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95-2023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资料介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的修订。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首次发布于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氨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以N 计)的测定。
方法的检出限为0.02 mg/L,测定下限为0.08 mg/L。
警告:实验中使用的盐酸具有强挥发性和腐蚀性。试剂配制过程应在通风橱内操作,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或接触皮肤和衣物。
代替HJ/T 195-2005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的修订。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首次发布于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氨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以N 计)的测定。
方法的检出限为0.02 mg/L,测定下限为0.08 mg/L。
警告:实验中使用的盐酸具有强挥发性和腐蚀性。试剂配制过程应在通风橱内操作,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或接触皮肤和衣物。
代替HJ/T 19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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