业原材料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7.3.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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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 若企业使用国家鼓励的、常规材料之外、碳消耗少且安全环保的新材料,达到本企业使用材
料总量的0.1%或以上,每超过0.1%加1 分。加分累加,总加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的分值。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7.4.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4.2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指统计年度内用于造船业务所消耗的能源与造船业务万元增加值的比值。
企业的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每年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0.20 吨标准煤;
b) 按CB/T 4335—2019 中6.1.8.2 及GB/T 2589 评价。
7.4.3 不符合要求,每升高1%扣1 分,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钢材综合利用率
7.5.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5.2 钢材综合利用率指统计年度内企业完工船舶产品中配套完整的分段、自制完成的铁舾件及工装
件的理论重量之和占完工船舶产品的钢材实际领用量的百分比。企业的钢材综合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每年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铝质、纤维增强塑
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b) 按CB/T 4335—2019 中6.3.4 评价。
7.5.3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有害物质使用
7.6.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6.2 企业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漏。
7.6.3 不符合要求,发现任一问题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节能
7.7.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7.2 企业产品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时,应满足相关标
准的限定值要求。
7.7.3 不符合要求,发现任一问题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减碳
7.8.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8.2 企业产品应满足:
a) 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
b) 釆用GB/T 32150 、ISO 14064 和ISO 14067 标准或规范对其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核查结
果宜对外公布;
c) 利用核算或核査结果对其碳足迹进行改善。
7.8.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4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可回收利用率
7.9.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9.2 企业应满足:
a) 按GB/T 20862 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并符合相关规定;
b) 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并保存改善记录。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5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造船万元增加值耗电量
7.10.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0.2 造船万元增加值耗电量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用于造船业务的耗电总量与造船业务万元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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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值。
7.10.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造船万元增加值耗电量应不超过100
千瓦时/万元。不符合要求,每超过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单位修正总吨综合耗能
7.11.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1.2 单位修正总吨综合耗能指统计年度内用于造船业务所消耗的综合能耗与造船完工量修正总吨
的比值。
7.11.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单位修正总吨综合耗能应不超过400
吨标准煤/每吨。不符合要求,每超过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钢材一次利用率
7.12.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2.2 钢材一次利用率指单船船体结构设计理论重量 占单船船体结构钢材实际领用量的百分比。实
际领用量应扣除整张钢板和整根型材退料后的领用量,船体结构钢材不包括舱口盖等铁舾件部分。评价
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钢材一次利用率应不低于80%。不符合要求,钢材
一次利用率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涂料消耗系数
7.13.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3.2 涂料消耗系数指单船涂料实际消耗量与单船涂料理论消耗量的比值。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
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单船涂料消耗系数应不超过100%。不符合要求,每超过1%扣1 分,扣
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自动化设备占有率
7.14.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4.2 自动化设备占有率指企业自动化设备的资产总额占企业所有设备资产总额的百分比。评价之
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自动化设备占有率应不低于75%。不符合要求,每降
低过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设备利用率
7.15.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5.2 设备利用率指统计年度内企业所具有的设备实际利用时间与计划利用时间的比值。评价之日
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设备利用率应不低于80%。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单位船坞、船台面积产出率
7.16.1 本评价分细目10 分。
7.16.2 单位船坞、船台面积产出率指统计年度内造船完工的修正总吨与企业用于造船的全部船坞、船
台面积之和的比值。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单位船坞、船台面积产出
率应不低于100 吨/平方米。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
分值。
8 产品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15个评价细目,包含3个评价分细目。其中1个评价细目包含的3个评价分细目均为
评分项,其余14个评价细目均为评分项,总分满分150分,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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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产品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产品符合性
标准规范符合性 5分
2 船舶检验 5分
3 船舶建造档案 5分
4 三维设计建模率 10分
