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2145-2025 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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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2145—2025

  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 use of alcohol based liquid fuel for catering

  2025 - 06 - 09发布

  2025 - 09 - 08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 64/T 2145—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宁夏源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夏质量检验认证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艳玲、马轩羽、王竟一、张小鹏、赵乐、闫彬、安耀辉、何倩、杨贤、李雪。

  DB 64/T 21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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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本区域内使用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基本要求、卸车安全要求、布置及储存安全要求、燃具安全要求、输送管道安全要求、日常使用安全要求、应急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本区域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其他含民宿在内的餐饮场所,不适用于其他如家庭、工业使用场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6663 醇基液体燃料

  GB/T 26002 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

  GB/T 37433 低功率燃油燃烧器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CJJ 1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NY 312 醇基民用燃料灶具

  SY/T 6344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alcohol-based liquid fuel for catering

  餐饮经营单位和其他含民宿在内的餐饮场所使用的,符合GB 16663规定的醇基液体燃料。

  4 基本要求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GB 16663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危险化学品不得作为民用燃料储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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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应向供货单位索要符合GB/T 16483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产品安全标签(或产品标记)。

  使用单位应建立供应商档案,档案中应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

  醇基液体燃料的装卸应由供货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按本文件规定的卸车安全要求配合完成卸车。

  醇基液体燃料的储存容器、燃具、输送管道、阀门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检验标准。

  使用单位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和其他燃料混用。

  倒闭、关停的使用单位应将剩余醇基液体燃料交由供货单位进行妥善处置,禁止丢弃或变卖。

  使用单位应建立包括醇基液体燃料采购人、采购时间、采购量、供货单位等采购信息在内的资料台账,并存档备查,保留时间不少于1年。

  5 卸车安全要求

  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引导运输车辆进入卸车作业区前应确认以下内容:

  a) 资质证照齐全;

  b) 车辆排气管处安装阻火器;

  c) 车辆接地带与地面有效接触;

  d) 储存容器本体及附件完好;

  e) 设有紧急切断阀;

  f) 随车配有在有效期内的灭火器;

  g) 随车配有与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车轮尺寸相匹配的轮挡。

  车辆停稳后应熄火并拉手刹,车轮处放置轮挡。

  醇基液体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并在周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进入卸车作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 严禁吸烟;

  c) 禁止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d) 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使用单位应检查确认与卸车作业区相连通的25m空间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50m空间范围内不能存在砂轮打磨、电焊、气焊(割)等散发火花作业。

  卸车前应将至少2具灭火器放置于卸车点上风向2~3m处。

  卸车前应关闭储存容器与灶具之间的连接管道阀门,厨房禁止明火作业。

  卸车操作人员应按工艺流程将运输车辆、卸料软管、储存容器紧密连接。

  经使用单位与供货单位检查确认具备卸车条件后,开始卸车作业。卸车作业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卸料时应从储存容器底部注入。

  b) 初期流速控制在1m/s之内,最高流速不宜超过2m/s。

  卸车作业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卸车作业区。

  卸车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禁止擅自离开卸车作业区,设专人观察储存容器液位的变化,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泵并关闭进液阀。

  大风、雷雨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卸车作业。夏季高温天气宜避开超过35℃的高温时段作业。

  卸车作业完成后,应关闭进液阀,静置5min以上,拆下接头放入接装桶,防止燃料喷洒,并清扫作业现场,将消防器材放回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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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布置及储存安全要求

  醇基液体燃料必须使用专用容器进行储存。储存容器严禁布置在建筑物屋顶,严禁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高层建筑内,严禁毗邻门窗。

  储存容器与燃具之间禁止设置中间罐。

  储存容器布置于室外时,应直埋于建筑附近,储存容器与周边距离应符合GB 55037、GB 50016及SY/T 6344相关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

  a) 储存容器4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应为防火墙;

  b) 储存容器应按GB 50108要求设置防渗池;

  c) 储存容器应设置必要的防晒降温及防寒保暖措施;

  d) 储存容器不应设置在车行道下,设置位置应便于日常维护检修及灭火应急处置;

  e) 直埋储存容器受地下水或雨水影响有上浮可能时,应设置防漂结构防止储存容器上浮。

  储存容器布置于室内时,应设置专用储存间,且储存间位置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禁止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距离要求应符合GB 55037、GB 50016及SY/T 6344相关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

  a) 储存间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储存间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确需开门的,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c) 储存间内电气设备设置应符合GB 50058相关规定;

  d) 储存间内禁止进行电气焊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炙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e) 储存间应通风换气良好,空气不畅的应安装排风设施,并与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

  f) 储存容器四周应设置防止醇基液体燃料漫流扩散的围堰,其有效容量应不小于储存容器的容量。

  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场所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区。

