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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382-2024 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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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382—2024

  代替SY/T 6382—2016

  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eating equipments of oil pipelines

  2024—09-24发布2025—03-24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SY/T 6382—2024

  目次

  前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体要求 2

  5选型 2

  6安装 3

  7调试 3

  8试运 4

  9交接验收 4

  10 运行 4

  11维护保养 6

  12修理 6

  13报度 6

  14备品备件 7

  15技术资料 7

  附录A (规范性)停炉保养实施细则 8

  SY/T 638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 6382—201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范》,与SY/T 6382—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相变加热炉”(见第1章,2016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6年版的第2章);

  c) 增加了相变加热炉的术语和定义(见3.3);

  d) 更改了加热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应符合的标准规范(见4.1,2016年版的4.1);

  e) 增加了输油管道加热设备热工测试的依据(见4.2);

  f)增加了对吹灰除尘、氮气灭火、燃料供给等加热设备附属系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见4.2);

  g)更改了加热设备烟气及污染物排放要求(见5.5,2016年版的5.6);

  h) 增加了燃烧器控制系统压力报警要求(见5.8);

  i) 增加了流量计定期检验要求(见5.13);

  j)删除了仪表控制系统中对加热设备功率的限定条件(见2016年版的5.15);

  k) 增加了燃气加热设备燃气管路配置的要求(见5.17);

  1)增加了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到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见6.1);

  m) 增加了加热设备72h 试运行步骤、负荷调节及效率测试的要求(见8.5);

  n) 更改了点炉操作的相关要求(见10.1,2016年版的10.1);

  o)更改了加热设备正常运行中燃烧火焰检查的要求(见10.2.5,2016年版的10.2.5);

  p) 增加了燃气加热设备运行期间的吹灰要求(见10.2.6);

  q)更改了燃气加热设备运行期间的排水要求(见10.2.7,2016年版的10.2.7);

  r)增加了加热设备运行期间开展热工测试的要求(见10.2.14);

  s)增加了加热设备运行期间对燃气管路法兰、螺纹等连接处检漏的要求(见10.2.15);

  t) 更改了加热炉炉管烧穿、爆管时初期应急处置的要求(见10.4.2,2016年版的10.4.2);

  u) 增加了加热设备定期检验的要求(见11.1);

  v) 增加了燃烧器前供油软管的检查要求(见11.4);

  w)增加了加热设备报警、停机联锁等自控功能测试的要求(见11.5);

  x) 增加了加热设备维修依据及修后能效验证测试的要求(见12.1);

  y) 增加了特种设备维修前办理监检手续的要求(见12.3);

  z) 更改了维修竣工后的验收依据(见12.6,2016年版的12.6)。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气储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山东运维中心、国家管网 集团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总院分公司、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中油锡山石油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泽年、黄恩涛、张小康、高晞光、杨晓峥、熊宇、刘国豪、潘腾、王迪

  SY/T6382—2024

  麟、贾春桦、李东风、许京波、樊江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9年首次发布为SY/T6382—1999,2009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陆上输油管道加热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试运、交接验收、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报废、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陆上输油管道管式加热炉、有机热载体炉、相变加热炉、蒸汽/热水锅炉等加热设备的技术管理,陆上输气管道的加热设备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T 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954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GB24848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0871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T 34165油气输送管道系统节能监测规范

  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27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540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SY0031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

  SY/T0404 加热炉安装工程施工规范

  SY/T0524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

  SY/T0538管式加热炉规范

  SY/T0540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

  SY/T6381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热工测定

  TSG 1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TSG 91 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管式加热炉tubularheater