5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完整性率 10分
6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自动提取率 10分
7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功能模块使用率 10分
8 数字化设计工具功能模块使用率 10分
9 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 10分
10 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 10分
11 涂敷系数 10分
12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 10分
13 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 10分
14 壳舾涂 一 体化生产达标率 10分
15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 10分
16 造船生产效率 5分
17 节能改造投资占比率 10分
产品符合性
8.2.1 标准规范符合性
8.2.1.1 本评价分细目5 分。
8.2.1.2 企业所建造的船舶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关标准、相关船级社规范要求;
b)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符合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及和IMO 有关通函的有关要求;
c)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及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8.2.1.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2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8.2.2 船舶检验
8.2.2.1 本评价分细目5 分。
8.2.2.2 企业所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照要求通过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相关建造工艺的认可;
b) 完成船舶建造各阶段验收,获得有关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合格证书。
8.2.2.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分~3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8.2.3 船舶建造档案
8.2.3.1 本评价分细目5 分。
8.2.3.2 企业所建造的船舶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所建船舶的完整档案资料;
b) 按照CB/T 4200 的规定编制船舶质量证明书;
c) 参照IMO MSC.1/Circ.1343《船舶建造档案中应包括内容的导则》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8.2.3.3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分细目分值。
三维设计建模率
8.3.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3.2 三维设计建模率指已建模的船体结构、舾装件、工艺工装件的模型件数占全船船体结构、舾装
件、工艺工装件的模型总数的百分比。
8.3.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三维设计建模率应不低于95%。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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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完整性率
8.4.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4.2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完整性率指企业已实现的各类中间产品三维数字建模信息的种类与中产
品完整性三维数字建模信息种类数的比值。产品完整性三维建模信息种类数包括下列种类:
a) 设计信息(图样);
b) 工艺信息(工艺文件、数控文件、生产物量、制造流程、精度控制、检验标准、物流流向、安措
方案、工具工装);
c) 定额信息(物量定额);
d) 管理信息(工时定额、作业部门、开完工时间)。
8.4.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完整性率应不低
于95%。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自动提取率
8.5.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5.2 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自动提取率指企业已实现的各类中间产品信息自动提取的个数占全船中
间产品三维建模信息种类数之和的比值。
8.5.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三维数字建模设计信息自动提取率应
不低于95%。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功能模块使用率
8.6.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6.2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主要包括下列功能模块:
a) 生产设计管理,包括设计计划、设计质量、设计协调、设计变更、设计基础数据、系统维护等管理;
b) 工程计划管理(含负荷计划管理),包括造船三年滚动计划、产品线表计划、大中小日程计划,生
产负荷计划、生产准备计划等生产计划的编制、调整、平衡、约束、审批、发布下达、过程控制、
执行反馈、变更、进度跟踪、分析、考核等管理;
c) 工时物量管理,包括船舶承接工时估算,船舶建造过程中各工艺阶段的船体、舾装、涂装工时
和物量的原始数据适时采集、控制、统计、分析、考核等管理;
d) 生产设备管理,包括船舶企业的运输设备、高吊、门吊、浮吊、切割设备、主要焊接设备、加
工设备,以及大型专用工装等生产设备的采办、台账、备件库存、设备编码、设备维修、设备 使
用计划等管理;
e) 生产场地管理,包括船体内场加工场地、船体外场分段制作场地、分段总组场地、分段堆放及
周转场地、预舾装场地、集配中心场地、船台、船坞、舾装码头等生产场地的资源配置、能力测算、
划定工位、合理使用与调配、现场现状反馈及查询等管理;
f)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船舶企业的本工、协力工、外包工等人力资源的需求预测、人事信息、人
力资源计划、培训计划、人力资源测评、薪酬等管理;
g) 质量管理,包括入库检验管理、船舶产品建造过程中的项目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
h) 成本管理,包括造船项目的成本预算、成本分析、成本预测和评价等成本管理;
i) 企业(生产)物流管理,包括造船生产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配套、流转、集配、发送等物流管理
及托盘管理;
j) 物资管理(含采购、仓储、供应商管理),包括用于造船生产的原材料及配套设备的采购、合同、
仓储、领料、供应商的管理;
k) 财务管理,包括造船业务的资金管理、费用核算(含人工、材料)、劳务结算等财务管理;
l) 外协管理,包括分段外协、管子外协、舾装件外协、大型铸锻件外协等协作厂家进行的外协合
同、质量、进度的管理;
m) 能源管理,包括船舶企业车间、船台、船坞、码头等所有设备的能源基础信息、能耗指标、能源
的监测、统计、分析、预测等动能管理;
n) 技术文档管理,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文件、技术档案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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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客户关系管理,包括生产经营、船东来往函件、售后服务、客户资信评议等管理;
p) 企业决策支持管理,包括造船企业经营生产过程中积累数据的分析、选择、应用等管理。
8.6.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资源计划系统(ERP)功能模块使用率应
符合下列要求:
a) 达到80 %以上;
b) 按CB/T 4335—2019 中6.5.4 评价。
8.6.4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数字化设计工具功能模块使用率
8.7.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7.2 企业数字化设计工具主要包括下列功能模块:
a) 船体平面板架三维建模设计工具;
b) 船体曲面板架三维建模设计工具;
c) 全船三维建模设计工具;
d) 工艺工装三维数字化设计工具;
e) 板材套料数字化设计工具;
f) 结构零件生成数字化设计工具;
g) 船体焊接数字化设计工具;
h) 船体装配数字化设计工具;
i) 管系数字化设计工具;
j) 风管数字化设计工具;
