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1358.6-2025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第6部分:处置利用
资料介绍
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标准总结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工作,依据《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及《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2. 基本原则
- 合规性:严格遵循省级管理办法,确保处置合法合规。
- 资源优化:优先调剂余缺,避免闲置浪费。
- 透明公开:建立台账并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更新处置信息。
- 统一管理: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处置,涉及权属变更需办理手续。
- 安全处置:危房或需拆迁的房屋依法拆除,确保安全。
3. 处置利用类型(适用情形)
办公用房闲置的5类情况:
- 余量闲置:同级机关办公用房总量过剩。
- 环境不适用:因位置、结构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
- 规划调整:需拆迁或土地用途变更。
- 危房无价值:经鉴定为危房且无法改造。
- 其他原因:如机构调整导致的闲置。
4. 处置利用方式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对应处置方式:
| 闲置原因 | 适用方式 |
|---|---|
| 余量闲置 | 调剂、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 |
| 环境不适用 | 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 |
| 规划调整 | 拆除 |
| 危房无价值 | 拆除 |
| 其他原因 | 综合适用上述方式 |
5. 处置程序细则
5.1 调剂使用
- 跨系统调剂:由本级机关事务部门报属地政府批准。
- 上下级调剂:需经机关事务部门与财政审核,报政府批准。
- 垂直机构调剂:参照省级权限办理。
5.2 转换用途
- 转为公益场所(如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活动站)。
- 置换为其他合规资产,需商定相关部门。
5.3 置换
- 机关事务部门组织资产评估并报批,置换所得按规定执行。
5.4 出租
- 统一招租:委托资质单位通过公共资源平台出租,租金纳入非税管理。
- 合同管理:现有出租合同到期后收回,未到期需备案,不得续租。
5.5 拍卖
- 委托第三方机构公开拍卖,收益按非税收入管理。
5.6 拆除
- 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做好资产账务处理。
6. 特殊规定
- 历史出租处理:已出租但未收回的按“谁出租谁收回”原则处理。
- 危房处置:拆除需专业鉴定,确保无加固价值。
7. 监督与责任
- 处置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违规操作将追责。
-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违者追究责任。
8. 文件体系定位
本部分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的第6部分,与权属、配置、维修等9个部分共同构成云南省办公用房管理的完整标准体系。
通过上述规范,云南省旨在实现办公用房的高效利用与合规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与资源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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