  SY/T6382—2024

  石油工业生产中,用火焰通过炉管直接加热炉管中的原油、天然气、水及其混合物等介质的专用设备。

  3.2

  有机热载体炉heatmediumheater

  热媒炉

  对中间介质加热,并在换热器中进行中间介质与油、气、水等流体换热的装置。

  3.3

  相变加热炉phasechangeheater

  在加热炉本体内没有不凝结气体或不凝结气体分压力(绝对压力)接近于零的状态下,锅内介质通过不断蒸发、冷凝的气液两相循环,连续吸收的热量传递给换热管内介质的加热炉。

  注:相变加热炉属于特种锅炉,是一种给介质加热升温的特殊相变锅炉。主要用于油气田和长输管道油气集输等生产过程中,加热原油、天然气、生产用水或其混合物等工质。

  4总体要求

  4.1技术管理保障加热设备安全、节能、经济、环保、平稳运行,以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加热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应符合GB/T 17954、SY 0031、SY/T0538、SY/T0404和TSG11的规定。

  4.2加热设备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根据不同类型的加热设备,制定相应的操作、维护、修理、检验规程及考核标准;

  b)编制加热设备修理、改造和更新计划,制订维检修计划及修理方案;

  c) 对加热设备设计、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故障处理、验收、报废等过程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d) 对加热设备管理人员、维检修及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e)按照SY/T 6381或GB/T 10180定期组织对加热设备进行热工测定和评价;

  f)相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

  g)设备封存、报废、调拨等技术审核;

  h) 加热设备备品备件管理;

  i)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加热设备台账和技术管理档案,定期完善技术信息;

  j) 组织开展加热设备的周期性检查检验;

  k)对吹灰除尘、氮气灭火、燃料供给等加热设备附属系统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1)对加热设备定期检测和年度检查。

  5 选型

  5.1 技术管理部门应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加热设备的调研和审查,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5.2加热设备选型应遵循下列原则:

  a) 满足工艺运行要求;

  b) 技术先进,自动化程度高;

  c)安全可靠;

  d) 符合节能、环保及特种设备等相关规定;

  e)运行经济;

  f)性价比高;

  g) 操作维护维修方便。

  5.3加热设备的额定热负荷应依据SY/T0540中热负荷系列确定。

  5.4加热设备的效率应满足TSG91和GB24848的要求。

  5.5加热设备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和使用单位所在行政区的地方标准的规定。

  5.6加热设备寿命应满足长期正常运行的使用要求。

  5.7油气两用燃烧器宜采用全自动比例调节燃烧器,其输出功率宜为加热设备设计功率的1.25~1.5倍,应满足现场安全经济使用要求,在距离燃烧器风机1m处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燃烧器的输出功率应具有自动调节功能,根据被加热介质的加热温度自动调节燃烧器输出功率;燃料系统可实现燃 料油泵送(燃气调压)、过滤、加热、调节、计量等功能。风机为燃烧器提供助燃空气,并在点炉时对炉膛进行程序吹扫。

  5.8燃烧器控制系统,宜结合含氧量分析系统精确调节燃烧状况,达到最佳燃烧工况。500kW加热设备应提供含氧量分析仪的技术参数,其线性误差不大于2%。燃烧系统应实现程序点火和切断功能,应有火焰监测、燃油(燃气)压力高和低报警、助燃风压低报警、熄火保护及停炉后延时吹扫功能。

  5.9燃烧器火焰尺寸应与炉膛结构尺寸相适应,加热炉在额定负荷下可见火焰长度不应超过辐射段长度的2/3。

  5.10 管式加热炉选型应遵守SY/T 0538的规定,锅炉选型应遵守TSG11的规定。

  5.11锅炉用水水质应符合GB/T 1576的规定,导热油加热炉导热油管理遵守SY/T 0524的规定。

  5.12烟气热回收宜选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换热器。

  5.13每台加热设备应配燃料流量计,宜实现单表计量,流量计应定期检验。

  5.14燃油加热设备燃料油流量计前过滤器的过滤精度应在技术指标范围内,过滤器应采用不锈钢滤芯,方便拆装,过滤器公称直径应大于管线公称直径。

  5.15加热设备的检测仪表应准确可靠;炉控机运行稳定、界面信息齐全、调节保护功能完整、操作方便;调节阀等受控设备的选型合理、PID参数设置正确。

  5.16户外仪表电气设备应适应所在地外部环境要求。

  5.17 燃气加热设备的燃气管路应安装检漏报警装置、紧急切断阀、稳压调压系统,炉前宜设置放空管路,便于放空检修。

  6安装

  6.1加热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蒸汽、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氮气储罐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到地方有关管理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2安装前应按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规格书和施工验收规范,对加热设备及其基础进行检查和验收。

