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4576-2023 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资料介绍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相关资料
- DB3203/T 1063-2024 人事考试命题工作实施规范
- DB3203/T 1064-2024 餐饮业反食品浪费服务规范
- DB3205/T 1141-2024 职业教育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规范
- DB3205/T 1142.1-2024 综合数据库 数据服务管理规范 第1部分:法人综合库
- DB3205/T 1142.2-2024 综合数据库 数据服务管理规范 第2部分:自然人综合库
- DB3205/T 1143-2024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企业变更(迁移)服务规范
- DB3211/T 1081-2024 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工作规范
- DB3212/T 1170-2024 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应用规范
- DB3212/T 1171-2024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 DB3211/T 1079-2024 发酵床养鸭技术规程