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13/T 67-2025 食品快速检验服务规范
资料介绍
ICS 67.050 CCS X 04
惠州市地方标准
DB4413/T 67—2025
食品快速检测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of food rapid determination
2025-05-31 发布
2025-08-31 实施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13/T 67—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惠州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 标准与编码所、广东宏科检测有限公司、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 智 锋 、黄 秀 丽 、唐 丽 娜 、罗 月 珍 、曾 宪 远 、叶 文 芳 、朱 文 娟 、王 晓 琴 、 罗运福、车宇慧、杜现、邓汉超、邓频。
I
食品快速检测服务规范
DB4413/T 67—2025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持续改 进的要求。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惠 州 市 范 围 内 提 供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 以 下 简 称 “ 食 品 快 检 ” ) 服 务的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7404-2008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机构 4.1.1 提供食品快检服务的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2 食品快检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切实保障这些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4.1.3 食品快检机构应具备与其所开展的快检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试剂、人员等资源, 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食品快检工作。需配备法检所需仪器,对不合格样品进行追踪。 4.1.4 食品快检机构开展食品快检服务,实行食品快检机构与检测人员负责制,食品快检机构和检测 人员,应确保出具的快检数据及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具有可追溯性。 4.1.5 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制定应急措施或预案及时响应风险预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4.2 服务人员 4.2.1 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检测工作的开展及日常管理需要。 4.2.2 管理层应具备管理和专业技术能力。检测人员应具备食品相关专业背景或取得食品相关技术职 称。 4.2.3 应制定各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测检验专业培训,考 核合格后上岗。 4.2.4 新上岗员工实习期间应在食品快检机构正式签约人员的监督下从事现场检测活动。 4.2.5 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与考核的程序。定期组织人员培训。 4.3 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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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应有与检测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场所,照明与通风条件良好,环境温湿度符合相应要求。 4.3.2 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应有污染源影响检测工作的开展。 4.3.3 仪器分析区域的环境条件应满足仪器正常工作的需要,有温湿度要求的区域应进行温湿度监控 并做好记录。 4.3.4 试剂、标准物质、快速检测产品、样品存放区域应符合其规定的保存条件,冷冻、冷藏区域应进 行温度监控并做好记录。 4.3.5 进行样品制备和前处理场所、检测结果判读场所,应具备良好光线、有效通风,应采取措施防止 因溅出物、挥发物引起的交叉污染。 4.3.6 食品快检场所应有显著标识。 4.3.7 废弃物处置应符合 GB/T 27404-2008 中 5.3.5 的要求。
4.4 设施设备
4.4.1 配置
4.4.1.1 实验区域应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电力、照明系统、排风、防震、冷藏等基本设施,并保证 其功能正常使用。 4.4.1.2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能达到测试所需要的灵敏度和准确度。 4.4.1.3 原则上不宜使用外部设备。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外部设备,应确认设备的性能、状态和检 定/校准有效期等满足检测要求。 4.4.1.4 安全卫生应符合 GB/T 27404-2008 中 5.3.4 的要求。
4.4.2 使用和维护
4.4.2.1 快检所需的关键设备应根据使用频次及特点制定维护计划。 4.4.2.2 应建立设备档案及台账,及时更新,保持账物相符。 4.4.2.3 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时,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标记,并及时进行维修做 好记录。维修后的设备需重新确认设备的性能、状态;如需检定/校准的,需重新进行检定/校准。 4.4.2.4 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仪器设备外借返回,应检查设备的性能、状态,正常状态下方 可投入使用,如出现故障修复,应重新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4.4.3 检定或校准
4.4.3.1 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测 试结果的量值溯源性和可靠性。检定或校准合格的仪器设备应贴有状态标识。 4.4.3.2 快检实施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计划,按时进行检定或校准。
4.4.4 期间核查
4.4.4.1 仪器设备在两次检定或校准期间, 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特性和使用频率,制定仪器设备的期间 核查周期。 4.4.4.2 核查的方式可采用参考标准校准、标准物质比对、设备原有参数测试或样品重现性试验等多 种形式。 4.4.4.3 非经常性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在使用前进行必要的性能符合性检查。
4.5 快速检测产品
4.5.1 宜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快速检测产品。如快速检测产品不在省级评价产品目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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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提供验证佐证材料。 4.5.2 应建立快速检测产品的验收制度,包括验收方法和指标等,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4.5.3 快速检测产品应按照说明书的储存要求存放于专门的试剂存放柜和设备存放柜,做好温湿度控 制,并保存相关记录。 4.5.4 快速检测产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好领用归还记录,以保证快速检测产品管理的可追溯性。 4.5.5 外出携带快速检测样品时,应做好防护措施,如防晒、温度控制等,避免快速检测产品失效。 4.5.6 快速检测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建立快速检测产品退出机制。标准物质、质控 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5 服务流程
5.1 计划方案
应根据合同、工作要求等制定可行的快检工作计划方案,方案应明确需要控制的因素,确保后续检 测结果的有效性,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快检的食品品种、项目和批次数量等; b) 快检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等; c) 其他事项。
5.2 抽样
5.2.1 不应提前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样时应着规定服装,并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任务文件和有效身 份证明。告知被抽样单位检验的目的、抽检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5.2.2 应从被抽样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或者其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应由被抽样 单位自行提供样品,不应抽取试制品。 5.2.3 现场抽样时,应保证接触样品的工具洁净、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5.2.4 样品在抽取过程中应有唯一性标识,且抽样数量应满足食品快检的需要。 5.2.5 应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抽样单位相关信息、样品名称、抽样量、抽样日期、 抽样人员等。抽样单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抽样单有划改的,需双方签字或 盖章确认。
5.3 样品处置
5.3.1 不同批次样品应独立分 装,加贴样品标签,样品在流转过程中应有唯一性标识,避免样品 混淆以及交叉污染。 5.3.2 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保存样品,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 可能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5.3.3 样品的前处理应确保制样方法、制样部位、制样数量等满足方法和判定标准的要求。