  6.3安装中设计、制造、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及时解决各安装阶段发现的问题,并根据热工测试需要预留出烟气测试孔和被加热介质流量测试管段。

  6.4 隐蔽工程和重要工序完工后,安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5 工艺管线安装改造时,动火连头作业应遵守GB30871的规定。

  7调试

  7.1调试应进行单机、子系统和系统联合调试。

  7.2安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监理和使用单位参加审核、调试。

  7.3调试工作应在安装工程项目完成并具备条件后进行。

  7.4炉控系统调试严格执行调试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各报警点及报警数值、报警联锁停机点及联锁保护停机条件,在完成各种燃料及负荷下的调试后,对报警及联锁停机功能进行调试测试。

  7.5调试合格后,安装单位、监理和使用单位应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8试运

  8.1试运应在调试工作合格后进行。

  8.2试运前,应具备如下条件:

  a) 试运方案通过审核确认;

  b) 岗位操作人员完成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c)岗位配备作业指导书、应急预案,报表记录齐全;

  d)现场工艺满足试运条件。

  8.3加热设备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烘炉或煮炉。

  8.4有机热载体炉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导热油脱水、脱低沸点物。

  8.5结合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72h连续试运行:

  a) 按加热炉负荷从低到高进行负荷调节,30%、70%、100%各负荷稳定燃烧30min并观察火焰形状、烟气含氧量、出炉支管温差等,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油、气比例调整,使各参数在规定范围;

  b) 将加热炉负荷调节到30%负荷进行24h试运,70%负荷试运24h, 然后切换至100%负荷试运24h;

  c) 选取三个负荷进行热效率测试,其中应包含最大负荷(不小于100%)热效率测试。

  8.6加热设备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应由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热工测定单位进行热工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涉及特种设备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

  9 交接验收

  9.1加热设备安装完工后,验收时锅炉应执行TSG11、GB50273的要求,管式加热炉执行SY/T0538的要求,工艺管网执行GB 50540的要求,自动化仪表系统执行GB50093的要求。

  9.2安装单位应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9.3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

  9.4建设单位组织交接检查,性能必须满足采购技术规格书要求,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等多方验收确认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10运行

  10.1点炉操作

  10.1.1对炉体、燃烧器、燃料油(气)系统、助燃风系统、换热系统、热媒循环系统、氮气系统、吹灰除尘系统、仪表自控系统、电气系统、锅炉给水、水循环系统、软化水和附属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10.1.2 导通工艺流程,加热介质流量应不低于设计允许最低值。

  10.1.3按相应炉型作业指导书及操作规程进行点炉操作。

  10.2正常运行

  10.2.1在整个负荷调节范围内,炉控机显示器显示的给定值、运行参数和各设备状态应正常,针对加热炉炉膛温度高报警、排烟温度高报警、出炉温度高报警、入出炉压差低报警等危及安全运行的报 警,针对锅炉进回水压力低报警、出水温度高报警、液位低报警及高报警、蒸气压力高报警等危及安 全运行的报警,均必须立即处理。其他含氧量超差等监测类一般报警24h内处理。

  10.2.2加热设备各种参数调节系统处于自动调节状态,其给定值设定合理,测量值在给定值的±0.5%,调节阀应无振荡现象。

  10.2.3启停炉自动程序控制、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保护停炉功能应齐全可靠,附属设备技术状态完好。

  10.2.4设备应处于良好的节能和环保运行状态,在负荷调节范围30%~100%内加热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风油(气)配比。燃气炉含氧量应控制在2%~5%,燃油炉含氧量应控制在3%~7%。