k) 铁舾件数字化设计工具;
l) 舱室布置数字化设计工具;
m) 电气专业数字化设计工具;
n) 涂装专业数字化设计工具;
o) 型材套料数字化设计工具;
p) 线型光顺数字化设计工具;
q) 电缆敷设数字化设计工具。
8.7.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数字化设计工具功能模块使用
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达到85%以上;
b) 按CB/T 4335—2019 中6.2.9 评价。
8.7.4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
8.8.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8.2 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指在船舶建造工艺流程中,船舶企业已实施运用计算机辅助手段或数控
设备进行关键工艺流程控制的个数占应实施运用计算机辅助手段或数控设备进行关键工艺流程控制
总数的百分比。
8.8.3 造船企业关键工艺流程及其实施运用的计算机辅助手段或数控设备如下:
a) 钢材预处理,应具有钢材预处理自动化流水线;
b)船体板材下料,应具有板材数控下料设备;
c) 船体型材下料,应具有型材数控下料设备或型材自动化生产线;
d) 型材成型加工,应具有型材数控加工设备;
e) 部件装焊,应具有部件自动化焊接设备或部件自动化生产线;
f) 平面分段装焊,应具有平面分段装焊自动化生产线;
g) 管子加工,应具有数控弯管设备或管子自动化生产线;
h) 管子焊接,应具有管子自动化焊接设备或管子自动化生产线;
i) 分段涂装,应具有环境自动监控的涂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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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精度控制,应具有船体数字化精度测量和分析工具。
8.8.4 若企业在船舶建造中是直接采用钢铁企业或钢加中心已经预处理后的板材型材,则计算关键 工
艺流程数控化率时视为符合该项要求。
8.8.5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达到70%以上;
b) 按CB/T 4335—2019 中6.5.6 评价。
8.8.6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
8.9.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9.2 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指统计年度内船舶企业采用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焊接所消耗的焊接材料
总量占船舶焊接材料消耗总量的百分比。
8.9.3 半自动化焊接是指焊丝自动送给的手工焊接,包括二氧化碳半自动焊、手工熔化极惰性气体保
护焊(手工MIG 焊)以及其它半自动化焊接方式。
8.9.4 自动化焊接是指焊接操作工启动焊接后,焊接过程直至结束全部由焊机自动完成,无需操作工
监视或调整,或仅在偶尔时进行调整,包括埋弧自动焊、自动钨极氩弧焊(自动TIG 焊)、自动氩弧焊、
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垂直气电焊、机器人焊接、自适应控制焊接以及其它自动化焊接方式。
8.9.5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应符
合下列要求:
a) 达到70%以上(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b) 按CB/T 4335—2019 中6.4.8 评价。
8.9.6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涂敷系数
8.10.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0.2 涂敷系数指单船涂料实际消耗量与单船涂料理论消耗量之比值。
8.10.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涂覆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高于2.2(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b) 按CB/T 4335—2019 中6.4.9.1 评价。
8.10.4 不符合要求,每增加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
8.11.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1.2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指无余量制造的分段个数占全船分段总数的百分比。
8.11.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分段无余量制造率应符合下列
要求:
a) 不低于75%(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b) 按CB/T4335—2019 中6.4.2 评价。
8.11.4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
8.12.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2.2 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指无余量搭载的分段个数与参加无余量总组的分段
个数之和占全船分段总数的百分比。
8.12.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
无余量搭载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低于85%(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b)按CB/T 4335—2019 中6.4.4 评价。
8.12.4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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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舾涂一体化生产达标率
8.13.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3.2 壳舾涂一体化生产达标率指单船壳舾涂一体化达标的分段、总段、单元、模块个数与单船分段、
总段、单位、模块总数的比值。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壳舾涂一体化
生产达标率应不低于95%。
8.13.3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
8.14.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4.2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指船舶下水(出坞)前已经安装完成的舾装工程量(以实动工时计)
占全船舾装工程量(以实动工时计)的百分比。
8.14.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低于80%;
b) 按CB/T 4335—2019 中6.4.7 评价。
8.14.4 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造船生产效率
8.15.1 本评价细目5 分。
8.15.2 造船生产效率指统计年度内完工船舶产品实动工时与完工船舶产品修正总吨的比值。
8.15.3 实动工时的统计方法如下:
a) 实动工时统计范围为除一般采购的舾装件(例如舱口盖、铁舾件)以外的所有船舶建造过程中的
工程项目(含外包、外扩、外协工程),包括钢材零件切割加工,分段小、中、大组立,管件加工、
单元模块制造,各阶段的预舾装,总组、搭载,上层建筑组立和内装,船坞或船台、码头舾装与调
试,钢板表面处理与内外场涂装等项目所消耗的工时;
b) 工时统计对象包括直接从事船舶产品建造作业的正式员工、协力工、外包劳务工和外借人员,
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不列入工时的统计范围,其实际投入的工时统计分析,可按出勤考核规定进行
管理;
c) 对于无条件进行实动工时统计的外包、外扩、外协工程项 目,可暂按外包、外扩、外协时企业
内部核定的预算(计划)工时进行统计。
8.15.4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造船生产效率应不高于85 h/修正总
吨。不符合要求,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节能改造投资占比率
8.16.1 本评价细目10 分。
8.16.2 节能改造投资占比率指统计年度内企业在节能改造方面的投入占企业投资总额的百分比。评
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节能改造投资占比率应不低15%。不符合要求,
每降低1%扣1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9 环境排放要求
细目与分值
本类评价要素共6个评价细目,均为评分项,总分满分150分,见表6。
表6 环境排放要求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1 大气排放物(25 分) 25分
2 水体污染物(25 分) 25分
