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4/T 143-2025 养老机构设施设置规范
资料介绍
ICS
03.080.99 03.080.99
CCS
A 12 4104
平顶山市地方标准
DB4104/T 143—2025
养老机构设施设置规范
2025 - 06 - 23发布
2025 - 07 - 23实施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4/T 143—2025
I
目 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3
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 ................................ ......... 3
4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 ................................ ........... 3
5 机构选址 机构选址 机构选址 ................................ ................................ ........... 4
6 设施设备 施设备 ................................ ................................ ........... 4 居室环境 居室环境 ................................ ................................ ....... 4
卫生洗浴 卫生洗浴 ................................ ................................ ....... 4
就餐空间 就餐空间 ................................ ................................ ....... 5
洗涤空间 洗涤空间 ................................ ................................ ....... 5
接待空间 接待空间 ................................ ................................ ....... 5
活动场所 活动场所 ................................ ................................ ....... 5
医疗场所 医疗场所 ................................ ................................ ....... 6
7 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 ................................ ................................ ......... 6
8 公共标志 公共标志 公共标志 ................................ ................................ ........... 6
9 使用管理 使用管理 使用管理 ................................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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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平顶山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平顶山市民政局、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汝州市济仁养老中心、河南中鸿养老集团有限公司、郏县四知堂中医院、河南孝之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河南安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麦斯达夫(山西)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磊、徐东亚、杜国宝、李秋红、周灿尧、黄迪雅、余瑞芳、刘秉韶、杨天福、雷新军、张娟、武治娇、侯晓婷、王超、王钊柱。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设施设置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机构选址、设施设备、无障碍设置、公共标志以及使用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平顶山市域内养老机构设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MZ/T 215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
MZ/T 218 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通用要求
MZ/T 219 居家与养老服务机构适老产品配置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来源:GB/T 29353—2012,3.1]
4 基本要求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应符合MZ/T 215以及MZ/T 219的要求。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部件。 应充分考量老年人的身体机能衰退状况和实际生活需求,优先选择操作简便、易于上手的设施设备。 应重视老年人的舒适体验。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备,符合GB 50016的要求。 机构内应符合适老化要求,且符合MZ/T 21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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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机构选址 货物、垃圾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满足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实行人车分流,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主要出入口不宜直接开向道路主干道、快速路等交通量大的道路。 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和建筑主要出入口处应确保机动车(含救护车)可停靠,且主要出入口500 m内,有至少1个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公共汽车站点、轨道交通站点等),或设有定期班车接送老年人到达附近的公共交通站点。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建在社区内老年人口集中、交通方便的地方。 周边宜有医疗机构、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绿地、公园或文化活动设施。
6 设施设备 居室环境
6.1.1 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床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5 ㎡/床。
6.1.2 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16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 ㎡。
6.1.3 居室设施应满足基本的安全和使用需求,且符合:
a) 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b) 外窗和开敞阳台设有安全防护措施;
c) 设有床、床头柜/桌子、椅子/凳子、衣柜/储物柜等老年人居住生活所必需的家具;
d) 设有方便老年人使用的电源插座;
e) 双人间居室和多人间居室内为每位老年人设有均等的家具设备,保证使用时互不干扰。
6.1.4 居室空间应保护老年人隐私,且符合:
a) 居室设门或门帘,或通过墙体和家具的布置进行空间分隔;若门上设有观察窗,观察窗形式合理,尺度适宜,避免过于通透;
b) 居室如厕区/卫生间设门或帘子。
6.1.5 居室卫生间应满足基本的安全和使用需求,且符合:
a) 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b) 设有洗手池和坐便器;
c) 如厕区的必要位置设有扶手,扶手形式、位置合理,正常使用。
6.1.6 居室卫生间内应留有护理人员辅助操作的空间,且符合:
a) 盥洗池附近有护理人员为老年人进行助洁操作的空间;
b) 坐便器附近有护理人员为老年人进行助厕操作的空间。
6.1.7 日间照料中心宜设有专门的认知症照料单元。 卫生洗浴