  10.2.5 在额定热负荷下,加热设备的火焰居中、长度应在炉膛长度的1/2~2/3,炉膛清晰明亮,火焰末端不应触及炉后墙或炉管,排烟气应无明显的黑灰和灰絮。

  10.2.6配备吹灰装置的燃油加热设备,每8h至少吹灰一次;配备吹灰装置的燃气加热设备,排烟温 度达到高报警值或每月至少吹灰一次。加热设备吹灰时应使用除尘装置。

  10.2.7 燃气炉运行期间应实时排水,排水管路正常,确保凝析水排出顺畅。

  10.2.8 出炉温度、压力等参数应满足工艺要求,无超温、超压和锅炉严重缺水现象。

  10.2.9定期检查活动烟道挡板,保证炉膛压力在设计范围内。

  10.2.10 炉管或炉膛应无鼓包、移位、变形、爆管等现象。

  10.2.11 耐火砖应无裂纹、破损,保温材料无脱落,炉体无局部过热现象。

  10.2.12 附属设备运行状态和参数应满足其说明书技术要求。

  10.2.13加热设备各系统应无漏油、漏气、漏水、漏风和漏烟等现象。

  10.2.14由具备认证资质的热工测定单位定期按照GB/T 10180和SY/T 6381开展热工测试,能效指 标应满足GB/T 34165的要求。

  10.2.15 运行期间应定期对燃气管路法兰、螺纹等连接处进行检漏,加热设备停运时应关闭炉前供气阀门。

  10.2.16加热设备运行应满足节能环保要求。

  10.3正常停炉

  按相应炉型作业指导书及操作规程停炉。

  10.4紧急停炉

  10.4.1发生炉管断流、出炉介质温度超高和燃烧器故障等情况,应紧急停炉。

  10.4.2加热炉的炉管烧穿、爆管,应紧急停炉并进行初期应急处置:远程打开紧急放空阀,同时远程关闭进、出炉阀门,观察炉管内压力是否上升,开启氮气灭火系统并关小烟道挡板。

  10.4.3有机热载体炉炉管严重变形、烧穿,炉膛发生二次燃烧,附属设备严重损坏,被加热换热器内介质流动中断,应立即停炉。炉膛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燃料系统管路阀门,停运热媒循环泵,开启氮 气灭火系统。

  10.4.4锅炉严重缺水时,应紧急停炉,锅炉烧干时不准许向锅炉补水。

  10.4.5停炉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汇报。

  10.4.6 10.4.1~10.4.4紧急停炉工况结合相应监视参数必须设置自动联锁停炉。

  SY/T 6382—2024

  11维护保养

  11.1 加热设备应按照SY 0031和/或TSG 11定期检验。锅炉的年检应联系当地主管部门开展。

  11.2在用加热设备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人工清灰。

  11.3加热设备的安全阀和锅炉强检仪表应按规定送检。

  11.4应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燃烧器的喷嘴和机械雾化的油泵,在参数不合格或喷嘴有明显磨损情况时应更换相应配件。定期检查燃烧器燃料软管及连接处的完好情况。

  11.5 仪表及自控系统的维护按照GB50093执行,定期对加热设备相关的报警、停机自控联锁系统的完好及准确度、灵敏度进行测试,验证其有效性;对燃烧器设备进行解体保养。

  11.6停炉后仪表及自控系统应保持连续供电。

  11.7有机热载体炉的导热油保护设施应可靠完好。导热油每年应化验一次。当导热油不合格时,应及时按要求更换。

  11.8氮气灭火系统应定期维护,氮气压力和系统技术状态应满足技术要求。

  11.9辅助设备应按相应的规范或出厂文件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11.10计划停用一年以上的加热设备按附录A的要求保养。

  11.11在停炉超过30d的情况下,应及时清灰。

  11.12维护保养记录应做到齐全、完整。

  12修理

  12.1加热设备宜根据定期检验及能效测试结果等因素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是否修理,修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修理前后应进行能效对比测试,验证修理效果。

  12.2 使用单位应编制修理技术方案,修理单位根据技术方案编写施工方案,并经使用单位批复后实施。

  12.3修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办理安全施工许可手续及开工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入场HSE教育,特种设备修理应到地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监检手续。