5.4 样品检测
5.4.1 应采用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食品快检方法,也可以采用经过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证 符合性能指标的食品快检产品说明书的操作规程。 5.4.2 每批次检测需设置空白对照或相应的质量控制手段。 5.4.3 检测过程涉及有机溶剂和挥发性气体时,应在通风橱中或通风良好的环境中操作。 5.4.4 若检测结果为阳性,应进行复测,复测应进行两个平行实验,结果判定和处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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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两个平行实验结果一致时,快检结果以复测结果为准; b) 两个平行实验结果不一致时,应调查过程以确定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必要
时,采 用 实 验 室 验 证 手 段 并 制 定 预 防 措 施 。复 测 结 果 以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后 ,重 新 开 展 平 行 实验的结果为准,并如实录入或填写在检测记录单上。
5.5 记录填写
5.5.1 应如实记录检测信息及结果,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检测信 息 应 包 括但不限于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 果、检测结论、涉及量值信息的设备信息等。 5.5.2 通过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打印后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 检测结果(如检测卡、检测条等),应标识后通过拍照方式电子存档。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2 年。 5.5.3 原始记录应字迹清楚,划改应规范并经过审核,检测人员和校核人员不应为同一人。 5.5.4 应使用食品快检抽样检测记录单,样式参见附录 A。
5.6 阳性样品后处理
5.6.1 经复验确定为阳性的, 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样单位,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a) 被抽样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主动下架并对该批次食品进行销毁并留存销毁记录; b) 被抽样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现场封存可疑样品,并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 4 小时内向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逾期未 提出申请的,视同认可快检结果。复检机构由受理 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且复检机构与初检机 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且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5.6.2 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快检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监管部 门。
5.7 结果公示
5.7.1 食品快检结果应按组织方确定的公布场所和时间进行公布。阳性样品信息公示周期应不少于 7 天。 5.7.2 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单位、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摊位/个人)、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若有)、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检测方法等。公布 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应误导消费者。 5.7.3 应使用食品快检结果公示单,样式参见附录 B。
5.8 数据上报
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将检测数据上传到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存在拒绝被抽样或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 的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6 服务质量与持续改进
6.1 服务质量要求
6.1.1 6.1.2 6.1.3
服务事项法定要求按时办结率 100%。 服务事项承诺时限办结率 100%。 客户满意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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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13/T 67—2025 6.1.4 检测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率 100%。 6.1.5 工作人员服务用语应使用文明用语,进行服务引导、配合等。 6.2 投诉处理 6.2.1 食品快检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途径。 6.2.2 食品快检机构应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投诉人保密。 6.2.3 当投诉涉及食品快检机构的工作程序时,应进行内容审核,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进一步完善 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检验检测服务工作。 6.2.4 食品快检机构应对每年度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委托机构,并将其 作为年度管理评审的考核指标。有关投诉涉及的调查、处理记录应归档保存,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2 年。 6.3 监督回访 6.3.1 食品快检机构应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及监督工作机制。 6.3.2 食品快检机构应每年定期与委托机构座谈交流,对检测服务质量进行调查回访,了解检验检测 实施情况,征求委托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汇总委托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食品快检机构服务 管理整改或管理评审的考核指标。 6.4 评价考核
食品快检机构应通过内部质量评审、检验报告考评等内部考核措施,结合外部评审检查结果,在汇 总有关质量信息下,接受委托机构对食品快检机构检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考核,确定改进措施。 6.5 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食品快检机构应重点关注委托机构提出的需求,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根据报 告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实现持续改进。必要时还应采取预防措施,逐步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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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1 食品快检抽样检测记录单格式见表 A.1。
抽检单编号: 抽样日期:
附录 A (资料性) 食品快检抽样检测记录单
表 A.1 食品快检抽样检测记录单
被抽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测方法:
检测依据:
快检设备名称及编号:
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抽样量(kg) 抽样基数(kg) 进货来源 进货日期 抽样地点 检测项目 检测结果 判定结论 快检产品编号
抽样人员: 被抽样单位: 6
检测人员:
校核人员: 检测单位:
检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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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资料性) 食品快检结果公示单
B.1 食品快检结果公示单格式见表 B.1。
表 B.1 食品快检结果公示单
食品快速检测机构:
采样日期:
序号
被抽样单位/ 生产厂家货供
样品名称(俗称)
摊位/个人
应商
检验项目
检测日期: 检测结果 判定结论
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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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13/T 67—2025 参考文献
[1] GB/T 28222-2011 服务标准编写通则 [2] DB1506/T 47-2023 食品快速检测管理规范 [3] DB4401/T 146.2-2022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第2部分:日常检测 [4] DB4401/T 146.3-2022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第3部分:技术服务 [5] DB4403/T 93-2020 食品快速检测质量控制指南 [6] DB4403/T 407-2023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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