3 固体废弃物(25 分)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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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管理体系要求(续)
序号 评价细目 分值
4 噪声(25 分) 25分
5 温室气体(25分) 25分
6 室外除锈涂装要求(25分) 25分
大气排放物
9.2.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2.2 大气排放物包括大气污染物、SO2单位产量排放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
9.2.3 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企业低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大气污染物项数占应进行测试的大气
污染物项数的百分比。
9.2.4 企业SO2单位产量排放量指统计年度内造船业务的SO2 排放总量与造船产量的比值,其造船产量
按载重吨和修正总吨各占 50%的比例进行计算。
9.2.5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造船完工修正总吨数的比值。
9.2.6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大气排放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大气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SO2 单位产量排放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排
放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b) 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c) 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应符合GB/T 37818—2019 中6.2.4 及GB 16297—1996 要求;
d) 企业SO2 单位产量排放量应不高于80 mg/m3(日均);
e)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应不高于6.06 吨二氧化碳/万元。
9.2.7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水体污染物
9.3.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3.2 水体污染物包括人均废水排放量、企业厂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达标率、企业厂界氨氮排放
达标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9.3.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水体污染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体污染物(包括人均废水排放量、COD 排放达标率、企业厂界氨氮排放达标率、单位工业增
加值用水量)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b) 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
要求;
c) 人均废水排放量按GB/T 37818—2019 中6.2.2.1 评价,且不高于25.5 升/人·班;
d) COD 排放达标率按GB/T 37818—2019 中6.2.2.2 评价,按HJ/T 339—2007 或HJ 828—2017 的
规定测定COD 排放量,且不高于150 mg/L;
e) 企业厂界氨氮排放达标率按GB/T 37818—2019 中6.2.2.3 评价,且不高于100 mg/L;
f)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按GB/T 37818—2019 中6.2.2.4 评价,且不高于17.8 立方米/万元。
9.3.4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固体废弃物
9.4.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4.2 固体废弃物包括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单位修正总吨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和单位修正总吨工
业危险废物产生量。
9.4.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固体废弃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固体废弃物(包括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单位修正总吨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和单位修正总吨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9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b) 无法自行处理的,应转交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签订固定合作协议;
c) 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按GB/T 37818—2019 中6.2.1.1 评价,且不高于0.5 千克/人;
d) 单位修正总吨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按GB/T 37818—2019 中6.2.1.2 及GB 18599 评价;
e) 单位修正总吨危险废物产生量根据GB/T 37818—2019 中6.2.1.3 及GB 18597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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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噪声
9.5.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5.2 噪声排放达标率包括室内噪声排放达标率和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
9.5.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噪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噪声排放达标率(包括室内噪声排放达标率和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b)室内噪声排放按GB/T 37818—2019 中6.2.3.1 评价,其限值见GB/T 50087—2013 表3.0.1;
c)厂界噪声排放按GB/T 37818—2019 中6.2.3.2 评价,其限值见GB 12348—2008 表1。
9.5.4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温室气体
9.6.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6.2 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
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9.6.3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温室气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
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应釆用GB/T 32150 或适用的标准及规范对
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报告,且进行核査,核查结果应对外公布;
b) 可行时,企业应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c) 排放限值根据ISO 14064 和ISO 14067 的要求。
9.6.4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 分~5 分,扣分累加,总扣分不应超过本评价细目分值。
室外除锈涂装要求
9.7.1 本评价细目25 分。
9.7.2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的室外除锈涂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需要室外作业时,应设置适用的污染物收集处理设备;处理效果应符合GB 4286 的限值要求。
b) 评价之日前两年内(含成立不足两年)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企业单船室外涂装涂料用量比例上限
不应高于总涂装涂料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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