  12.4修理单位在施工中对所更新的设备、材料应出具合格证和材质单,并纳入竣工资料。

  12.5修理过程中,发生与原设计有较大的结构、材料变化的,应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12.6竣工后,使用单位应按验收规范、修理方案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12.7修理结束后,应进行加热设备系统调试和烤机试运工作,相关记录归档。

  13报废

  13.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报废:

  a) 技术陈旧落后、经济效益低,不满足输油运行管理要求;

  b) 故障频发,安全性能差,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c) 能耗过高,超出定额指标或严重污染环境,超过国家环保规范要求,即使修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要求;

  d) 使用时间过长,修理后虽能满足规定要求,但经济性较差;

  e) 因事故或其他灾害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

  f) 因站场更新改造需要拆除,无继续使用价值;

  g)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 h)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13.2符合报废条件的加热设备,应办理报废申请,经设备及资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报废。

  14备品备件

  14.1加热设备的关键零部件应根据消耗情况合理储备。

  14.2备品备件储存应符合物资储存要求,并建立备品备件管理台账。

  15技术资料

  15.1使用单位应配齐相应加热设备的规程规范、作业指导书和管理制度。

  15.2使用单位应建立加热设备的档案、台账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竣工资料;

  b)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

  c)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档案;

  d) 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

  e) 年检报告;

  f)修理竣工资料;

  g)热工测试报告;

  h)控制系统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说明书;

  i)导热油化验报告;

  j)烟气分析等环保相关报告;

  k)锅炉水质化验报告。

  附录A

  (规范性)

  停炉保养实施细则

  停炉保养实施细则如下。

  a)对于停用一年以上的加热设备,使用单位应编制加热设备方案。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

  b)停用的加热设备应进行全面地清灰、清垢。炉管表面可用机械方法清除干净,锅炉锅筒内结垢可以考虑化学清洗。

  c) 停用的加热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d) 加热设备常用的停炉保养方法有干法保养和充气保养,方法如下。

  1)干法保养适用于停炉时间较长的加热设备。加热设备清扫后,将干燥剂用敞口托盘放在炉内,或用布袋、蛇皮袋吊装在辐射室炉管上,以吸收潮气。最后关闭所有人孔、手孔、烟道挡板,防止潮湿空气进入锅炉。干燥剂用量如下:块状氧化钙(又称生石灰)为3kg/m³~4kg/m³,无水氯化钙为3kg/m³,硅胶为3kg/m³~4kg/m³。

  2)充气保养适用于长期停用的加热设备。一般使用钢瓶内的氮气或氨气,从加热设备最高处充入并维持0.05MPa~0.1MPa的压力,迫使较重的空气从设备最低处排出,使金属不与氧气接触。氮气充入后,即可驱除氧气,又因其成碱性反应,更有利于防止氧腐蚀。

  3)使用单位可结合加热设备自身特点及停运时间长短,选择保养方法。加热炉的停炉保养宜采用干法保养。

  e)停用的加热炉应保持炉管内原油的低流量流动,防止介质在炉管内凝固;当工艺条件无法保证原油在炉管内流动时,应采用清水或氮气对炉管的原油进行扫线,扫线时,清水应添加缓蚀剂。

  f)长期停用的加热炉应对燃料油管线进行扫线、对燃油泵进行保养和保持燃料油管线电动仪表供电或拆除封存。

  g)停用的燃料油罐罐位应维持在最低罐位状态。

  h) 燃烧器应进行保养,清除燃烧器内残油,切断燃烧器动力电源,保持电动仪表和调节阀供电,采取防水防尘措施。

  i) 吹灰系统应进行保养,吹灰空压机断电泄压,吹灰储气罐排空放水,封存管线仪表,对吹灰器转动部分加注润滑脂保护。

  j)每月应进行一次开炉检查干燥剂状态,检查加热炉炉管、锅炉锅筒表面腐蚀情况,活动加热炉烟道挡板和防爆门防止锈死,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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