6.2.1 应设置供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且设有无障碍厕位。
6.2.2 就餐空间、活动区域或起居厅等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附近设有供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6.2.3 公共卫生间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如厕需求,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便器等便溺设施。
6.2.4 公共卫生间应符合:
a) 分男女卫生间;
b) 入口处设有墙垛、门、帘子等,对外部视线有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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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门厅附近设有供家属、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d) 公共卫生间设有坐便器、蹲便器等。
6.2.5 应设有公共洗浴空间,且每间老年人居室内宜设有洗浴设施。
6.2.6 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间)应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洗浴需求,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设备,且配有易于识别的冷热水标识;
b) 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
c) 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装置;
d) 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间)的浴位空间宽敞,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年人洗浴。 就餐空间
6.3.1 设有公共就餐空间,整体环境干净整洁,餐位数量充足,与厨房备餐间邻近,保证送餐流线顺畅、近便,避免交叉污染。
6.3.2 公共就餐空间内部或附近应设有洗手池,配备非手动式水龙头、洗手液和干手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洗手、漱口的需求。
6.3.3 公共就餐空间的座椅通道宽敞不拥挤,满足餐车、轮椅通行的需求。
6.3.4 公共就餐空间的餐桌餐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牢固稳定、无尖锐棱角;
b) 带有扶手、靠背;
c) 方便移动、清洁;
d) 部分餐桌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6.3.5 公共就餐空间设有备餐台或备餐空间备餐间,配备必要的保温、防尘设施,应满足护理人员备餐与分餐的需求。
6.3.6 集中就餐空间入口附近设有等候休息区,应满足老年人餐前等候、餐后休息及助行器停放的需求。
6.3.7 就餐区应配备有效的防蝇、防尘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6.3.8 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投诉电话等信息。 洗涤空间
6.4.1 设有公共洗衣空间,或通过外包服务满足老年人的洗衣需求。
6.4.2 设有衣物暂存区域或空间,且洁污分区。
6.4.3 公共洗衣空间设有洗衣机、水池及消毒设施,地面排水良好无积水,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有晾晒空间或能够正常使用的烘干设备。 接待空间
6.5.1 设有服务台、值班室等,提供接待管理、值班咨询等服务。
6.5.2 设有座椅、沙发等,满足老年人及来访人员等候休息、交流会友等需求。
6.5.3 设有宣传栏、公示栏等,满足公示、宣传的需求。 活动场所
6.6.1 活动场所满足老年人基本的活动需求,应设有以下活动空间:
a) 阅读区(室):配置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近期杂志、当日/期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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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棋牌活动区(室):配置象棋、麻将等老年人常用棋牌游具;
c) 健身区(室):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械或乒乓球、台球、沙狐球台等设施。
6.6.2 有条件的机构,宜设置:
a) 书画区(室):配置适宜老年人使用的书画桌椅与画材,满足书画的挂放;
b) 音乐、舞蹈活动区(室):满足播放多媒体需求;
c) 电子阅览区(室):设置可联网的电脑;
d) 教室:具有投影设施或黑(白)板。 医疗场所
6.7.1 应设有分药室,可供存放机构的公共常用药品和老年人委托机构管理的个人药品。有条件的应设置医疗机构或相对独立的医疗空间。
6.7.2 机构设有紧急送医通道,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将老年人安全快速地转移至急救车辆或急救出入口。紧急送医通道不应穿越老年人的主要活动空间。
7 无障碍设施 室外人车通行道路地面平整、防滑、不积水。与建筑出入口、车行道或其他场地实现无障碍衔接,便于轮椅通行。 设有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a) 距离建筑主要出入口近便;
b) 停车位一侧设有宽度不小于1.20 m的通道,可直接衔接人行道并到达建筑主要出入口;
c) 停车位设有明显标志。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为平坡,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或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台阶及坡道两侧设有扶手,且保持表面平整、防滑、不积水。 内部主要用房的门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 m,且保持平整、防滑不积水。 老年人经过门槛高度及地面高差不大于15 mm,且以斜面过渡。 老年人经过的公共走廊的主要位置两侧设置扶手,且扶手高度距地0.80 m~0.90 m。 建筑内设有电梯或升降平台且轿厢侧壁设有扶手,并设有运行显示装置以及抵达提示音,同时保持轿厢内视线良好。
8 公共标志 设有应急导向标识、通行导向标识、服务导向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标识标牌应符合GB 2894、GB/T 10001.9、GB 13495.1以及MZ/T 131的要求。 居室入口处设有居室门牌号等信息标识,且设有供老年人个性化布置的空间或设施。 各类标识的形式符合下列要求:
a) 安装牢固、无残缺破损;
b) 位置易于老年人查看,未被照明设施、监控设施、树木等遮挡,且不影响轮椅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及其他设施功能的安全使用;
c) 标识设计在尺寸、颜色、文字、材质等方面符合老年人视觉特点和相关行业标准(例如字体放大、增加背景色与内容颜色的明度对比),易于老年人识别。 标识设计在形式、材质等方面体现机构特色,且与所处环境空间风格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兼顾实用和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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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使用管理 制定设施设备采购制度。采购时充分考虑适用性、耐用性、安全性等因素。 定期邀请专业人员开展设施设备使用专项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建立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制度,工作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的故障隐患。 定期邀请专业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保养,对设备的关键部件进行检测和维护。 建立设施设备档案,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采购时间、采购价格、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等。 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且档案最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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