  储存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宜设置独立的自动灭火装置。

  储存容器应采用常压密闭式钢制容器,总容量不应大于1m3,最大充装量不应超过储存容器容积的90%。

  储存容器应按GB 50057及GB 12158要求设置防雷接地。

  固定式储存容器应配置插入式液位、温度、压力测量装置,禁止使用侧装式玻璃管液位计等易碰撞损坏的装置。

  固定式储存容器应具备高液位报警、高温报警和高压报警功能,报警时应具有相应的自动保护功能。

  固定式储存容器应在室外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阀。

  储存容器应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包含产品名称、总量等。

  储存容器的清洗作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7 燃具安全要求

  应选用符合NY 312标准要求的燃具及其配套的燃烧设施,其制造厂家应具备相关资质。

  燃具应符合GB/T 37433的规定,其安装可参照CJJ 12要求进行,禁止擅自改装。

  燃具应具有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禁止使用人工点火的燃具,禁止使用先进燃料后点火的燃具。

  醇基液体燃料严禁采用重力自流的方式进入燃具内,禁止使用液面直燃式的供料方式。

  阀门的“开”“关”位置和方向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有限位装置。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燃具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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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输送管道安全要求

  燃料输送系统各元件在安装前应由供货单位做试漏检测并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

  储存容器进出料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与储存容器的液位、温度、压力报警以及储存、使用场所的气体报警装置联锁并设置在便于人员操作的位置。

  管道材质应符合GB/T 26002相关要求,固定牢固,不易破损,方便维修检查。

  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MPa及150℃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管道不应穿过楼板,不应穿越餐厅、办公室、楼梯间、生活间等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房间,应远离高温环境。

  管道不宜与电缆沟、排水沟等共同敷设或存在交叉,必须交叉的应设套管保护。管道穿过墙壁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应充填阻燃材料。

  室外布置的管道应采取防破坏、防冻措施。

  9 日常使用安全要求

  禁止在醇基液体燃料储存间地面上布置任何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场所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定期检定(校准)或测试。

  禁止使用单位对醇基液体燃料进行二次分装。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储存容器、管道线路、阀门、燃具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清洗油烟管道,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设备设施的更换、维修等应由相应供货单位安排专业人员负责。

  禁止使用单位私自改变储存容器的容积或拆除相关安全附件。

  使用单位应制定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张贴或悬挂于使用场所醒目处,同时对作业人员开展操作技能培训。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储存醇基液体燃料的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餐厅面积大于1000m3的餐馆或食堂,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使用单位应正确使用相关设施和用具,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和用具。

  10 应急管理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针对醇基液体燃料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并将辨识评估结果向本单位作业人员告知。

  储存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当心中毒”等标志,输送管道及其四周应张贴“严禁破坏”等标志。

  使用单位发生醇基液体燃料泄漏时,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a) 醇基液体燃料发生泄漏时,应当立即关闭管道阀门,同时从侧风、上风向疏散使用场所内及相关建构筑物内所有人员至安全区;

  b) 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醇基液体燃料泄漏后禁止操作包括照明开关在内的任何电气设备,电话报警应在室外安全区域进行;

  c) 醇基液体燃料发生泄漏时,用沙土或其他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吸收材料,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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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避免醇基液体燃料与皮肤、黏膜或眼睛接触。如果发生皮肤、黏膜或眼睛沾染时,应迅速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而后就医。

  使用单位应配备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储存容器室外布置时宜配备沙土,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使用单位应根据醇基液体燃料风险辨识和评估结果制定醇基液体燃料泄漏、中毒、火灾以及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向本单位作业人员公布。

  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及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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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GB/T 3836.26 爆炸性环境第26部分:静电危害指南

  [2]GB 12955 防火门国家标准

  [3]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4]GB 179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5]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6]GB 30871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7]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8]GB/T 41884 车用甲醇燃料作业安全规范

  [9]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10]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11]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12]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3]AQ 3010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14]SH 3012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15]SY/T 6344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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